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四、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则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每次收人在1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而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

(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子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通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和印花税免税额均作了规定。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近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在线全文阅读。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wenku/18086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