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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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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交流内容

一、 环境监察职责、权利、义务 1、环境监察职责(环境监理暂行办法)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环境监理人员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在监察条线内部,这些职责统称为:“三查二调一收费” 三 查:

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对辖区内单位环境管理行政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 调: 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 一 收费: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及国务院、环保总局、地方法规、条例、办法等 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行政制度(“新五项”) ?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三、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 四、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 依法对全市工业污染企业的“三废”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对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等进行进度督查;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进行调查处

理;负责辖区内污染企业排污费的征收。 ? 2、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并查阅有关资料;

?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 3、环境监察人员的义务

? 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并有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二、污染源监察

? 1、污染源监察的概念

? 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事故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的执法行为。 ? 2、污染源监察的内容:

? 根据监察工作目标和内容,现场检查应包括企业相关环保手续是否齐全;“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机构、制度建设及管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转情况;污染物排

放情况(水、气、固废、噪声、放射等);排污费缴纳情况;信访情况。

? 3、污染源监察重点:

? (1)排污单位落实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的检查: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管理人员设置、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

? (2)进行工况调查,检查污染隐患:对生产工艺、设备及产品审批核准情况调查、调查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检查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了解污染产生的原因、规模、排放去向、发现非正常产污和排污行为及污染隐患。 ? 4、排污单位的污染源守法检查: ? (1)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2)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 (3)污染源治理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了解排污单位拥有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设施管理运行现状、运行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情况(停运、违规运行);检查污染物的处理量、处理率及达标率;检查有无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行为。

? (4)环境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检查:应急预案、应急池、应急装备。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收集信息

A 与局其他科室沟通,及时收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B 从日常现场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C 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

A 检查时必须二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B 检查时需有被查单位在场人员共同参加,听取检查对象介绍情况;

C 检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D 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E 查阅现场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了解是否正常; F 如实纪律现场查访情况,填写现场笔录;

G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进行采样分析,并约见排污单位负责人 3、视情处理

A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 B 纠纷信访调处;

C 对违章的,填发《行政处理通知书》; D 对违法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将所有检查记录、统计材料分类后统一归档,完善一厂一档。 注: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强调:检查人员在现场开展监察业务时。必须做到: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四、环境违法行为处理 1、如何发现违法行为:

主要来源为:群众举报、环境监察人员在检查中自行发现、上级环保部门下转、新闻单位暴光或披露。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是一门技术,但它没有固定的方法可以掌握,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个人的逻辑思维能力。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A、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B、熟悉法律法规;

C、熟悉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 D、熟悉各行业的检查要点 2、发现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A、调查是查明事实:何人、何时、何地、 何事、何果;调查的方式:询问、查阅、勘查、约见;

B、取证:是指收集反映并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有关材料。 (1)调查取证三原则:

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

及时取证原则:调查取证及时进行,及时收集证据并保全证据。一方面,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证据本身有自然消失、损毁可能;另一方面,当事人都有串供或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必要。 全面取证原则: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必要且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由于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取证。

(2)、取证和补证:环境违法案件一般通过一次取证和一次补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次取证应尽量在第一现场完成,主要是现场照片、生产记录、

现场采样、现场笔录、操作工人的询问笔录等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第二次补证主要是证据的补充,包括企业的审批文件、企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厂方的情况说明、确定的整改放案等。

例如某厂偷排废水,一次取证完成的是偷排口的照片摄制、水样采集、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生产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操作工人的询问笔录等,二次补证应完成:约见企业负责人并做询问笔录、 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审批手续、偷排水量的确定、厂方的情况说明、确定的整改方案等。 3、现场笔录

(1)、笔录是指对污染企业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后作出的书面记录,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它是对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有效方式,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要点,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重点是制作笔录的原则,应该用记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主观的评论、推断。

(2)、笔录的格式:

被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情况:生产情况,设施运行及排放情况、异常情况、采样情况。

(3)笔录的要求:

笔录必须字迹工整、书写整齐、格式规范用钢笔且不能涂改,确需涂改时由被检查单位人员应按手印或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在场人员对检查记录可提出意见,当事人拒绝签名要作说明,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另外需一名和环保部门及检查对象没有工作关系的在场人员签字。

4、常用法律条款 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自1999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禁止一切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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