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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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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及《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市委、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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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注1。捐款标准不设上限。特困职工注2可以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市活动领导小组向省活动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后,省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3月21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定额救助:

(一)对脱困无望注3的特困职工家庭,每年给予定额救助。 (二)对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视情况给予定额救助。

(三)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注4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其中一人一次性定额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特困职工本人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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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家庭中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1000元。

第九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已享受“金秋助学”或社会其他助学救助的特困职工子女,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捐款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当期内,一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注4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其中一人一次性定额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救助病种及标准: 1、恶性肿瘤:

一类恶性肿瘤(血、肝、淋巴、脑瘤、肺、气管、支气管、肾、肾上腺、食道、胰腺、骨)6000元;

二类恶性肿瘤(胃、胆囊、结肠、直肠、甲状腺、鼻咽、喉头、舌、子宫、卵巢、膀胱、阴道、阴茎、睾丸、皮肤、乳腺)5000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6000元; 3、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 4、急性心肌梗塞4000元;

5、心脏瓣膜臵换术—须开胸手术5000元;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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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5000元;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6000元;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3000元;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5000元;

(二)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注4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自付额达到2万元以上,按10%的救助比例,给予其中一人一次性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捐款职工本人救助额最高3000元,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救助额最高2000元。

(三)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经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超过30000元的,给予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特困职工参加捐款的比照捐款职工救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由本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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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救助,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情形的具体救助额度、救助比例可视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报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募款结束次日起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

第十五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对捐款职工家庭,救助不超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救助次数或额度由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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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附件3),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四)审批。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下级工会上报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附件3),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五)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情况整理归档。并将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十八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申请救助。

第十九条 救助金的领取。一般应由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等到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六章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留存、

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以基层为基础,市、县(市区)分别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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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上解。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应如实将捐款名单登记造册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上一级工会。

县(市区)总工会、市局(委、公司)工会、市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工会在收到下级或基层工会上报的捐款名单后,汇总职工捐款情况,填写单位捐款汇总表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下级工会上报的捐款名单,汇总全市(辖区内)职工捐款情况,编制汇总表报送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所收捐款总额的96%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5月20日前,将所收捐款的4%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缴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省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

市局(委、公司)工会、市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工会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4月30日前,将所收全部捐款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并将捐款总额的4%上缴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省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救助金30000元以内的救助事项进行审批。单笔救助金额超过30000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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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后向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其中30000元以下部分由市、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超过30000元部分参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审批办法》由省级资金支付。

省级资金支付的特别重大救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向省总上解资金总额的110%。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基层工会,要将所收捐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解的募集资金,要将《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救助资金支付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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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应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对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10日—1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补助情况和财务报表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总财务部。根据月、季度报表要求修改

第三十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总工会、市局(委、公司)工会、市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工会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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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督导、检查; (四)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总工会及所属工会捐款资金的上解、归集;

(三)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五)督导检查所属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省、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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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调剂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五)指导检查基层工会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建账及将捐款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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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并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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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邢台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 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1:本实施细则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注2: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经各级工会审核认定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管理的特困职工。

注3:脱困无望职工特指经工会审核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1、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2、职工中因患大重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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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注4:省二级以上医院包括: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名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所)

邢台市人民医院 河北省三级专科医院名单

邢台市眼科医院

河北省二级综合医院名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1所) 1、邢台市第一医院 2、邢台市第三医院 3、邢台市第五医院 4、任县医院 5、邢台县医院 6、威县人民医院 7、临西县人民医院 8、沙河市人民医院 9、沙河市医院 10、平乡县人民医院 11、南宫市人民医院 12、宁晋县医院 13、隆尧县医院 14、巨鹿县医院 15、临城县人民医院 16、清河县人民医院 17、清河县第二医院 18、广宗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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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河县人民医院 20、内丘县人民医院

21、南和县医院

河北省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公示名录(非营利性19所) 1、邢台市中医院 2、邢台县中医院 3、清河县中医院 4、新河县中医院 5、巨鹿县中医院 6、沙河市中医院 7、广宗县中医院 8、临城县中医院

9、隆尧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10、南和县中医院 11、威县中医院 12、平乡县中医院 13、平乡中西医结合医院 14、临西县中医院 15、南宫市中医院

16、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17、内邱县中医院 18、柏乡县中医院 19、任县中医院

附:《邢台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季度统计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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