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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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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日、?日、?日、??日、??日或者?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日、?日、?日、??日或者??日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的交换。?? ??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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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抵押。??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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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按评估价格扣除。??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核定征收。??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等。??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计算增值额;?? (?)计算增值率;?? (?)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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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予以免税;超过???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年??月?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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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六)了解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力有: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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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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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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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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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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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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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大城市??????元;?? ??中等城市??????元;?? ??小城市???~??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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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年?月?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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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

(?)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股和?股),适用税率为??。?? ??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元。??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和印花税免税额均作了规定。??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近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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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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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资源税的税收减免??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米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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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年?月?日起为????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费用???元;????元以上的,减除???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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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在????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在?????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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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人在?????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足????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元为限)-???元??????? ??每次(月)收入在????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而为限)??(?????)???????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第七节?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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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第八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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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

(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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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

??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从????年?月?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或??)?? 四、房产税税收减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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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自????年?月?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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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税收减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则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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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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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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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包括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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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税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税收法律制度还对按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三节?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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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方式和缴纳方式。??

税款的确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税款的缴纳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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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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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类型??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五种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

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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