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2002]36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1% 0.8% 0.6% 0.3% 0.2% 0.05% 不收费 1000 元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1、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1000万-3000万元部分 3000万-5000万元部分 5000万-1亿元部分 1亿以上部分 2、挂牌交易服务 宗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正让方各负担一半。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的,公正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 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毫不相干或召开拍卖会等。 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凭)合同文件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临床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3、转让或租赁服务 宗 600元 4、抵押服务 宗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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