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反思海南省东方市“雷霆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诉人周力是属于调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或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情况。也即他若要担任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应当首先依法提请免除其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周力检察员应当先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察员职务,再由东方市人大常委会或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否则,周力是无法作为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本案本是计划在9月7日开庭审理,后又决定延期至9月14日开庭,除了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因素外,最为关键的原因便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为增强自身的公诉能力,安排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处副处长、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的检察员周力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上,公诉人周力出具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彦于9月9日任命其为该院助理检察员的文件,但是据可靠消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彦9月9日是在“国外考察工作”,那么9月9日周力的任命文书是如何做出来?我们相信合议庭和辩护人一样,不禁对此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此外,我们并没有看到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文件,也即周力仍然既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又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这是明显违法的。

当然,检察院会辩称这种“职务变动”不属于“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而是“职务变动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因此没有必要免去其原来所在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 (五)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一张检察院检察官拟好,改好让其照抄、照念的供述材料原稿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2011年3月8日,自己被洋浦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带进检察院,后来又被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再被带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大概连续六、七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几乎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出示证件,对我连番审讯,自己既没的吃也没的睡,几近崩溃。”

“办案人员一直要求我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并威胁我,要我签认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陈焕鹏如是说。

陈焕鹏作证时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乘审讯人员不注意藏起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我做了很多份材料,但是他们都不满意。大概在四月二十七、二十八号左右,检察院办案人员给我做了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我看完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签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故意把‘不’字写得很模糊,但仍可以仔细辨认出来。接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姓蒋的检察官(我们已查实,此人为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员蒋向阳)就根据这份讯问笔录自己重新写了一份供述材料要我照着抄,照着念。这张材料原稿是我从这些材料中,趁着检察官不注意,藏了一张出来的。”这张材料的原件已当庭提交给法庭。(如上图) 陈焕鹏在庭上还说:自己在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审讯过程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让其拿着检察官拟好的笔录照念。他说:“我故意念得很快,并且还故意将读这些笔录的过程让审讯录像拍摄到。”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当庭多次要求公诉人依法应当将陈焕鹏所有讯问时的同步录像移送合议庭,并当庭播放所有审讯的同步录像进行质证,同时请求对陈焕鹏所有的讯问笔录、供述材料进行质证。但是皆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被合议庭允许。经辩护人多次争取,前述的这些重要证据材料合议庭已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全部移送,审判长也同意辩护人依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制。

此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同时还涉嫌妨害作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陈焕鹏作证时多次强调,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直威胁他,要其承认看到雷庭有打人,并且要求他签认检察院虚构的讯问笔录(共有十几份笔录),公诉人以陈焕鹏所提交法庭的材料原稿的内容与本案的事实无关企图回避不利事实,但我们想强调这不单单是一张材料原稿内容的问题。陈焕鹏作证反映:他们做了很多份材料让陈焕鹏照抄,陈焕鹏是从这些材料中藏了一张带了出来。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他的讯问笔录、供述材料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也足以证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已明显有妨害证人如实作证的情形,他们这种行为不但是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而且已严重的影响到证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陈焕鹏被迫签认的这十几份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的某些办案人员已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现像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但是检察官对警察刑讯逼供,证人警察当庭出示铁证,控诉检察官刑讯逼供。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当属于第一例。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拥有自己初查、侦查(立案、刑拘、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监督法院的权力,甚至还有通过司法建议反映律师问题到律师管理部门的权力。这种一条龙的办案方式,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和相应制约,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现象已十分严重。(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69c70b0102ds1a.html)

反思海南“雷霆案”

一、案情回顾:2010年8月6日下午,陈某华、吴某勇、王某兴等人从儋州那大开车到洋浦与朋友聚会,晚饭后到洋浦“加勒比”娱乐会所唱歌。23时50分左右,陈某华、吴某勇、王某兴及朋友陈某东等人下电梯到“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口准备离开时,正遇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从视频录像显示,未着制服)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在会所门口盘查。当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冲上来将其抓住,并强制其举起双手,靠墙站立,接受搜查。陈某华见状,便上前问:“为什么抓人?”雷庭说:“不关你事,你走开。”陈说:“他是我朋友。”雷庭便上前扇了陈某华几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抓被打,便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前来便是一顿拳脚。雷庭下令将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防暴队员将二人推上一辆警车。吴某勇当场打110报警。与此同时,洋浦干冲夏兰居委会周宅村群众周某江、周某其二人也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完歌准备取其停放在会所门前的摩托车时,数名防暴队员围上来,强行将二人按住蹲下接受检查,一顿殴打后二人被打倒在地,周某其被打右耳流血,右手红肿。雷庭下令将周某江戴上手铐,推上警车。同村的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雷庭又下令将周某家也戴上手铐,推上警车。周某其立即用周某江的电话拨110报警说明情况。雷庭带领防暴队员用警车押着陈某华、陈某东、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到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

在洋浦防暴大队院里,陈某华、陈某东及周某家、周某江被防暴队员从警车上拽下来。雷庭用警棍、脚踢殴打陈某华,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雷庭和其他防暴队员对四人又是一顿殴打。随后,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在派出所里,雷庭又用警棍、脚踢殴打陈某华。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指挥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问话。因没有发现陈某华、陈某东、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遂将四人放走。经法医鉴定,陈某华、吴某勇伤情程度均达到轻微伤,陈某华右侧第10肋骨弓部骨折。 检察机关认为:雷庭身为公安民警,在执行出警任务中,滥用职权,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使用械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次数达三人次以上,擅自将无辜人员带到防暴队,且具有侮辱、虐待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的第1条第2、5、6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于: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hain/2011-06/22/content_12754958.htm) 二、审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2011年12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二)二审判决:2012年5月15日,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无罪。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雷庭将陈国华等4人带到防暴大队后,勒令4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实施殴打”,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雷庭无罪。(来源于: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7904757.html)

三、最终结果:《人民网海南频道》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民警雷庭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一案(详见本网2011年6月20日报道《执行公务被指滥用职权

洋浦一民警传书喊冤》),东方市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雷庭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来源于:http://bbs.tiexue.net/post_6008505_1.html )

回顾案件开始到法院判决雷霆无罪,再到雷霆获得国家赔偿,此事应该了结了。对!此事应该了结了!但是,“雷霆案”值得我们思考:办案的检查官,具体来说对雷霆采取“刑讯逼供”的检查官及分管的检察院负责人,好像就此完全脱责了,此事与他们没有关系了吗!这是这帮乌合之众在中国构建和谐法制建设中采做的最卑鄙、最不要脸的事!你们就能脱责了吗,你们应该被宣判有罪的!但,至今我们没看到这些枉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理?? 四、相关文稿(来源于网络)

(一)企图“掩耳盗铃”,终将枉费心机!?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原定2011年9月7日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说是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延期至2011年9月14日8时30分开始,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就我们律师团庭前与审判长——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符桂光法官等法官多次沟通的感受来说,审判机关的态度是很明确、很开朗的,是很有程序正义意识的——审判机关明确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审判要求,让控辩双方充分行

使所有诉讼权利,有话好好说,所有的话都在法庭上说清楚、说明白。得到这样一些信息,我们律师团成员个个欢欣鼓舞,兴奋不已! 可是,就在我们律师团成员回到珠三角自己的驻地稍稍修整之际却得到一个令人莫名其妙的信息——么么么么么么么委员会要求所有媒体从业人员不得自由进入审判庭旁听,更加不得自由根据新闻原则发表任何稿件,进入法庭必须事先取得么么么么么么么委员会的批准,发布相关稿件更加务必得到么么么么么么么委员会的审查、核准······

这,不就是光天化日之下的“掩耳盗铃”吗!?

这样一种光天化日之下的“掩耳盗铃”,终将枉费心机吧!? 为什么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让许许多多中国人看起来非常离奇——好像古老的传说,若干世纪之前的神话——警察在执行公务遭受执法对象的攻击,警察迫不得已予以反击将不配合执法的若干人加以制服进而按照常规予以处置。事后,这群执行公务遭受执法对象的攻击的警察被那些执法对象举报,再后来因为众所周知的某些原因与理由,这群执行公务遭受那些执法对象的攻击的警察的现场指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警官雷庭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后经指定管辖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起诉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该案的大概。

这样一个案件早已经将许许多多人内心深处那无穷无尽的好奇心大大地调动起来了,正可谓举世瞩目,万众揪心,人人关注呀! 如此情形,如此案件,如此时代,如今信息传播如此充分而且如此迅捷如此便利,么么么么么么么委员会却试图让媒体集体“噤声”,岂不是光天化日之下的“掩耳盗铃”吗!?

这样一种光天化日之下的“掩耳盗铃”,是不是终将枉费心机呢!? 龙元富于点滴针头之下 2011年9月11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69c70b0102drx9.html) (二)对双重检察官身份的商榷 作者:丁金坤

在东方市法院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辩护律师王思鲁当庭质疑公诉人的身份,既是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又是东方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支持下级公诉,并不少见,尤其是自侦案件,上级检察院办理的侦查案件,由下级检察院起诉时,上级检察官往往出席公诉。办理的相应手续是,由下级检察院临时任命上级检察官为本院助理检察员。

然而,这样会使得一个人有双重检察官身份,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规定。作为类比,上级警察可以参与下级破案,而上级法官不可以参与下级审判,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上下级人员内部可

以调整,而法院是司法系统,审判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调整。检察官也是属于司法系统,检察权是平等的,上级检察官也不应参与下级检察工作。因此,海南案中的公诉人,应该首先免去其海口市检察官职务,再被任命为东方市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

(三)警察的悲哀——观雷庭案后有感

昨日一警界朋友告诉我一圈内笑话: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因交警队未扣押肇事车辆而大闹交警队,交警队相关人员及队内领导均出来好言相劝,告知交警队无权扣车,民事赔偿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伤者及家属声称不听法律、不讲法律!交警队必须让肇事车主赔偿或交出肇事车辆,否则就在队长办公室不走了。交警队无奈只能报警察。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到交警队转了一圈便离开;理由为此乃弱势群体,要讲和谐,我们也没有办法。交警队内有干警年少气盛,遂与伤者及家属发生肢体冲突。自然伤者及家属吃亏,随后又是群众围观、又是伤者及家属阻塞交通要道以求公道、又是上级公安机关督察介入,又是播打市长热线??

最后,警界朋友总结了一句话:别看公安好像有权有势,其实同样是弱势群体。

细细想来,雷庭案与这个笑话有太多共同之处。雷庭及防暴队协助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出警执行公务,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

中,发现陈某华等人醉酒后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同时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雷庭和防暴队员们依法盘查却遭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雷庭本是依法执行公务之举,谁知转眼之间,却被检方指控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成了阶下之囚。

雷庭案中的法律关系自有王思鲁、龙元富等大律师阐述,无须我这个西部小律在此班门弄斧;但我却由此想到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这两个称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这两个概念为我国所独有。当下法治一再让位于和谐,在和谐的背景下只要树起弱势群体的大旗,将立即占领道德、舆论的制高点。一如前几日北京通州京贸国际城的原业主誓死要求开发商退还降价售楼的差价。民众中仇富、仇官心理严重;世人皆曰:富必不仁,官必贪脏。但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却年年创新高。警察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其执法行为本就很容易受到社会大众的不理解与不信任,唯有法律才是量度警察行为的唯一标准。

2005年,中国公民赵燕在美国被警察殴打一案,涉嫌打人的警察洛德斯被判无罪。虽然其判决结果让国人愤慨不已,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讲,其判决理应如此。警察洛德斯在朝赵燕大喊“不许动”后,赵燕并非保持不动,而是将手伸入自己包中。根据美国的治安法

条例,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故而我们外交部虽强烈抗议,但由于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律做了他的挡箭牌),警察洛德斯的行为完全合法,自然无罪。

反观我国,警察被打事件频频出现。06年连云港市新浦区两名警察在正常出警时,遭到一家茶艺中心约三十名女员工的围攻殴打,被困五个半小时,警察被打得尿血。今年8月17日,宁夏银川10名警察制止冲突时又被打伤。上网一查,举不胜举。原因无他,只因二字:“和谐”!

若依法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自当判决无罪;若为迎合民意,以和谐论,雷庭自可判决有罪,收监服刑。但本人有一疑虑,此有罪判决一出,只怕琼州警界中人心生凉意,此后再执行盘查任务时,能躲则多,能装则装,否则万一留置盘问的人并无无违法行为,则自己危亦。

本人对警察一职无爱无恨,还拟起诉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用为,但警察也有获得法律作为挡箭牌的权利。若我们一味屈从于“民意”,为了所谓的“和谐”而不讲法治,那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自己。

最后以我的QQ签名作为结束语:

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69c70b0102ds20.html )

(四)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力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质疑

辩护人认为: 2011年9月14日雷庭案的公诉人周力主体资格违法,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辩护人曾多次提请合议庭注意:周力在两地检察院任职,不仅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同时也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

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检察院为加强公诉能力,即从上级检察院调配公诉能手至下级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该公诉能手为“助理检察员”以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但在现有司法体制下,一个人不可能在两地检察院同时任职。公诉人周力的双重身份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他不具备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如果从某市检察院调配检察员至另一市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反思海南省东方市“雷霆案”在线全文阅读。

反思海南省东方市“雷霆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wenku/19234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