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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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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

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基于这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预缴所得税的基数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按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且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人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会计上可能作为损益计人了当期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企业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免税收入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免税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A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

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和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即题目中长期借款利息超支的4[即10×(10%-6%)]万元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即80000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年度预缴及汇算清缴处理

1.假设第二季度企业累计实现利润14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二季度末: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即(1400000-80000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第三季度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缴税款,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利润总额,暂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2.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缴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金退库的麻烦,实务中,大多将多预缴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3.假如2009年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另外。企业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作以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

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会计质量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真

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全貌,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确认收益和费用扣除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性。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而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并不相等。

企业缴纳所得税,首先需要确认其计税基础。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称为暂时性差异。对于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认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

异。按照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其具体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第二步,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第三步,确定该差异对纳税的影响;第四步,确定所得税费用并作出综合分录。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及计量

企业应该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加以处理。

[例1]企业20x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1所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及计量

企业应该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加以处理。但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应当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例2]20x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2所示。

三、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调整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核算。此外,无论发生或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进行调整。

[例3]20x0年12月31日购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从第3年起适用税率为20%。相应计算如表3所示。

四、亏损弥补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例4]企业在20x0年至20x3年间每年的应税收益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70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其中,20x0年产生的40万元亏损,经综合判断能在5年内转回,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x0年企业应税收益为亏损200万元,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0万元,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0000

(2)20x1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0000

(3)20x2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7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4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000

(4)20x3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可转回暂时性差异10万元,确认本年度应交税费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0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例5]20x4年12月31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只有18万元。企业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假设20x5年12月31日,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有40万元。企业应在原减值的范围内转回其减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0 转贴 请问09年预缴时多交了所得税,后来汇算清缴结束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所得税税率优惠可以退企业所得税如20万,那现在该如何做账? 好像在汇算清缴后,还有是否属年报批准公告日后区分,这个问题我一直比较困惑。

要是有区别,请告之如何区别做账 1.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万 贷:所得税费用 2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0万 贷:本年利润 20万 退税时:借:银存 20万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万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退税时:借:银存 20万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万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万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万

不知道这两种做法是否正确,若都错误,请指正,谢谢 最佳答案 2的不正确:

我认为是这样的:

借:其它应收款_应收多缴税金 2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万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万

收钱时做:借:银存 20万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税金 20万

怎样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最佳答案

提取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用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用盈余公积弥补: 借:盈余公积 贷:本年利润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按照公司法,公司制企业应当按公司净利润(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先提盈余公积,再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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