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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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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医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下开展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临床经验,作风正派,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理师和医疗技术管理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日常工作和处理意见由医教部主持。

(4)医教部负责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处理及病人家属接待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改进意见。

(2)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就有关情节进行复核。

(4)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5)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

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6)医疗事故主要负责人,对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得到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一周内,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不再复议。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部盖章后生效,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

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 委员会应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对医院医疗纠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二 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三 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四 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五 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六 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质量。

七 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院盖章后生效。纠纷科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西吉县人民医院

第三篇: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工作职责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工作职责

(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对事故的鉴定提出医疗工作改进意见。

二、 鉴定小组由临床经验,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在鉴定时,根据需要,鉴定小组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 鉴定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权要求有关科室提供材料和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四、 鉴定小组成员与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者,鉴定小组组长有权要求其不参加鉴定。

五、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鉴定小组报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实物(如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的器械和剩余药物)等,应立即封存,交鉴定小组,未经鉴定小组组长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凡因有关资料被涂改、隐匿、销毁,实物被丢弃或毁损而影响鉴定的,鉴定小组有权按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六、 鉴定小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为准绳,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事故的性质、登记、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明确结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小组2/3以上成员通过,由鉴定小组书面通知有关科室或人员。

七、 本院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不需上级鉴定委员会审议和须经上级鉴定委员会审议其结论相同时,该结论作为医院对责任人处罚的依据。结论不同时,以上级鉴定委员会结论为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凡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想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对事故受害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随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

二、 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和实物按医院负责人指定的地点交指定的人员保存。

三、 当事的双方均可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申请鉴定。

四、 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讨论,对发生的事故或可能是事故的病例进行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医疗事故分析标准》和《关于医疗事故办理办法的补充说明》,以及《重庆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处理犯法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医院鉴定小组。

五、 医院鉴定小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组织鉴定。

六、 鉴定结论由鉴定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用书面形式向上级或本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提出申诉,经本院鉴定小组组长批准后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不变的可口头通知当事人。上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否决本院鉴定小组的结论。

八、 凡病人或家属反映医疗事故或可能是事故的事件,除医院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外,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应到场听取意见。

第四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2002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第五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鉴定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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