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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在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正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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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2013届本科)

题目:渔业在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学院:海洋科学学院 专业:海洋管理

班级:09级海洋管理1班 姓名:田永强 学号:0920124 指导教师:唐议

2013 年6月

目录

1 前言 ................................................................... 3 2 南海渔业资源现状 ....................................................... 3

2.1南海地理位置 ...................................................... 3 2.2南海渔业资源概况 .................................................. 4 2.3南海渔业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 5 2.3.1南海渔业管理的特殊性 ........................................... 5 2.3.2中国南海渔业管理现状 ........................................... 5 2.4渔业涉外纠纷 ...................................................... 6 2.5南海海洋渔业执法力量 .............................................. 6 3.中国南海岛礁现状 ....................................................... 7

3.1南海各毗邻方对于岛礁的控制情况 .................................... 7 4.渔业与海洋法制度 ...................................................... 8

4.1渔业对领海制度产生的作用 .......................................... 8 4.1.1渔业和领海主张的产生 ........................................... 8 4.1.2英国和挪威的渔业案 ............................................. 9 4.1.3渔业和领海主张 ................................................. 9 4.2渔业和管辖水域 ................................................... 10 4.2.1专属渔区 ...................................................... 10 4.2.2杜鲁门公告 .................................................... 10 4.2.3智利、秘鲁管辖水域与东南太平洋渔业资源 ........................ 11 5.渔业与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 ......................................... 11

5.1中国渔民在南海的历史 ............................................. 11 5.2南海渔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 12 5.2.1国内法律 ...................................................... 12 5.2.2《联合国海洋法》中的规定 ...................................... 13 5.3渔业在岛屿纠纷中的作用 ........................................... 14 5.4渔业与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 ..................................... 14

I

6.南海渔业对于南海主权与权益维护的基本策略 ............................. 16

6.1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 16 6.2强化南海护渔维权 ................................................. 17 6.3强化南海海洋渔业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 17 6.3.1公共管理 ..................................................... 18 6.3.1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公共性 ..................................... 18 6.3.2 实现南海渔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 18 致谢 .................................................................... 19 参考文献 ................................................................ 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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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在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摘要:渔业是人类最早的海洋活动之一,也是一个国家海洋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南海是三个陆缘海面积最大的一个,共350万km,拥有众多的毗邻国家和丰富的渔业资源。我国在南海有及其悠久的渔业资源利用历史,而且是先于周边任何一个国家存在政府长期管理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南海海洋资源利用多样化,更多经济价值的资源被利用,而南海周边国家在领土面积,国家地理特征、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化众多,其中越南、马来西亚、文莱与菲律宾等国在主权和权益方面存在争端,尤其是岛屿归属权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锐。使得我国南海海域的渔业生产困难的境地,而渔业的经济价值被人们逐渐轻视。但随着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区域外大国更加直接和积极的介入南海争端,使得南海争端复杂化之后,南海的渔业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渔业的国家海洋权益属性也重新为人们所利用。今天,渔业海洋权益部分被用来在南海进行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成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重要工具之一。本文主要通过南海渔业在南海维权中的使用情况,政府的一些渔业行为和民间渔业行为的结合,主要对南海的主权和南海的海洋权益维护中的作用和地位做了系统的分析。对渔业在海洋权益维护中的一方面是缓冲正面冲突的手段,另一方面就是出动强有力的执法力量或准军事力量以强势的姿态维护海洋权益,体现一中国家意志。 关键词:南中国海;渔业;海洋权益;南海争端

2

The status of fisher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maintenance and effect analysis

Abstract:Fishing is one of the earliest Marine activities, huma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a national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three largest marginal sea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 total of 3.5 million km2, with adjacent countries and rich fishery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fishery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long history, and it is prior to any country around there are long-term government management behavior.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south China sea Marine resources utilization diversification, more economic value of the resources being used,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surrounding countries in the territory, the national ge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social culture and differentiation of numerou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 in which countries such as Vietnam, Malaysia, brunei and the Philippines in sovereignty and rights disputes, especially the island ownership aspects of contradiction is very sharp. Make the water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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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China sea fishery production difficult position, and the economic value of fisheries gradually despised by the people. But as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India, Russia and other regional powers outside is more direct and active involve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complicates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ing again paid great attention by people, national Marin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shery property is used by people again. Today, Marine fisher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s used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maintenance,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tool of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maintenance.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rights of usage, some fishing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and folk fishing behavior, mainly in the south China sea's sovereignty and Marin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o maintain the role and status of system analysis. On fishery on the one hand, the buffer in the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maintenance means of confron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is sent to the powerful law enforcement forces or paramilitary forces with strong stance maintenance of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flect one country will.

Key words:The south China sea,;Fisheries,;Marin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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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渔业作为人类最为古老的海洋活动之一,历来都是一国海洋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随着人类科技发展,渔业逐渐被人们所轻视,尤其自海洋石油开始被利用以后,各国致力于海洋岛礁占领,以图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南海海洋争端的逐渐突出,渔业作为海洋权益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同时他也成为各国用来角逐海上权益的工具。

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南海被探明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以来,周边国家为了和中国争夺在南海得油气资源,遂即各周边国家开始纷纷宣布对南海岛礁拥有主权,并开始占领。再加上南海地区是重要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重要航道,军事地位突出。从而使南海岛礁的主权和管辖权开始了长久争端,涉及到的国家也逐渐增多,使得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多变,不断恶化,长期以来中国的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逐步形成了“岛礁被占领、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渔业被袭扰”的不利局面,维护中国南沙群岛主权权益开始面临复杂严峻的态势。而自美国自2012年1月宣布重返亚太地区的战略以后,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剧。为加强我国对于南海的权益维护,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起恢复了南海海域的渔业捕捞生产,并于90年代由渔政部门开始了关于南沙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和岛礁守护。而近年来,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区域外大国的介入更加的直接和积极,再加上与越南为代表的南海周边国家的持续性争端,使得南海的局势持续紧张。当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南海权益维护,强化南海渔业的生产、管理和保护是适应南海斗争局势的必然。

2南海渔业资源现状

2.1南海地理位置

南海地处中国最南端,自台湾浅滩南端起,向南延伸至南沙,曾母暗沙,为热带、亚热带海域。是亚太地区面积最大、周边国家最多的海区,同时也是世界第三大陆缘海。南海北面是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东临菲律宾,南面是加里曼丹与苏门答腊群岛,西面是中南半岛。南海南北长约2900km,东西宽约1600km,面积约350km2,我国管辖的面积约250km2。平局水深1212m最大水深5559m。南海自然条件优越,渔业生态环境多种多样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形成了众多的渔场[1]。图1-1为南海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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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南海地形图

南海海域辽阔,南北跨度长,东西面积广阔,拥有众多的岛屿,造就了多样的地理地貌特征,适合众多生物生长,也产生了诸多的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资源。自美国宣布在南海探测到巨大储量的石油天然气后,众多的南海周边国家基于南海巨大的利益期望,开始以各种方式非法侵占南海岛屿。由于上个世纪我国海军力量和渔业执法力量的落后,南海海域辽阔,我国海上执法力量难以到达南沙等海域,使得周边国家对很多非法侵占的南海岛礁形成了实际控制,并且进行了各种非法开采、捕鱼等。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南海周边各国也开始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开始逐渐在法理上寻找依据,借助区域外国家力量,越南更是在《越南海洋法》中公然对南海非法侵占岛屿提出主权。周边国家的各种行为,使得南海的局势不断复杂和国际化,严重侵犯了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2.2南海渔业资源概况

渔业资源是南海重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南海生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其种类超过了东海和黄海的数量,南海的海洋鱼类种类繁多、总量大。仅南海北部大陆架就有鱼类1064种,虾类135种,头足类物种73种。中国南海的海洋捕捞渔获量80%来自于南海北部沿岸近海水域。据专家估算,南海区的渔业资源潜在渔获量大体分布如下:南海北部大陆架渔场(47.76万km2)约121万吨;北部湾渔场(16.4万km2)60-70万吨;西、中沙渔场(21万km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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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南沙渔场(71万km2)42-56万吨。南海全区渔业资源潜在渔获量约为246-281万吨[2]。

南海是陆缘海,各处入海河流为鱼类生存带去了丰富的饵料,造就了其渔业资源极其丰富,在南海辽阔的海域各处都有分布。南海周边各国对南海的渔业资源的利用虽然没有我国久远,但是这些国家在利用南海渔业资源上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尽管我国对南海海域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在南海的传统利益我们也不可忽视。因此渔业也成为各国在南海利益争夺中的理论依据之一,为他们非法侵占南海岛礁寻求法理依据,国际支持等。我国渔人民在南海的渔业开发利用极早,而且拥有众多的历史资料记载,为我们在南海的法理依据上提供了重要佐证,我们应该积极利用这一点,并且结合当下条件下的一切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南海各方面的资源,进一步维护南海的海洋权益和主权。

2.3南海渔业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南海渔业资源的使用历史悠久,从古时起我国渔民就开始在南海的海域从事渔业捕捞。而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起由渔政部门开始了在南海海域的巡航执法和渔业管理。经过多年不断的执法探究,理论实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渔业管理模式和中国渔政部门的特殊职能。中国渔政部门不仅负有管理南海渔业生产的职能,还负有维护中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开展护渔维权工作的责任。 2.3.1南海渔业管理的特殊性

渔业管理一般从经济、生物、环境可分为三个方面。而中国的南海渔政管理部门除经济、生物、环境这三方面外,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保护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为此目前他们开始了在南沙海域的常态化护渔和西沙北部湾海域常态化监管。 2.3.2中国南海渔业管理现状

中国南海海域目前形势复杂,其渔业方面的管理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的总体统筹下由南海区渔政局统一协调其辖区内的渔政力量和广东、广西、南海等三省的渔政部门进行管理。其涉及渔业的方方面面我国南海渔业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海南海洋渔业产以捕捞为主。 (2)海南海洋捕捞生产以近海作业为主。 (3)海南海水养殖基础差等因素制约了它的发展。 (4)水产品的保鲜、贮运、加工和经销急待加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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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海渔业的船队主要集中在与南海相邻的三个省,但其船队能力低下,对于我国渔民在南沙附近的远海海域进行捕鱼作业相当不利,并且还有其他相关的周边国家干扰。因此我国民间在南海的渔业活动相当的有限,不利于我国民间渔业组织和个人在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充分发挥他们在南海的作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若给予渔民在经济、设备、设施、渔业护防等方面的帮助,用来鼓励我国渔民在南海海域的常年持续作业是十分有益。

2.4渔业涉外纠纷

南海因其丰富的渔业资源成为国际争端的热点区域之一,周边国家为了争夺南沙主权,对在此生产的渔船肆意骚扰,极为频繁,从未停止过,涉外事件频发,渔船损失严重。生产渔船随时都有被追击、抓扣的危险,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近年来,有关国家在南沙海域干扰,袭击、抓扣我国生产渔船的行动不断升级,主要表现在:抓扣手段凶狠、袭击海域扩大、追袭时间延长和处罚越来越严厉。

[4]

2.5南海海洋渔业执法力量

我国南海的海洋渔业执法力量主要由南海区渔政局及其下辖的单位组成。包括南海区渔政局辖区内的中国渔政南海总队,广东、广西、海南等三省的渔政部门,共有大中型渔政执法船21艘,渔政执法人员3000多名,其在南海的常态化护渔巡航和南海海域的常态化监管中具有关键作用。但从上述渔政执法力量可以看出我国南海的渔业执法力量还是不足很好以维护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因此将南海的渔业执法力量与海军、海警、海监等海上执法力量相结合来参与那还的维权工作是南海维权的需要。

目前我国南海渔业执法力量岁初具规模,但也存在各级地方渔政部门的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突出,目前所配备的渔业执法装备落后,渔政执法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就南海区渔政局而言,每年仅进行几次渔政船的南沙巡航任务,以及部分渔政执法船在南沙东北部海域开展的执法管理,其执法力度显然不足。在九段线附件海域和其他存在争议的敏感海区和涉外事件易发区的海洋执法工作,是我国海军、海监和渔政等海上执法力量所难以触及的。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一旦发生渔业涉外事件,一概由所属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款、派人到相关国家,协助我国大使馆处理善后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对这种做法已经感到力不从心。因此,有些涉外事件的善后处理时间很长,由渔业管理部门一家独撑,涉外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开展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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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南海岛礁现状

南沙群岛是中国南海四大群岛中位置最南、岛礁最多、散布最广的群岛。南北长500nmile,东西宽400nmile,水域面积约82万nmile2,约占中国南海传统海域面积的五分之二。周边自西、南、东依次毗邻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和菲律宾。由230多个岛、洲、礁、沙、滩组成,露出水面的约占五分之一,主要岛屿有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弹丸礁、郑和群礁、万安滩等,行政管辖属中国海南省三沙市。目前中国大陆和台湾控制少数岛屿外,主要岛屿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侵占。

南沙群岛因其自然地理特征,相对其它岛屿远离中国大陆,且我国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海上力量薄弱,使其被多个国家侵占,因此南海海的岛礁争端主要集中在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所以南海维权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南沙群岛。此外,在这里的渔业争端也是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由于在南海周边各国都不愿使用武力,所以渔业作为主权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各国政府在这片海域角逐利益的工具,是的我国渔民在南沙海域的渔业生产极为不便,但渔业作为南海海洋权益的一部分,根据先入为主的原则,我们必须加以正视。因此,个人认为,南沙群岛的渔业维权是一个急需尽快解决的重大问题。

另外,西沙海域在我国的全面控制之下,而东沙群岛最大的太平岛在台湾军事控制下,东沙全境也基本由其控制,其海洋维权的问题不大,中沙群岛几乎全部隐没于海面之下,距海面约10~26m,只有黄岩岛南面露出了水面。经过我国近年的努力,黄岩岛已全面处于我国海军控制之下,对于中沙群岛的海洋主权和权益维护有巨大帮助,同时也为这一海区渔业生产提供了便利。

3.1南海各毗邻方对于岛礁的控制情况

南海争端涉及6国7方,关系复杂交错,利益冲突难以一时解决,是我的海洋权益严重受损。在南海50多个可以住人的小岛或浅礁中,有一半多被越南占据,中国大陆仅保有8个,最大的太平岛被台湾当局控制,剩下的一小部分则被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占据。南海局势不明,对中国今后海洋生存空间埋下了不安定因素。图2—1具体标识了各国对于南海的岛屿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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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东南亚各国对于中国南海岛礁侵占情况图

4.渔业与海洋法制度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渔业对其产生具有重要作用。渔业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渔业管辖需求是国家主张领海、200nmile专属经济区的重要目的,基于渔业管辖需求而主张海域主权或专属权利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4.1渔业对领海制度产生的作用

4.1.1渔业和领海主张的产生

早期的沿海国对沿岸海域主权管辖的主张,与渔业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罗马帝国解体后,西欧各国相互冲突地宣布对各种海域的最高权力,其目的主要是两个:获得贸易航线、控制良好渔场,由此导致沿海国的管辖权主张和传统的“海洋自由”主张长期对峙。在17世纪国际法学者们对海洋法律问题的争论中,一些学者主张沿海国基于渔业管辖对沿岸水域管辖的合法性,例如,威廉?威尔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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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1613)在《海洋法全书删节本》中,赞同公海应向任何人开放的观点,但坚持认为英国沿岸渔业资源的衰退证明了以主权管辖驱逐沿岸水域外国人的合理性;约翰?舍尔登在在其《海洋领有论》中认为,海洋任何区域的渔业资源会因杂乱无序的、共同的开发利用而减少,因此任何这种海域都应允许国家的专属使用。在早期的国家实践中,一些国际条约对沿海国渔业管辖权的合法性也予以肯定。例如,1839年《英法渔业公约》规定,湾口宽度不足10nmile的海湾内,沿海国可以主张专属渔业权。这一规定后来被1882年《北海渔业公约》所采用;在1910年美国和英国之间关于北大西洋渔业的仲裁案中,也采用了10nmile渔业区的规定 [5]。 4.1.2英国和挪威的渔业案

因渔业管辖导致的英国-挪威渔业案被认为是确认直线基线法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案例。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法令,以连接挪威海岸48个固定点之间的直线为基础,划定4nmile的领海,主张排他性的捕鱼权。由于英国渔民过去的捕鱼区域被划入这一范围,英国反对挪威的这种基线划法,两国谈判失败后,英国于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951年12月18日,国际法院对争议的判决裁定认为:按照挪威国王赦令划定基线的方法是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院在裁定中强调了挪威海岸明显的锯齿状和迂回曲折的地理特征,同时也强调了当地居民对渔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依赖性,并指出这些是评价英国提出的异议时必须考虑的现实。

此案后,基于直线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合法性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肯定。直线基线法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成为当前划定领海基线的重要方法。

4.1.3渔业和领海主张

在国际海洋法发展历史上,领海宽度一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领海宽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而关于领海宽度的提案与渔业管辖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宽度的四项提案中有三项与渔区有关:加拿大提出沿海国可以有从领海基线量起12nmile宽的渔区;美国提出6nmile领海和6nmile渔区的主张;缅甸等8国提出领海以12nmile为限,如不到12nmile,可以有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nmile的渔区。 在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直接涉及领海宽度的提案4项均与渔区范围联系在一起。埃塞俄比亚等18国提出,在12nmile范围内规定领海宽度,领海少于12nmile者,可以在此范围内再加渔区;美国和加拿大提出6nmile领海和自领海基线量起12nmile渔区,外国渔船如在1958年1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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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年内经常在离岸6-12nmile水域内捕鱼,则可自1960年10月31日起的10年内继续在那里捕鱼;墨西哥提出在12nmile范围内自行规定领海宽度,领海不到12nmile者,可以按照领海的宽度不同,主张12-18nmile不等的渔区;苏联则提出,在12nmile范围内自行规定领海宽度:领海不到12nmile者,可以在此范围内再加渔区,享有与在领海同样的捕鱼权利。

尽管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均未就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达成任何协议,但基于主张渔业权利的目的而扩大领海范围或主张渔区已在当时成为一种趋势,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紧密联系在一起。

4.2渔业和管辖水域

4.2.1专属渔区

20世纪以后,捕鱼工业化发展使一些国家的远洋船队扩张到其他国家的沿岸水域进行作业。认识到渔业资源的有限性,20世纪30年代以后,许多沿海国不满足在狭窄的领海范围或早期的渔区范围内实施渔业管辖权,要求扩大渔业管辖范围,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专属渔业区。例如,1934年厄瓜多尔在一项法案中规定,为了渔业目的建立15nmile领海;1935年苏联颁布法令建立12海里宽度的沿海区域,以管理渔业和养护渔业资源;1938年巴西颁布《渔业法案》建立12海里专属渔区;1943年阿根廷宣布对沿海12海里的区域管理渔业的规则。 4.2.2杜鲁门公告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和沿岸水域渔业的两个公告,被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重要事件,引发了沿海国单方面宣布海洋管辖权的一系列反应。

第一个杜鲁门公告宣称:出于关心养护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的紧急性,美国政府认为处于公海下但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受美国政府的管辖和控制。第二个公告宣称:考虑到养护和保护渔业资源的紧迫需要,美国政府在毗邻美国海岸的公海建立养护区域是正当的,在这些区域渔业活动已经达到,或在将来将发展到并保持一个大的规模。在这些渔业活动已经或自此以后将发展并保持由美国国民单独进行的区域,美国政府认为建立有明确界线的养护区是正当的,在这些区域内将受到美国的管理和控制。

杜鲁门公告宣布对领海以外的一个大范围水域的大陆架资源和沿岸渔业进行控制,尽管引起各国反应的主要是杜鲁门公告中关于大陆架的内涵、限制和法律地位,但渔业管辖问题也同样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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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二战后沿海国扩大渔业管辖权的发端。 4.2.3智利、秘鲁管辖水域与东南太平洋渔业资源

在杜鲁门发布两个公告后,1947年6月智利和秘鲁先后宣布建立200nmile管辖区域,目的是“保护和控制”区域内的生物资源与行使相应的主权权利,但“不影响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秘鲁、智利只有很窄的大陆架,其决定对200海里区域行使主权与其沿岸水域丰富的渔业资源有着直接的关系。

东南太平洋是世界著名的四大渔场之一。秘鲁寒流在太平洋东南沿岸形成上升流,营养盐十分丰富,是沿岸生物生长繁殖的优良索饵场,这一海域也因此成为全球仅次于西北太平洋的最重要渔场,主要资源种类有秘鲁鳀、鲱鱼、沙丁鱼、智利竹荚鱼等鱼种。尤其是秘鲁鳀,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单种产量最高的鱼种,历史最高产量曾达惊人的2000万吨。由于秘鲁海流的作用,秘鲁鳀渔场范围主要分布在离岸370km(约199nmile)的水域范围内。主张离岸200nmile管辖范围对于控制该海域的渔业极具重要性[6]。

5.渔业与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

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海洋权益,都永远和他们国家的海洋与渔业息息相关。渔业不仅仅是一国在某些海区拥有历史性权益的见证,更是一个国家在该海域主权的历史痕迹、历史延续、历史持续和历史见证。而对于我国南海来说,我国渔业在南海拥有及其悠久的历史,是我国人民在南海生活,利用南海资源的一个见证,同时它也是我国在南海主权的确定和见证。

5.1中国渔民在南海的历史

我国渔民对于南海渔业资源的利用极为悠久。从现存历史资料可以看到,汉代时我国渔民就开始在南沙海区开始渔业生产活动。同时,南海也是我国通往亚洲其他各国,印度洋沿岸的海上丝绸之路,这条航线最早从琼州海峡、北部湾,沿越南东部海岸南下,后改为从广州出发、沿海南岛东部海面南下、直抵越南中部海岸。修改后的航线经由西沙、南沙群岛,使得越来越多的渔民跟随新海上丝绸之路的脚步远赴南海诸岛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唐宋时代,我国渔民在南海的渔业活动已有一定规模,并形成渔民每年冬季乘东北季风南下,先至西沙群岛,一部分船只就地作业,另一部分船只继续南下至南沙群岛,次年春末夏初再乘西南季风北返海南销售鱼货和进行补给的传统生产模式。而且当时中国渔民至少已开始在西沙群岛不定期居留,一般每岛留有3至5人,并储备半年以上的粮食及其他生活用品,以便在来年春夏之季北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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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配合继续南下的渔民就地在西沙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这一时期西沙群岛凡有淡水的岛屿几乎都有中国渔民留住,如东岛、永兴岛、北岛、甘泉岛等。渔民在留岛期间,除进行渔捞活动外,还种植番薯、蔬菜和饲养家禽等活动。且这一史实已得到考古证明。1974年,在西沙群岛的甘泉岛上发现一座唐宋时期的居住遗址,出土了大批唐宋时期的瓷器、并发现了铁刀、铁锅等生活用具和吃剩的鸟骨、各种螺蚌壳及烤煮食物遗留下的炭粒灰烬。 至明清时代,南海渔业发展进入兴盛时期,中国渔民对南海诸岛与各岛礁的分布情况,以及水道、季风、海流等地理特征不断熟悉,并开始对南海诸岛的岛、洲、礁、沙、滩命名。这些渔民们祖祖辈辈用生命摸索出来的经验还被详细地记录下来,如明末出版的《须风相送》,以及在南海渔民中广泛流传的《更路簿》等。特别是世代流传的《更路簿》集中了中国历代渔民在南海的航海经验和智慧,成为从事南海捕捞不可或缺的航海指南。《更路簿》除记载中国渔民对西沙、南沙群岛习用传统地名百余个之外,还记载了渔民从海南文昌县的清澜港或琼海县的潭门港起航,到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的航行针位和更数(即航向和航程)。在中国大规模实现渔船现代化通信设施装备改造前,海南省渔民每家每户几乎都有一部手抄本《更路簿》。

至迟在清代,中国渔民已经开始在南海诸岛定居。如南沙群岛的北子岛、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等都是中国渔民重要居住地。渔民在这些岛上不仅进行捕鱼、捉海龟、采海参、砗磲、马蹄螺等渔业生产活动,而且进行挖井、种树、建庙等生产生活。如南沙唯一拥有淡水的太平岛曾是中国古代渔民最主要的居住地。目前在岛上发现有清代的水井、庙宇和墓碑。据考证,清光绪年间琼海县渔民在太平岛西北部挖井一口、建庙一座、种植椰子树约二百株。在北子岛上,1918年12月日本小仓卯之助组织的探险队在等岛时发现有中国海南文昌县三位渔民长期生活于此[7]。

5.2南海渔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南海问题复杂多变,涉及问题呈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了南海问题体系。它们涉及到专属经济区划界、岛屿主权、外大陆架划界、海洋管辖权等国际公法和许多国内法方面问题,同时涉及外交政治问题。因此我们在南海海洋主权和南海权益维护过程中必须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才可以在复杂的南海局势中处于有利地位。

5.2.1国内法律

国内南海近代的法律依据最早的是我国于1958 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2 nmile领海宽度,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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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8]。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在第 14 条指出“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是对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的确定,使得我国对于九段线内的岛礁、滩、洲及其附近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从法理上有了依据。 5.2.2《联合国海洋法》中的规定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南海问题有借鉴和相关规定的条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共六个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历史性权益的尊重和一些传统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的第二节有两个部分涉及历史性权益的尊重和一些传统权益。第一条是 “领海的界限”中第十条“海湾”的第六条款,第一次指出关于“海湾”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况”。历史性海湾通常是指沿岸属于同一国家,不符合正常的海湾标准,但历史上该国一向将其作为内水进行管辖的海湾。如果对历史性海湾适用《公约》规定的确定海湾的通常条件,就会否定这类海湾既有的内水地位,侵害海湾所属国的既得海洋权利。第二条是 “领海的界线”第15条“海洋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线的规定”中提到“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它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即无权将领海划到相邻国家中间线以外海域的规定)。这表明,按照公约,如果存在“历史性所有权”,可以不适用划定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界限的一般方法。如若不然,就会侵犯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的既得的海洋权利,造成不公平的划界结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涉及到的分别是“群岛国”、“群岛基线”和“现有协定”三个方面。“群岛国”的第46条(b)款规定:“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和若干部分相连水域和其它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它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符合南沙群岛的岛,礁,沙洲及暗礁,暗滩和暗沙可作为完整礁盘的自然地理特征;“群岛基线”6款规定,“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个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在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尊重”。中国既是亚洲大陆国家,也是海洋国家,中国有些群岛比某些群岛国的面积或人口都多,中国有权利享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合法权益;第51条“现有协定”规定的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的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在不妨害第49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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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渔业在岛屿纠纷中的作用

渔业生产活动是人类最早从事的海洋生产活动,其历史悠久,具有延续性。在人类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逐渐的岛屿被渔民所发现、利用,以至于后来定居等。在现代海洋权益的纠纷中,渔业生产的传统捕鱼区也是重要的历史性权益和传统权益的组成部分,甚至有的国家之间会因此爆发战争。英国、冰岛两国之间在1958年至1976年因争夺鳕鱼资源而发生的一系列战争。这场战争从时间跨度近二十年,被历史学家们称为鳕鱼战争。

渔业行为是从事鱼类及其他捕捞、养殖或加工生产的领域的各种活动。其在一国解决和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渔业行为,包括渔业行政管理和渔业立法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行为,这两者互补不足,相互促进。

政府的海洋渔业行政管理行为是行使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的一种基本途径,对其进行强化有助于国家对于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使得海洋渔业行政遍布海洋的每一个角落,并且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通过国内立法等形式对渔业进行规范确定。这两者对于形成海洋权益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上的确定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渔业有两个定义,但所阐述的内容相近。一是渔业人类利用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产业部门;另一个是渔业从事鱼类及其他捕捞、养殖或加工生产的领域。但渔业在主权和权益维护中的作用却是以人们的渔业行为体现出来的。一般情况下渔业行为可以明显的分为政府渔业行为和民间渔业行为,这两者往往是民间渔业行为产生的比政府的渔业行为在很多,为政府的渔业行为在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方面提供历史性和传统性的依据,传统捕鱼区、捕鱼种类等。但政府渔业行为和民间渔业行为在一国主权和权益维护中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政府强有力的渔业行为只有和民间渔业行的结合使用才能更好地在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民间渔业行为拥有居多的资源,数量庞大的渔船和从业人员,持续密集时间内的作业等,通过政府渔业行为的有效统筹可以更加强有力的维护海洋权益。

渔业在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一些主权和海洋权益关系复杂,竞争激烈,但又不能动用武力解决的地区不仅仅是一个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缓冲作用,还可以做到主动出击的作用,以护渔名义出动渔政执法船在争议海域巡航、派遣部队或者准军事力量等都是在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时的有效方法。

5.4渔业与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

南海渔业历史悠久,就近代而言,从清宣统年间南海渔业中政府的渔业行为就已开始。在1910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就制定了关于东沙群岛的《招募渔人试办渔业章程》,将当时渔民在东沙群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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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渔业生产的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如当时的渔业人员组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税收和资金费用,渔获物的验收和统计,渔民在岛上的生活等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章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对于南海众多岛屿的开发、经营和管理纳入了政府组织之下,使得我国南海拥有了管辖权。

即使在民国时期,我国对南海的渔业管辖也依旧未曾间断。国民政府实业部于1911年就“招商接办东沙岛渔业”发布了通告。同年,广东香山县人叶养珍呈书实业部,请求赴东沙岛进行磷矿和渔业生产。因考虑到东沙岛磷矿资源较少,实业部只核准叶养珍开展渔业。此后,1911年、1918年、1926年、1927年、1936年先后有南洋侨商陈武烈、广东商人刘兆铭、福建商人周骏烈、广东商人陈荷朝和冯德安等,分别向实业部或广东省实业厅要求前往东沙岛开采磷酸或海草或云母壳海产,大都获得批准。1936年3月,政府拨款20万元在西沙群岛建立电台、灯塔。1947至1948年间,国民政府出兵收复西沙、南沙群岛,划定了南海岛屿国界,出版了南海地图,同时民国政府公布了是“十一段线”,确定了南海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海域面积达360多万平方公里[9]。

我国开发利用南海资源的历史及其悠久,其中对于渔业资源的利用时间最长,涉及的海域面积最为广阔,同时也涉及到南海周边各国众多的渔民。每年的渔业事件发生也是最多的,由于其很容易和周边国家产生分歧,可能对我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处理必须极为谨慎。同时,渔业不同于其他矿物资源,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可再生的资源特点,各国虽对渔业的重视不如前燃气、石油重视,但由于南海争端的激化和突出,各国为了保护他们已在南海所具有利益,为南海的领土主权论寻得支撑,将渔业不断用到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夺中。我国为维护南海的正当权益,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南海的渔业巡航,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南海的渔业法规建设等刻不容缓。

蓝色国土上的耕种生生不息,对于南海的渔业资源开发,海洋权益维护中国人的奋斗从未停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如继往地对南海海域进行开发与经营。如1958年10月,琼海县水产部部长兼潭门公社第一书记林明光和副书记甘昌明,组织潭门、长坡的渔船和渔民,成立了“西南沙渔业公司”,在西沙开展大规模的渔业生产和拓荒种植。西南沙渔业公司共有大小渔船、小艇146艘,渔民、渔工1300多人,按照各人特长,分别编为捕捞、海特产、海藻、海龟、加工、养殖等队组。西南沙渔业公司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其在岛上养殖的黄牛在被移交管理的驻岛部队放养后,几十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庞大的野牛群。但是,后来紧张的国际政治局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海渔业,西沙捕捞还被允许,可是南沙成了禁地。到了1980年代,南沙的捕捞才得以恢复。1985年对南沙进行了南沙探捕,当时共由4条大船组成船队,从西沙的浪花礁出发,经两天两夜,到了南沙的奈罗谷礁[10]。

南海的渔业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的应用众多,但总体而言一般都是缓冲正面冲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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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是出动强有力的执法力量或准军事力量以强势的姿态维护海洋权益,体现一中国家意志。比如我国为维护南海的固有主权和海洋权益,对渔业的海上执法的力度进行强化,并且通过海警、海监、渔政、海事等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对我国南海主权主张的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一方面是加强对我渔民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擅自闯入我海域的外国渔船或勘测船,进行执法,捍卫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11]。我国在2013南海维权工作就要求南海渔业执法力量的重点渔业维权任务是看住黄岩岛,守住美济岛,开展南沙海域的常态化护渔和西沙北部湾海域的常态化监管等。为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加强对国际海洋法和其他涉及领海主权国际法的研究,通过各种国际案例,找出更多适合我国南海复杂形势办法必不可少。

6.南海渔业对于南海主权与权益维护的基本策略

6.1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完善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无居民海岛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结合无居民岛屿自然特点,鼓励渔民到可捕岛屿的海域进行渔业生产,这对于保护岛上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过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6]。

我国南海的无居民海岛数量众多,管理秩序尚不完善,海洋权益维护薄弱,无居民海岛受到周边国家侵害现象极为严重,对于南海的矿物开发,渔业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甚至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都极为不利。我国目前在南海岛屿的管理方面主要以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为主要目标,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南海诸岛的实际控制和占有,之后南海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才有可谈的资本。随着南海争端的不断升温,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海岛争夺更加激烈,六国七方在争夺中互不妥协,各自制定国内法,划定自己的海域边界,矛盾重重,难以达成共识,使得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阻止南海争端进一步国际化和复杂化,收回南海主岛主权,加强我国南海岛屿的实际控制权极为重要,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无疑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可使我国在南海的渔业管理更为便利,南海的渔业执法活动和渔业资源利用更加的有保障,可以鼓励渔民至南沙海域作业等。使得渔业在南海海洋权益维护中的缓冲作用和主动出击的作用得到更好的运用。我国2012年在南海三沙市的设立使得我国对南海岛礁的管理提供了极大地支持。可以此为依托,展开对南海无居民岛屿的渔业资源调查统计,地理地貌的勘查等工作,形成我国对南海诸岛礁的实质控制有巨大推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为我国在南海开展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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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强化南海护渔维权

我国在南海的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有悠久的历史,这便形成了诸多的历史权利,这些历史权利是我国在南海海洋权益众多主张的重要基础。并且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是南海海洋权益维护的核心问题之一。所以加强我国南海的海上护渔和渔业行政巡航,是维护我国南海海洋权益和主权权利的重要措施。就目前男孩的渔业资源开发来看,南海的渔业资源开发尚不充分,属于轻度开发。有不少的渔区渔获量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南海的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从在大量的资源破坏,破坏环境的现象,对于南海的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其次,我国南海的渔业资源被南海周边国家大量非法损害,侵害了我国渔民的权利。以上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由于南海的激烈争端致使各国开始用渔业手段损害我国南海权益,导致南海渔业纠纷加剧,海洋渔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管、开发等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南海的众多开发者对资源的认识严重不足。因此,我国渔业部门应加强南海海区的护渔和巡航执法力度,更加科学的规划渔业生产活动,提高资源开发者对资源的认识度,避免对单一种群的过度开发和其他种类资源开发量的增加。促使渔民再出海作业期间注意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科学的管理南海渔业,做到合理的、持续的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的同时维护南海海洋权益并不被侵害。

我国南海局势复杂,仅渔业执法的加强难以在南海的争端中起到实质作用,达到南海维权的目的。这就需要渔业执法与我国相关的准军事力量联合执法,一起到震慑和对南海诸岛实际控制作用。例如海军和渔政执法的联合行动,用海军的震慑来为渔政执法船在争议岛礁在其12海里内执法提供支持。我国渔政执法力量可在在争议岛礁12海里内一点点往争议岛礁“挤”,从12海里,到9海里、6海里、3海里逐渐往中心争议岛礁附近海域靠近,逐渐实行从单一国家,逐个岛屿形成实际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南海周边各国必然会有所反应,为顺利实现渔政执法在争议岛礁12海里内活动,则必须采取相应的实际强硬措施。而南海目前局势复杂,我们有必须以和平手段解决,所以在不给周边国家有强烈反应情况下,海军舰艇在争议岛礁12海里外的常态化巡航或者定期巡航,则会成为渔政执法在争议岛礁12海里内的活动提供极为有利的支持,为我国南海问题在谈判桌上赢取主动。

6.3强化南海海洋渔业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海洋渔业的传统行政管理由于各种因素限制,政府成为海洋渔业管理中一家独大的管理者,在保护海洋资源、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权益与主权权利维护中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对于强化海洋渔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形式和基本途径很不利。所以海洋渔业的公共管理作为强调“公共性”的新型海洋渔业管理模式也为人们所期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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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以民主科学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利,依法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6.3.1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以民主科学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利,依法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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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管理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其管理主体和客体均是公共性的携带者。在传统的渔业管理中其主体是作为公共权利代表的政府,狭义上就是指沿海的各级政府和海洋行政、渔业行政的主管机构,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公共管理则要求实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更多的让非政府组织、公众等主体参与海洋渔业的管理;从海洋渔业管理的客体来看直接指向海洋渔业资源,但其更加强调的是涉及渔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公共问题,并不涉及个人问题的直接干预;其次,海洋渔业的管理目标具有公共的价值取向。公共管理的目标即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海洋渔业的管理就是维护海洋权益,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租金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

6.3.2 实现南海渔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实现南海渔业管理模式的转变对于强化南海海洋渔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形式和基本途径至关重要。我国南海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行政实行是有地方与中央相结合、综合管理部门与部门管理相配套的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使得管理过程“自我化”程度很高,忽视了其他主体在海洋渔业管理中的作用。同时,由于海洋渔业的管理中其他主题并不参与,导致他们将目标定位经济化,过分的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了海洋渔业资源的环境保护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其次,海洋渔业管理事务的处理中“独立化”现象明显,是相关的政府渔业管理部门间缺乏协调与整合。这对于在我国南海局势日益紧张,局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对于维护我国南海的海洋权益极为不利。

为更好地将民间的渔业行为与政府的渔业行为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得南海渔业行政管理与我国南海主权与权益维护的战略相适应;南海渔业行政管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相协调;加强南海渔业行政管理的对策与实现方式的可行性与行政能力建设,为南海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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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保障,促使渔业管理由传统管理向渔业公共管理转变,明确政府在渔业公共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将公共管理与渔业管理有机的结合运用,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的协调机制建设,使得成立综合性海洋管理协调机构,促使海洋管理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府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才可更好的发挥海洋渔业公共管理中协调者的作用。

致谢

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唐议老师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下完成的。唐议老师治学严谨、学识渊博,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在论文的选题、架构、资料、写作以及修改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唐老师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在此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由于自己的研究水平有限,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很多问题只做了浅显的论述,有老师的要求有所差距,在此也表示愧疚之情。

同时感谢本人在大学期间的所有任课教师,是你们辛勤的工作使我有了较大的成长,快速的进步。也感谢原版老师和同学在我就业阶段给予我的帮助。

感谢我家人对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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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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