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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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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39号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26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代号 2.1术语 2.2符号 2.3代号 3供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负荷计算 3.5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结线

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高压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4.9移相电容器装置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继电保护 5.2电气测量

5.3二次回路

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 6.3不间断电源系统 7室外线路 7.1一般规定 7.2架空线路 7.3电缆线路 8低压配电 8.1一般规定 8.2低压配电系统 8.3超低压配电 8.4导体的选择 8.5低压电器的选择 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9室内布线 9.1一般规定

9.2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9.3直敷布线 9.4金属管布线 9.5硬质塑料管布线

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 9.7金属线槽布线 9.8塑料线槽布线

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 9.10电缆布线 9.11电缆桥架布线 9.12封闭式母线布线 9.13竖井内布线 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一般规定 10.2电动机

10.3传动运输系统

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5稳压、整流设备 10.6蓄电池 10.7自动门 10.8家用电器 10.9舞台用电设备 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 10.11体育馆(场)设备 11电气照明 11.1一般规定

11.2照明质量

11.3照明方式与种类 11.4照明光源与灯具 11.5照度水平 11.6照度计算 11.7照明节能 11.8照明供电

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2建筑物防雷 12.1一般规定

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2.7接闪器 12.8引下线 12.9接地装置 13电力设备防雷 13.1一般规定

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

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 13.4旋转电机的保护 14接地及安全 14.1一般规定

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4.4保护接地范围

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4.6接地装置

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 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系统组成 15.3按收天线 15.4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线路及敷设 15.7安装要求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闭路应用电视 16.1一般规定

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

16.3设备器件选择 16.4传输及线路 16.5供电、接地 17声、像节目制作

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 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 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 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 17.5线路敷设 17.6电源及接地

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

18呼应(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 18.1一般规定

18.2呼应(叫)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 18.3呼应(叫)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 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

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 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

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 18.8时钟系统 19电话

19.1一般规定

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 19.3电话站站址选择 19.4电话站设备布置 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 19.6电源、接地、照明 19.7房屋建筑 20通信线路

20.1通信线路网络 20.2电缆管道线路 20.3直埋电缆线路 20.4架空电缆 20.5室外墙壁电缆

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 20.7架空线路 20.8电缆充气维护 20.9建筑物室内配线 20.10接地保护 21有线广播

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 21.2有线广播网

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 21.4有线广播控制室

21.5线路敷设 21.6电源与接地 22扩声与同声传译 22.1扩声系统的确定 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 22.3扩声设计与计算 22.4扩声设备的选择 22.5扩声控制室

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

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 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 22.9同声传译 22.10电源与接地 23仪表自控

23.1检测与控制仪表 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 23.3仪表盘与仪表室 23.4仪表管线敷设 23.5空调自动控制

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 23.7冷库自动控制 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 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24.3系统设计 24.4火灾事故广播

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24.6消防联动控制 24.7火灾应急照明

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 24.9系统供电

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24.11消防专用通信 24.12防盗报警

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 24.14接地

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25.1一般规定

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 25.3图档馆检索系统 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

25.5停车场(库)计费管理系统

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

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 25.8办公自动化系统

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BAS) 26.1一般规定

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 26.3监控总表的编制

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 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 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 26.7电源 26.8线路敷设 26.9监控中心 附录A室外线路

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 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 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 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 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 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 附录C电气照明

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 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 C.4光源的混光比 C.5灯具的分类

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

C.8体育馆(场)照明的测量方法 附录D建筑物防雷

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

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 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

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 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 附录E接地及安全

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E.2澡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 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

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 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 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 G.15级损伤标准评定

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 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

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 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

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 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 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 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

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 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L.1由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 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 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

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 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 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 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代号 2.1术语 2.1.1照明

(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饱和度、

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 (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 (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 (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表示。 (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

(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 (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体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

(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又称视度。

(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 (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 (22)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

(23)亮度对比——物体及其背景亮度的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4)眩光——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辐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

(25)直接眩光——在视野内由于高亮度所产生的眩光。

(26)反射眩光——在视野内由于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27)光幕反射——在视觉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造成对比减弱甚至全部细节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所出现的现象。 (28)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

(29)分区一般照明——把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设置在工作区上方所组成的布灯形式。

(30)局部照明——为增加特定的有限的部位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 (31)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组成的照明形式。 (32)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3)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 (34)安全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设的照明。

(35)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所使用的照明。 (36)警卫照明——专用于警戒区的照明。

(37)景观照明——为观赏建筑物的外观和庭园、溶洞小景而设置的照明。

(38)重点照明——为突出特定目标或引起对视野中某一部分的注意力而设置的定向照明。

2.1.2防雷、接地及安全

(1)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器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引下线——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称。

(4)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5)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6)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合。

(7)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8)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9)过电压保护——用来限制存在于某两物体之间的冲击电压的一种设备,如放电间隙、避雷器、压敏电阻或半导体器具等。

(10)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的地区。 (11)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40的地区。 (12)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的地区,以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3)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流散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14)弱电线路——指电报、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塞装置与保护信号等线路。 (15)直配电机——不经过变压器而与架空线连接的电机。

(16)中性线(符号N)——与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17)接触电压——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18)预期接触电压——在电气装置中发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接触电压。 (19)通称接触电压极限——在规定的外界影响下,允许无限期保持的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带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线,但不包括PEN线。

注:本术语不一定意味着有电击危险。 (21)外露可导电部分——指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22)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于电气装置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

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某局部的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23)保护线(符号PE)——某些电击保护措施所要求的用来将以下任何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体:

——外露可导电部分; ——装置外导电部分; ——接地极;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4)PEN线——起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的导体。

(25)接地线——从总接地端子或总接地母线接至接地极的一段保护线。

(26)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将保护线接至接地设施的端子或母线。保护线包括等电位联结线。 (27)等电位联结——使各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导电部分的电位作实质上相等的电气连接。

(28)等电位联结线——用作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

(29)总等电位联结——在建筑物电源线路进线处,将PE干线、接地干线、总水管、采暖和空调立管以及建筑物金属构件等相互作电气连接。

(30)辅助等电位联结——在某一局部范围内的等电位联结。 (31)直接接触保护——是防止人与带电导体直接接触时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这时人接触的电压是电源系统电压。 (32)间接接触保护——是在电气设备绝缘遭到破坏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的情况下,用来防止人触及这些部位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 2.1.3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1)本地前端——直接与系统干线或与作干线用的短距离传输线路相连的前端。

(2)中心前端——辅助性前端,通常设置在它服务区域的中心,其输入来自本地前端及其他可能的信号源。

(3)远地前端——由这个前端,经过长距离电缆或微波线路把信号传递到本地前端。 (4)超干线——仅指连接在前端之间的馈线。

(5)干线——在前端和分配点之间或各分配点之间传输信号用的馈线。 (6)桥接放大器——为提拱分配点而接在干线中的放大器。 (7)延长放大器——用作补偿分支线中衰减的放大器。

(8)导频——由系统本身发送的反映传输电平变化情况的引导信号。

(9)增补频道——在广播电视波段划分的空段内,专门为电缆分配系统设置的特殊频道。 (10)载噪比——在系统的给定点,图像或声音载波电平与在该点的噪波电平间的分贝差。 (11)交扰调制比——在系统指定点,指定载波上有用调制信号峰—峰值对转移调制成分峰—峰值的分贝差。 (12)载波互调比——在系统指定点,载波电平对规定的互调产物电平或对互调产物组合电平的分贝差。

(13)系统输出口——连接用户线和接收机引入线的装置。

(14)双向传输——电缆分配系统的单根馈线上,载有两个方向的传输信号。

(15)双向电缆分配系统——在系统的一根或多根馈线中,使用了双向传输的系统。 (16)正向通道——即主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传输的主要业务通道,通常是从前端或中心向外(下行)传输至用户输出口。

(17)反向通道——即辅助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除却主业务以外的传输信号,通常是向内(上行)传输至中心或前端。

2.1.4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

(1)比特(bit)——度量信息的单位。二进制的一位包含的信息量称为一比特。 (2)波特(baud)——在异步传输中,波特是调制率的单位,它是单位间隔的倒数,若单位间隔的宽度是20ms时,则调制率是50波特,也是传输速度的单位,它等于每秒内离散状态或信号事件的个数。

(3)字节(byte)——作为一个单位来处理的一串二进制数位,通常取8个bit为一个字节。

(4)字长(word length)——一个字中的数位或字符的数量。

(5)字(word)——在计算机和信息处理系统中,在存贮、传送或操作时,作为一个单元的一组字符。

(6)计算机系统(computing system)——以实现数据运算为目的的全部设备,包括中央处理机(CPU)、存贮器、输入输出通道、控制器、外存贮器、外部设备及软件等。

(7)计算机配置(computer configuration)——为了实现计算机的某种运行而连在一起的一组设备。

(8)硬件(hardware)——计算机系统中的实际装置的总称。它可以是电子的、电的、磁性的、机械的、光的元件或装置或由它们组成的计算机部件或计算机。

(9)中央处理单元(CPU)——计算机的一部分。它包含指令的解释和执行的线路,以及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运算、逻辑和控制线路。

(10)通道(channel)——将输入及输出控制器连接到中央处理单元和主存贮器的硬设备。

(11)外部设备(external device)——通常指外存贮器(例如磁带、磁盘)和输入/输出设备(例如键盘输入机,卡片输入机、打印机等)。

(12)终端(terminal)——能通过通信通道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一种设备。它以联机方式工作,通常由一个键盘和某种型式的显示装置等所组成。

(13)磁盘(disk)——具有磁表面的圆盘形磁记录媒体。磁盘分为硬磁盘和软磁盘两类。

(14)磁带(magnetictape)——具有磁表面的柔软带状记录媒体。

(15)打印机(printer)——把字符的编码转换为字符的形状并印成硬拷贝的设备,例如串行打印机及高速打印机等。

(16)调制解调器(MODEM)——对通信设备所传输的信号进行调制或解调的设备。 (17)系统软件(system software)——在计算机系统中,所有供用户使用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汇编程序、编译程序以及各种服务性程序。

(18)应用软件(application software)——为解决特定问题而编写的程序。

(19)信息(message)———用来传送一定信息量的符号、序列(例如字母、数字)或连续时间的函数(例如图像)。

(20)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在相当长的运行时间内,机器工作时间除以运行期间内的故障次数。

(21)MIPS——标征计算机运算速度的单位。每秒钟执行百万条机器指令数。

(22)接口(interface)——两个不同系统的交接部分。例如:两种硬设备的接口装置,两个程序块的接口程序,两个或多个程序共同访问的存贮区等。

(23)节点(结点node)——在网络中,一个或多个功能单元与传输线路互连的一个点。

(24)节点计算机(nodecomputer)——在网络节点上配置的计算机。 (25)网络操作系统(network operation system)——包括通信协议的通信系统。

它允许各台计算机在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计算机互连,以提供一种统一、经济而有效地使用各台计算机的方法。例如:统一全网的存取方法;全网范围内的文件、资源管理;可靠性、保密性等。 2.2符号 略 2.3代号

2.3.1缩写词及其中英文全称对照

2.3.2用于二位式或三位式状态的工程单位 2.3.3用于工况或状态显示的工程单位 3供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3.1.2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表3.1.2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一级负荷。

3.1.4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3.1.5电话站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3.1.6表3.1.2所列的主体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为二级负荷。

3.1.7民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1.8对负荷等级没有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1.9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3.1.9.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3.1.9.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常用的应急电源可有下列几种: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2)根据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a.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b.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c.快速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3.1.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3.1.11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一般规定

3.2.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3)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时。

3.2.1.2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

3.2.1.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

3.2.1.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3.2.1.5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和全部或部分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3.2.1.6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正常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3.2.1.7高压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靠近高压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3.2.1.8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

3.2.1.9室外配电线路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电缆: (1)没有架空线路走廊时。

(2)城市规划不允许通过架空线路时。

(3)高层建筑多,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受到严重威胁时。 (4)环境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时。 (5)重点风景旅游区的建筑群。 (6)大型民用建筑。 3.2.1.10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出于节约用电及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临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3.2.1.11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3.2.2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3105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2.2.310kV配电系统应有较大的适应性。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负荷分布及线路走廊等情况,配电系统宜以环式为主,也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格式接线。

每条线路、每个配变电所都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交错重迭。

3.2.2.4对居住区内10kV用户变电所,可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地理位置等情况采取不同的供电方式。对负荷等级较高及容量大的用户变电所宜采用双回专用线路或一回专用线路加公共备用干线或双干线方式供电;对其余用户变电所可采用树干式、环式或格式配电系统。

3.2.2.5为了限制系统短路容量,简化继电保护,环式配电系统应采取开环方式。 3.2.2.6配变电所进出线方式宜采用电缆。 3.2.2.7在确定路灯变压器装设的位置、数量及控制方式时,应根据各城市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商定。

3.2.2.8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与城市供电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主干电缆截面应根据规划容量选定。

3.2.3大型民用建筑高压配电

3.2.3.1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超高层建筑。 (3)大型建筑群。

3.2.3.2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2节。 3.2.3.3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3.2.3.4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3.2.3.5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树干式或双干线。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3.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2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2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

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3.3.2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3.3.3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3.4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3.3.4所列数值。

3.3.5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0%。 3.3.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3.7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3.8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3.9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3.10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在合理范围内,宜采取下列措施:

3.3.10.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的受电电压有多种可供选择时,如选用较低电压不能符合要求,宜选用较高电压。

3.3.10.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宜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宜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3.11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1.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

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3.4负荷计算

3.4.1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3.4.1.1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3.4.2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3.4.3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 (1)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

(3)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的有功功率。 3.4.3.2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4.3.3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负荷的3倍。

(2)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3倍;多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3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3)倍。 (3)既有线间负荷又有相负荷时,应先将线间负荷换算为相负荷,然后各相负荷分别相加,选取最大相负荷乘3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

3.4.6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3)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4.7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4.8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最大用电设备台数n时,则取小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3.5无功补偿

3.5.1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 在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以及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3.5.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3.5.2.1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 3.5.2.2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5.3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负荷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3.5.4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配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

3.5.5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例如灯泡烧毁或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5.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要满足电压变动率的要求。 3.5.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5.8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2)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3)对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

3.5.9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的电抗器以减少合闸冲击涌流和避免谐波放大。有谐波源的用户,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3.5.10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所址选择

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帖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2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中。 4.2.3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 4.2.4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2.6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户外成套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有大量一级负荷及虽为二级负荷但从保安角度需设置时(如消防等)。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集中负荷较大时。

4.3.2在下列情况下可设专用变压器: (1)当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当季节性的负荷容量较大时(如大型民用建筑中的空调冷冻机等负荷),可设专用变压器。

(3)接线为Y,yno的变压器,当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容量较大的X光机等)宜设专用变压器。 4.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选用接线为D,yn11型变压器: (1)三相不平衡负荷超过变压器每相额定功率15%以上者。

(2)需要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值,确保低压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者。 (3)需要限制三次谐波含量者。

4.3.4设置在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也宜如此,否则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本章第4.2.5条的规定。

4.3.5特别潮湿的环境不宜设置浸渍绝缘干式变压器。

4.3.6低压为0.4kV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kV2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设置在二层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考虑垂直与水平运输对通道及楼板荷载的影响,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其容量不宜大于630kV2A。

4.3.7居住小区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2A。 4.4主结线

4.4.1配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4.4.2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或者出线回路较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3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本部门的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4配变电所的6~10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并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设备。

4.4.56~10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组: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无要求。 (4)出线回路较少。

4.4.6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一侧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装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宜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4.4.7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但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400kV2A,电容器容量不宜大于300kvar。

4.4.8向高压并联电容器组或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采用高分断能力和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4.4.910(6)kV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线回路中,

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10采用(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除装设母线隔离开关外,其熔断器负荷开关的熔断器应在电源侧。

4.4.11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隔离开关。

4.4.12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变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3变电所变压器电源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2)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高压配电室贴邻时可不装设开关。 4.4.14变压器低压侧(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4.4.15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或单台变压器母线的联络线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或联络线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低压母联断路器采用自投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应有一定的延时(0~1s),当低压侧主断路器因过载及短路故障分闸时,不允许自动关合母联断路器;

(3)低压侧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应有电气联锁。

4.4.16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外网电源间应设联锁,不得并网运行; (2)避免与外网电源的计费混淆; (3)在结线上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在非事故情况下能供给部分重要负荷用电的可能。

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5.1配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 4.5.1.1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户内成套变电所。

4.5.1.2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内外附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户外成套变电所。 4.5.1.3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其变压器容量在315kV2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4.5.2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及非可燃性油浸电容器可设在同一房间内。

干式变压器应具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4.5.3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4.5.4带可燃性油的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5台及以下时,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4.5.5在同一房间内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和侧面的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4.5.6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可兼控制室)。 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

当导线按发热条件验算时,最高允许工作温度宜取+70℃。验算时的周围空气温度采用当地最热月份的月平均最高温度。

7.2.2.8配电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或铝合金线。高压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铜线。

配电线路导线的截面按机械强度要求不应小于表7.2.2.8所列数值。 低压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档,当采用裸铝绞线时,截面不应小于35mm2。 7.2.2.9不同金属、不同绞向、不同截面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高压配电线路架设在同一横担上的导线,其截面差不宜大于三级。

7.2.2.10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表7.2.2.10所列数值。单相制的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7.2.2.11高压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垂直三角排列。低压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7.2.2.12架空线路的排列相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B、C; (2)低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N、B、C。

7.2.2.13电杆上的中性线应靠近电杆,如线路沿建筑物架设时,应靠近建筑物。中性线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路的相线。在同一地区内,中性线的排列应统一。

7.2.2.14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7.2.2.15架空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运行资料时,不应小于表7.2.2.15所列数值。

7.2.2.16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2.2.16所列数值。

7.2.2.17同一电源的高、低压线路宜同杆架设。为了维修和减少停电,直线杆横担数不宜超过四层(包括路灯线路)。

7.2.2.18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高压线路在上。架设同一电压等级的不同回路导线时,应把弧垂较大的导线放置在下层。路灯照明回路应架设在最下层。

7.2.2.19高、低压线路同杆或仅高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通讯电缆,通讯电缆与高压线路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0m;仅低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广播明线和通讯电缆,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0m。

7.2.2.20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电源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7.2.2.21高、低压线路宜沿道路平行架设,电杆距路边可为50~1m。

7.2.2.22高、低压线路的档距,可采用表7.2.2.22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7.2.2.23高压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按户线与邻相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0.15m。

高压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0.10m。高压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0m。 7.2.3电杆和埋设

7.2.3.1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宜采用定型产品,电杆的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7.2.3.2各型电杆应按下列荷载条件进行计算: (1)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2)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3)最低气温、无冰、无风、未断线(适用于转角杆和终端杆)。

7.2.3.3钢筋混凝土杆的强度计算,应采用安全系数计算方法。普通钢筋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8。

7.2.3.4电杆基础应结合当地的运行经验、材料来源、地质情况等条件进行设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岩石的底盘、卡盘和拉线盘。

7.2.3.5电杆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进行倾覆稳定计算确定。单回路的配电线路,电杆埋深不应小于表7.2.3.5所列数值。

7.2.3.6电杆基础的上拔及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2.3.6所列数值。 当土质不良(流沙地带等),杆基埋深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加设人字拉线、卡盘及培土等辅助措施。

7.2.3.7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采用岩石制作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应选择结构完整、质地坚硬的石料(如花岗岩等),并进行强度试验。其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岩石底盘 3 岩石卡盘 4 岩石拉线盘 5

7.2.3.8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并超出地面0.30m。在易为流水冲洗的地方埋设电杆时,尚须在电杆周围埋设立桩并砌以石块做成水围子。 7.2.4横担和绝缘子

7.2.4.1高、低压线路宜采用镀锌角钢横担或瓷横担。

7.2.4.215°以下的转角杆和直线杆,宜采用单横担,但跨越主要道路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45°的转角杆,宜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宜采用十字横担。

7.2.4.3横担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线杆横担应装在负荷侧;

(2)终端杆、转角杆、分支杆以及导线张力不平衡处的横担,应装在张力的反向侧; (3)直线杆多层横担应装设在同一侧。

7.2.4.4支持铁拉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横担应两侧安装铁拉板; (2)低压线路横担可以一侧安装铁拉板。二线、四线横担装设垫铁时,可以不装设铁拉板。一侧铁拉板应装设在B、C相的一侧。

7.2.4.5配电线路绝缘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类杆型所采用的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

a.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当采用铁横担时,针式绝缘子宜采用高一电压等级的绝缘子;

b.耐张杆宜采用一个悬式绝缘子和一个10kV(6kV)蝴蝶式绝缘子或采用两个悬式绝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 (2)低压线路

a.直线杆一般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b.耐张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或一个悬式绝缘子。 (3)绝缘子的组装方式应防止瓷裙积水。

7.2.4.6绝缘子机械强度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瓷横担 3.0 针式绝缘子 2.5 悬式绝缘子 2.0 蝴蝶式绝缘子 2.5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7.2.4.7配电线路的电瓷外绝缘应根据运行经验和所处地段外绝缘污秽等级,增加绝缘的泄漏距离或采取其他防污措施。如无运行经验,应按附录A22所规定的数值进行设计。 7.2.5拉线

7.2.5.1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或镀锌铁线,其截面选择应根据计算确定。拉线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和最小截面或直径应符合表7.2.5.1的要求。 7.2.5.2拉线应按电杆的受力情况装设,拉线与电杆夹角宜取45°,如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0°。

7.2.5.3水平拉线跨越道路和其他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汽车通道时,拉线对路边的垂直距离不小于4.50m,对行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小于6m;

(2)跨越电车行车线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9m; (3)拉线柱倾斜角宜取10°~20°,柱的埋深可为柱长的1/6。 7.2.5.4线路的转角、耐张和终端杆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转角在45°及以下时,允许仅装设分角拉线; (2)线路转角在45°以上时,应装设顺线型拉线; (3)当电杆两侧导线截面相差较大时,应装设对穿拉线; (4)终端杆应装设终端拉线;

(5)双横担,如为高压与高压或高压与低压时,应装Y型拉线,如为低压与低压且导线在50mm2及以下时,可只做一组拉线; (6)拉线盘的埋深不宜小于1.20m。

7.2.5.5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允许采用撑杆。

撑杆埋深宜为1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以30°为宜。

7.2.5.6钢筋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宜不装设拉线绝缘子。如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断拉线的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0m。拉线绝缘子的型号应根据拉线截面的大小选择,见表7.2.5.6。

7.2.5.7拉线棒应采用热镀锌圆钢,其大小应按承受的拉力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得小于16mm。在腐蚀严重地区,除镀锌外,并应适当加大直径2~4mm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

高、低压线路拉线上下把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拉线上下把的连接,应采用楔形线夹或UT型线夹,如有困难也可采用心形环用花篮螺栓固定或用镀锌铁线缠绕;

(2)低压线路拉线的下把,如采用拉线棒有困难时,可采用镀锌铁线代替,但必须大于上把拉线2股以上,其直径不得小于5/D4.0mm。 7.2.6接户线

7.2.6.1由高、低压线路至建筑物第一个支持点之间的一段架空线,称为接户线。 由接户线至室内第一个配电设备的一段低压线路,称为进户线。此段线路不宜过长。

7.2.6.2低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低压接户杆的档距不应超过40m。

低压接户线接户点处的墙体应牢固,接户点应接近供电线路,宜接近负荷中心,并便于维修和保证施工安全。

7.2.6.3一幢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电源只做一个接户线。当建筑物体量较长、容量较大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考虑多组接户线。 7.2.6.4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负荷计算电流和机械强度确定,并要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当计算电流小于30A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宜采用单相接户线;大于30A时,宜采用三相接户线。接户线的最小允许截面见表7.2.6.4所列数值。

7.2.6.5高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40m,其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铜绞线 16mm

铝绞线 25mm

7.2.6.6低压接户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7.2.6.6所列数值。 低压接户线的中性线和相线交叉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绝缘措施。 高压接户线采用绝缘线时,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45m。

7.2.6.7接户线在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接户线 4.00m 低压接户线 2.50m

如特殊低矮房屋接户点离地低于2.50m时,应加装接户杆(落地杆或短杆),以绝缘线穿管接户。

7.2.6.8低压进户线应穿管保护接至室内配电设备。进户线保护管采用钢管时,伸出墙外一般为0.15m,距支持物为0.25m,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7.2.6.9跨越街道的低压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 6.00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 3.50m 胡同(里)、弄、巷 3.00m

高压接户线至地面的距离见表7.2.7.3。

7.2.6.10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0m 与接户线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 0.80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

7.2.6.11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下线间穿过,严禁跨越铁路。

7.2.6.12自电杆引下的导线截面为16mm,及以上的低压接户线,应使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

7.2.6.13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连接。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接头。

7.2.6.14为美化环境、保证安全;大型建筑物和繁华街道两侧的接户线,可采用架空电缆或电缆沿墙敷设的接户方式。 7.2.7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7.2.7.1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此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高压线路不应小于3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2.50m。

7.2.7.2架空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线路不应小于1.5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1m。

7.2.7.3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2.7.3所列数值。

7.2.7.4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7.2.7.4所列数值。

7.2.7.5架空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一般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交叉角应为:弱电线路为一级时大于或等于45°,二级时大于或等于30°,三级时不作具体规定。配电线路的电杆位置宜接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7m(城区线路不受此限)。

7.2.7.6架空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房、物品仓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电杆高度的1.5倍。 7.2.7.7高压架空线路通过绿化地带的间距要求如下:

(1)架空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时,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树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架空线路通过果木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3)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街道绿化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7.7所列数值。

7.2.7.8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杆塔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不包括电缆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7.2.7.9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管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表7.2.7.9的要求。 7.3电缆线路 7.3.1电缆选择

7.3.1.1电力电缆型号的选择,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用电设备的要求和产品技术数据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按下列原则考虑:

(1)在一般环境和场所内宜采用铝芯电缆;在振动剧烈和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采用铜芯电缆;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共建筑亦宜采用铜芯电缆。

(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带外护层的铅(铝)包电缆。

(3)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沼泽地、流砂、大型建筑物附近)埋地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或采取措施(如预留电缆长度,用板桩或排桩加固土壤等)消除因电缆位移作用在电缆上的应力。

(4)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如果必须埋地时,应采用防腐型电缆或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电缆的措施。

(5)敷设在管内或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裸铠装电缆。

(6)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有易燃和延燃的外护层。宜采用裸铠装电缆、裸铅(铝)包电缆或阻燃塑料护套电缆。

(7)架空电缆宜采用有外被层的电缆或全塑电缆。

(8)当电缆敷设在较大高差的场所时,宜采用塑料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或干绝缘电缆。 (9)三相四线制线路中使用的电力电缆,应选用四芯电缆。

7.3.1.2电缆截面的选择,一般按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并考虑环境温度的变化、多根电缆的并列以及土壤热阻率等的影响,分别根据敷设的条件进行校正。若选出的截面为非标准截面时,应按上限选择。

7.3.1.3电缆线路应进行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校验,但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的电缆线路允许不作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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