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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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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咦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的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使职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一事不可再罚原则:指对相对反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可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之后,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执行性立法: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当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的相对方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

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他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那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管理:是指精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法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行政裁决权: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利。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那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利。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为法律义务,侵犯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一协议。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行政追偿:又称求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有过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作出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利机关或行政机关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参人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方参与的原则:即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司法审查的决定: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 过程中针对判决,裁定范围以外的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其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负有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为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件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作出了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功能要见。

简述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答;1.法律后果,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缺德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行为的标的不同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权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费3.能否取得补偿不同。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点: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这种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相对方因为行政违法或失当而造成的损害的一种救济。

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 答:中央行政立法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行政立法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简述我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答;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针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公务员。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比行政处分的形式多样。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有关行政行为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有关行政机关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5.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6.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督机关作出的。

简述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答:1.实际履行原则,即行政合同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即行政合同要求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本身履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的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

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答: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权利但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按法定程序进行。

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1.主体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只能是行政主体。2.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3.前提是相对方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范的行为。4.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母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述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答: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分析具体情况而决定的,不能随心所欲。2.不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合同无效。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合同的内容不得涉及到国家法律命令禁止的事项。 简述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答:1.现行处置权。即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因公共利益的修啊平而不受程序性的要求。2.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行为推定有效(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应被推定为有效。

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答: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必须依法进行,但没有行政授权严格。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方式,都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该组织取得了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没有发生职权和职责的转移。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1.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具有拘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3.具有公定力。4.具有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法得以实现。

简述行政权的特征。

答:1.强制性,2.单一性。3.优先性4.职责统一性。 简述我国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答:1.招标。即行政机关面对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拍卖。即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3.邀请发价。即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二十邀请他认为适当的人发价而行政机关在参加招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1.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1.原因不同.2.范围不同3.程度不同4.程序不同5.性质不同6.依据不同。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其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重合。5.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简答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答: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相对方受领才生效。3.公告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或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4.附条件生效,即只有当行政行为所附带条件或期限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我国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答:1.决定维持,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限期履行,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3.决定撤销,便跟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即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租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简述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

答:1.选择合同相对反的权利。2.享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享有单方面变更或接触合同的权利。4.享有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

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的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2、5.具有统一性和层机型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简述行政程序性的基本原则。

答:1.程序公正原则,必须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2、相对方参与原则,相对方的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的权利。3.效率原则即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 答:1.立项。即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2.起草。即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草案。3.审查。即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4.决定,又称“通过”,即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与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6.备案,即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简述行政机构的特征。 答:1.是一种行政组织。2.其设立的依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3.依照法定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4.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的资格。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在形式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依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别:行政法的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文件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这两种形式。2.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的义务;3.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简述我国司法审查判决的种类。

答: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被告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为履行;4.变更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确认判决.7.行政赔偿判决,即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

简述确立行政主体的意义. 答:1.依法行政的需要,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无法承担责任,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作用,即对于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有必须服从的义务.3.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简述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区别.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而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当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各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答: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互相影响.3.相对人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非对等性是倒置的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答: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两种行为的权利归属不同.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利则归属于审判权范畴。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而刑罚则是由人民法院实施的。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刑罚只能针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而刑罚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5.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 简述行政程序公正的保障制度。 答: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简述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者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正确理解本原则应注意: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若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可以给予两次非同类的处罚。2.对同一违法行为,若法律法规规定可并处的,作出并处决定时,则不违背该原则。3.违法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简述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条件及其后果。 答;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二,行政行为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时效。二,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陪产。三,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论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答:1.根据行政行为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了解行为主体,行为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以及行为的内容和法律效果的性质存在的区别。2.根据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后者如行政处罚;3.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拘束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根据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后者如行政许可;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6.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7.根据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的方式来表现可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8.根据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9.根据气内容对行政向对方的利益影响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10.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可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论述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答: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评价和作出裁判的活动。 1.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归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名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为依据。”2.司法审查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订、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进行审查以后,决定是否依照。实质上这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的间接审查权。3.法律规范冲突及选择适用。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会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人民法院必须依据下列原则来选择适用:(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的规范优于普通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论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答: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时限时效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利、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的作用有:第一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第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论述我国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答:1.责任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严格限制类推适用。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即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责任能力等相一致。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违法责任的追究的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对受损害的权益的补救,以回复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1.简易程序,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警告,对个人50以下的罚款和对法人1000以下的罚款,并要求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具体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的决定书、备案执行。2.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申辩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而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为即将对相对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将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程序包括:提出听证,通知参加听证,举行听证会,制作笔录,主要是由《行政处罚法》等42条规定。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具体而言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合法,代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人员合法,若是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的该委托合

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为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导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行政处罚不仅是行政违法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的一种形式。3.公共公开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要求行政处罚不仅形式是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在内容上公开公平,没有偏私;4.处罚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5.一事不可再罚原则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6.过罚相当正则,即不轻过重罚,不重过轻罚。

论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守核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几项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因此它们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二是审理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三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原则。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开原则。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5.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论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部分行政案件,且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涉。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对其合理性无权审查,这与行政复议有区别。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4.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不得不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使用调解的只有行政赔偿诉讼。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原则上司法拳不得干涉行政权,但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6.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行政决定不停业执行原则,但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可停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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