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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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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取得与原因关系相联系,此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冲突,在国内引起了争论。本文在回顾学界对该问题争议的基础上,对争议双方观点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体制的现实情况,就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票据法》第十条票据无因性金融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规定被认为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悖,在《票据法》颁布之后,即产生其存废之争。


  1存废争论的回顾


  基于《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围绕《票据法》第十条存废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种观点,即赞成废除、反对废除和折中三种。


  (一)赞成废除论


  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应分离之无因性理论而主张废除该条款。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无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等。即持票人不必证明其所取得票据的原因或基础,只需据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就可请求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致使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基于以下的幾条理由,主张废除《票据法》第十条。


  1.违背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无视国际公认原则和票据本身性质的要求,将票据基础关系拉扯进来,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会严重阻碍票据功能,即票据的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等功能的发挥。


  2.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运用中难以解决票据法律纠纷。第十条要求当事人在签发、取得、转让票据时,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增加交易成本,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付款人和司法机关必须查明各个原因关系,难度大,在实际争议解决中将造成很大的困扰。


  3.造成法律冲突,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等都是采用国际上普遍的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而第十条已完全涵盖以上法条例外情形,争议人无须引用例外规定的条文,仅第十条就足够抗辩。因此,第十条造成部分法条的实际无效,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


  4.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票据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我国票据法也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只是增加第十条之后,其与国际通行的原则冲突,不能与国际接轨,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票据制度的运用,不能发挥票据制度的作用,增加了交易成本,客观上阻碍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反对废除的主要观点


  这一观点着眼于票据交易之安全、有序角度。主张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遭到破坏往往会损害票据流通秩序并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以杜绝诸如商业投机、商业欺诈、恶意串通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蔓延。具体言之,有这样几个理由。


  1.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更有钻法律的空子、签发空头票据等破坏票据制度的现象。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如果不强调被奉为现代民法“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票据的签发和运转需要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基础。


  2.认清国际确立无因性原则的基础。国际上的票据立法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之所以能够坚持无因性,是因为具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对票据诈骗的风险防范机制,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如商业银行管理规则、破产规则等涉及商业信誉和风险防范的规则等,而我国尚处在票据制度的相对低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尚未完全抹除,更需要的强调稳定以保证交易安全。


  3.效率与安全的博弈。从票据制度产生起,效率与安全的博弈就伴随左右。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却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忽视对票据流通所需的安全保障也是不可取的,应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我国票据无因性理论所首要探求的。我国现行《票据法》第十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地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4.保障票据能够正常流通。票掘的流通性是票据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质是为适应票据流通性的需要而形成的。但流通的前提也离不开安全,缺乏安全的票据是不能有效流通的;适用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是必要的,以此可保证和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的无因性扰乱票据市场秩序。


  (三)折中的主要观点


  持该观点者认为,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要坚守,另一方面,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与票据制度之现状,仍然需要严格维系票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对第十条加以完善后继续保留的折中观点。其主要观点如下:


  1.在立法上要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对《票据法》相关条款中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


  2.鉴于现阶段之国情,要求票据真实仍有必要性,完全删除《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票据签发、转让时不加任何限制或引导也是不妥当的。


  总之,既坚持票据的无因性,也要票据具有真实性,但是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


  2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框架,基本确立了现代金融制度。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融资结构、金融调控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是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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