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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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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的??为??”即可。

(三)尾部

1.诉讼费负担。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有关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法,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二审受理费由谁负担即可;二是改判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诉讼效力 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署名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1来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规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书记员署名 四、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五、文书实例(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1)×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 1945年 11月 9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 26幢1号门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99号。

上诉人万× ×因离婚一案,不服××市× ×区人民法(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 × ×与胡 × ×于1989年1月相识恋爱,1990年1月在× ×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退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是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为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 代理审判员:× × ×

代理审判员:× ×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2年11月16日 书 记 员:×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民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骞,男,二十四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朝阳区酒仙桥七间房十三号楼七十五号。

委托代理人刘殿林,男,四十岁,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经贸大厦负二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吉小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骞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骞之委托代理人刘殿林、被上诉人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之委托代理人杨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九月,王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自己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十二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并赔偿检测费二千八百八十元、交通费二百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华联商厦辩称:王骞购买电话台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其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王骞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被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骞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华联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骞人民币六千零七十二元,原告王骞同时将其处TL-200型电话台灯十二个退还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骞检测费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三、驳回原告王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骞不服,以华联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由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华联商厦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王骞在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十二个,每个单价五百零六元,总价款为六千零七十二元。当日王骞将其中三只电话台灯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同年三月十五日经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家(C0781)号NO98035检测报告认定被测样品所测项目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它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适用的安全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王骞向检测单位交纳检测费二千八百八十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购物发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O98035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王骞购买电话台灯后送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且该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故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华联商厦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据此王骞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购买商品之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予华联商厦之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其所销售的电话台灯应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宜退还华

联商厦,据此原审法院判令华联商厦退货还款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赔偿王骞购灯款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现在王骞处的TL-200型电话台灯十二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八元,由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王骞负担十八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八元,由华联商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潘 刚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代理审判员 马立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 × ×

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第一节 法院诉讼文书规范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一般应用2号老宋体字;文书名称,一般应用1号老宋体字;案号和正文一般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 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 4321,写为 4 321;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000000无可以改写为 3.45亿元或者 34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用16开(即260mm×185mm)70克书写纸印刷:有条件的法院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案卷、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胶版纸。

(二)法院诉讼文书版式,一般应为每页25—26行,每行25—27字;文书天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翻页一侧)。

(三)文书正本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

(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使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严格按照本样式规范的样本统一印制。

第二节 刑事裁定书

一、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裁定, 从内容上可分为程序问题裁定和实体问题裁定(如维持原状、核准死刑、减刑、减免罚金);从程序上分,可分为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裁定、再审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等。

二、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文书内容(发回重审) (一)首部

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刑终字第××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案由。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3.裁定结果 (三)尾部

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2.日期

3.书记员署名 4.核对章

四、文书格式(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 ××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服,以??(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时使用。

二、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没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因此,不需具体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等。对于其核心内容,只需在案件的由来段中,用最精炼的文字,即”以??为由,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表述即可。

三、在本裁定书中,原则上应当具体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于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具体写明,不再向原审法院另行附函说明,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且未经开庭审理而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如何改动,可参阅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9)运中刑二终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水清,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万荣县王显乡青谷村人,农民。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青谷村人,农民。

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控诉原审被告人杨水清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1998)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水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赔偿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907元。被告人杨水情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实,法医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于1998年7月2日在运城专家万荣青谷诊疗所住院时的病历并未记载有帽状腱膜下血肿,而三个多月后运城地区法医检验中心技术鉴定书所依据的“专科检查”,被害人头顶部有一3×5cm大小囊性包块,系帽状腱膜下血肿,其依据来源不清。被害人牛改样经CT检查,系右额叶脑梗塞,右颞顶下段蛛网膜疑肿物。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能否造成此结果,其住院期间治疗所花医疗费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1998)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万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梁 审判员 崔运太 审判员 薛克昌

(院印)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旭生

第三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科以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三、文书内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正文和核心部分。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文书名称。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

3.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组成。如“(2004)杭刑初字第1号”。文书编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4.公诉机关的称谓或者自诉人的身份事项。

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不用标点,也不用空格。

刑事自诉案件,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5.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写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各项之间一般用逗号隔开。也可视情况采用分号或句号。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其情况后,另行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6.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身份事项。辩护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人是律师的,写“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如果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辩护人×××,××机械厂工程师,被告人之父。”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另起一行,依次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辩护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应称为“指定辩护人”,以与一般辩护人相区别。

六、文书改错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萧民初第1585号

原告: 陈伟燕,女,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三联村5组。

法定代理人: 陈观水,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莫小仙,系原告母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张德钊,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翁志良,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三联村5组。

原告陈伟燕为与被告翁志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诸灿祥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上列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4月1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将正在同向正常行走的我撞伤,致使我脸部受伤、脚骨折。后经镇司法办处理,被告仅支付1300元,其余损失未能赔偿。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药费1800.80 元,交通费328元,护理费2625元,残疾补偿费1256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27413.80元,已支付1300元,尚应支付26113.80元。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已是晚上7时30分左右,我的摩托车是有牌照的,当时是因为原告突然冲出来才与我摩托车相撞。2000年7月6日,河庄镇司法办处理时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只有3000余元,双方已按各自的过错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我已实际按协议履行。故该事故纠纷已经了结,我不

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0年4月16日晚7时30分,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本村5组横路(东西向)时,原告突然从路北跑出来,被被告的摩托车撞上后,导致原告右面颊部挫裂伤、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当天即送至浙医二院门诊治疗,期间进行了复位和石膏外固定,至2000年9月5日最后一次门诊,原告共支出医药费1533.10 元,交通费328元,另被告垫付的医药费和交通费为1500元,还支付原告现金1300元。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2k条款之规定,原告的伤势已构成拾级伤残。

上述事实,尚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三份、相关医药费、交通费票据及萧法技活(2001)第78号鉴定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原告受伤应负主要责任。但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未尽监护管理之责,致使事故发生也应负相应责任。至于本案因事故造成各方的合理损失,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结合本院法医鉴定,参照2000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予以认定,即医药费、交通费3361.10元,护理费2540.4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2560元,合计18461.52 元,原、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过错作相应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本案损害发生的经过和结果,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虽对原告方在精神上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志良赔偿原告陈伟燕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12923.06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元,尚应支付10123.0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伟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4元,法医鉴定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69元,被告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文兵 审 判 员:刘炳耀 助理审判员: 诸灿祥

书 记 员:陈丽英

附:本案证据三份 2001年7月31日

七、讨论提高

?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

“法官后语”进入判决书引发情与法论争

[材料]:

上海市二中院在一份判决书中首次引入了“法官后语”。例如,在一份离婚诉讼的判决书的末尾,法官这样写道:“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

《海峡都市报》报道厦门思明法院民事判决书尝试“温情做法” 。厦门一会计师领到了附有“法官后语”的民事判决书,“后语”劝勉其说,“在当前信用缺失的社会,生产交易主体无不对?经济警察?会计师寄予厚望,会计师虚假验资,致使权益受损者屡上公堂,不能不令人遗憾。”

“法官后语”的格式不一,表达的是法官的情感、意见、劝勉、警告等。 主要观点:

赞同: “法官后语”是判决书的又一个进步,这相对于枯燥、生硬的判决书来说,多了温情的味道,更能打动当事人。这样带有人情味的解释和劝戒会使人受到启发和教育,给人提供法律帮助,它的社会意义超过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作用。

反对:法律文书写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模式,并不需要加入带有法官个人感情色彩的“法官后语”。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因此法律文书具有非常强的严肃性,其中只能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裁决

第八节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虽然没有专条规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的基本内容,仍然是制作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的。 三、文书内容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民终字第×号” 4.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称谓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6条、第17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人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仍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只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仍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为了反映二审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试行样式要求在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称情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时的诉讼称谓,如“上诉人(原审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仍应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二审中仍处于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5、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首先应写明案由以及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表述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理经过一般包括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开庭审理的案件,其写法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据此,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1)要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2)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3)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4)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为什么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中首先要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呢?这是由二审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是为了客观反映一审判决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使一、二审互相连接,并为写好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作好铺垫。

叙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不应当照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也不必详细重叙。对事实可以高度概括;原审判决结果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只写主要内容。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主要意见,均需扼要地交待清楚,但应当保持当事人的原意。写好上述两项内容,需要有较强的概括能力,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吃透一审案情和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归纳。

2.理由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做出结论;(2)对上诉理由是否合理、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进行论证;(3)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4)引用与判决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须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全部改判、部分改判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援引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在顺序上,应当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论证: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的理由,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一是一审判决为什么正确。论证时切忌使用套话、空话要有根有据地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书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论证时要紧紧扣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以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说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的二审判决的理由,首先要分析、论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在何处。然后,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作出分析,对的表示支持,不对的不予支持。

(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二审判决的理由,则要根据二审查清和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原判错误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全面进行分析、论证。

3.判决结果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当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终审结论。有三种情况:维持原判、全部改判和部分改判其写法是;

(1)维持原判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二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只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以不采用先撤销再改判的写法,而直接写为;“变更×

第六节 民事裁定书

一、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书按照所解决的事项不同,可分为: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准许或者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先子执行的民丰裁定书,准许或者不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的民事裁定书,等等。

民事裁定书按照不同的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的不同规定,可分为: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

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依法作出驳回异议或确认异议成立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文书内容 1.首部 2.正文

(1)写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内容及理由。应当把当事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叙述清楚。

(2)写明法院对异议的审查意见,讲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 (3)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写明裁定结果。 3.尾部

(1)上诉事项 (2)审判员署名 (3)日期

(4)书记员署名

此外,裁定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书只送达当事人,裁定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另行使用移送函。

(四)文书格式(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三、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或者经济纠纷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法作出的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文书内容 1.首部 2.正文

该裁定书的正文部分主要应写明以下内容: (1)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2)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理由应当针对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写;如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虽属本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或者原告起诉不符合当事人条件;或者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等。总之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有理

有据地进行论述。驳回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在裁定中也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或第111条的有关规定。

3.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及有关上诉事项。 (2)审判员署名 (3)日期

(4)书记员署名

(四)文书格式(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七节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 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判决书由判决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文书内容

一审民事判决书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人民法院”。

内容: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涉外案件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式:居中;采用老宋体二号字,比正文大一号。

2.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格式:居中;老宋体一号,比正文大二号。 3.文书编号:“(××××)×民初字第××号。”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

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写为“(1999)海民初字第5号”,经济纠纷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4.当事人身份情况

(1)原告:原告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企事业、机关、团体等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 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名单案称“起诉人”;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宣告失踪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称“申请人”,并写明姓名、性别等项。

(2)被告:写法同上。注意,上述适用特别程序的六种案件无明确的被告。 (3)第三人:写法同上。

5.诉讼代理人

提问:区别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写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等项。法定代理人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近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其姓名后也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先列单位名称,再列法定代表人,最后列委托代理人。各代理人应分别列在被代理的当事人的下一行,以免混淆。

6.案由、审判组织及审理经过。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案由写;“原告×××诉被告×××××一案”;特别程序中,选民名单案.写:“起诉人×××因选民名单一案,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起诉”;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写:“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写:“申请人×××要求认定×××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一案”;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写:“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 审理经过写明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二)正文。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的。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

(2)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对属实的事实。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重点,评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3)认定事实的证据

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既可以在叙述纠纷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都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

2.理由

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1)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阐明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严肃指明,必要时给予适当批驳,做到以理服人。

(2)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达。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请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书写。

(三)尾部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人民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章诉讼费用负担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2.上诉事项。 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的六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人民法院作出地判决,申请人不能上诉。故应注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组成合议庭的,依次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署名。 4.日期。

注明发出判决书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5.书记员署名。

书记员经核对无误后,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并署名。

四、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五、文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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