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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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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条 学校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各类主考、监考、巡考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

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八条 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视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所有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 主考员由主讲教师担任,监考员原则上由开课单位选派(全校性公共课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研究生担任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主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主考员守则》做好考试各环节的主考工作。监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监考员守则》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的方式分为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机试。

课程考试方式的选择按考试大纲执行。

需要变更课程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当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报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不少于每人十分钟,上机考试时间视课程要求而定。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查。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一周将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绩,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

第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重考和缓考课程由系统自动生成选课),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章 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

第十八条 参加第一次修读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下一学期在预备周组织的该课程的重考,否则视为放弃重考机会。

必修课重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该门课程。

专业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自行组织,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可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协助组织。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遵循下列程序或原则:

(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学校在下一学期预备周期间组织缓考课程考试。

(二)因生病住院,学校派出参加实习、学科竞赛、文体赛事,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因其他原因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成绩按重考进行处理。

(三)重考和重修考试不办理缓考手续。重考不能参加考试的,失去重考机会,只能重修;重修学生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试的,在考前可以申请重修课程的退选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或无故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绩,并取消该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六章 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担任。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能反映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注重创新能力考核,积极探索开放性非标准化答案考核模式,题意准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图表清晰。

第二十二条 鼓励院系研制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对已经建立的题库做好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命题教师应拟出两套试题数量和难度相当、不得有重复内容的试题,并提交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课程考试试卷中的试题与往年重复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 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同名课程,应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 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采用湘潭大学考试试卷标准格式(试卷模板可在湘潭大学教务处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命题完毕的课程考试试卷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命题教师应不少于开考前十五日亲自将试卷提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应至少于考试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亲自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并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发现试卷错印、漏印、印制不清或印数不够等情况时,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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