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董事会根据需要决定成立另外具独立法人资质的相应非营利性基金会,并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学校法人资产委托或移除到基金会管理经营及其合作关系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___人,董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成为学校管理层人员,每届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一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人推举,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并通常担任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
终止;
(七)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聘任和解聘董事、监事; (八) 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九) 按照学校董事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董事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在每学年开学前召开。若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按照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章程第十六条第(一)至(八)款规定的事项)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决定,校长也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学校董事会的领导,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董事会审核;
(三)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四)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供学校骨干教师及行政中层干部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聘任;
(五)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的学校基础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九)经董事会同意,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发按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
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都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各部门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董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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