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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问责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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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员工履职问责追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行人字 [2010] 01号

签 发:

———————————————— ★ ————————————

员工履职问责追究管理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加强推进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 则

责任问责追究管理规定,是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有职(权)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问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问责追究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定 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合理的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客户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班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和计划目标的实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范围

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全体员工。

第五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符合责任问责追究内容情形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辞退、开除(造成有经济损失的不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六条 问责追究的内容

有下例情况或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进行问责追究:

1、部门负责人或分管主管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或部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致使工作无法推进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

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以致丧失再次办理机会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导致各项计划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失损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落实以公司办公会会议决议、文件、批示、指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又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合理时限内办结的;

6、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7、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8、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10、未完成月、年度业务计划目标,造成公司或部门工作计划严重滞后,致使

公司计划经营成果未能实现的。

11、办公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和出卖公司利益,收取个人好处的。

1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14、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

工作,影响办事效率、错失办事机会、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15、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票、玩游戏等工作纪律松懈的;

16、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

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17、工作不负责,严重破坏办公环境整洁、安全保卫有关制度,发生火灾、财

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18、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19、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

利于团队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或员工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20、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

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

响员工团结,或有其它越轨行为的。

22、在提供工作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

吃、拿、卡、要,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2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等被投诉的。

24、在违规行为的投诉中,受理人员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25、不按公司规定业务流程严格履行流程程序,致使工作进展受阻,相关部门

业务或工作无法推进或低效、无效推进的。

26、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

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27、泄露公司秘密者(秘密包括经营、经济、技术、财务、人事劳资等)。

28、不限于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规定、工作作风、效能低下、

损害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道德规范应当问责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第八条 问责追究的处罚

依据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主次,可以适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单处或并处。其中,罚 款: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的同时适用经济处罚。普通员工给予50元-200元罚款;中层管理人员给予200元-1000元罚款;高层管理人员给予500元-2000元罚款。同时,取消责任部门或责任个人的年终评优资格,并对责任人扣罚不低于30%的年终奖金。

问责追究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经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合理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问责工作的;

(4)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污辱、陷害的。

(5)问责追究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拖延受理、

不受理,依照有关规定而被追究其责任的。

第九条 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合同审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人员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查小组全面负责问责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问责追究核查小组组长负责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责任事项的日常核查、核实、落实、督办、促办、情况汇报、处罚建议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问责追究程序

问责追究核查小组根据公司及各部门工作目标计划、会议决定、指示、批示、员工或客户投诉、及领导限时完成的工作事项,以及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启动问责追究程序:问责事项发生→核查小组介入调查、了解、分析→督办并汇报核查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分析→与问责对象沟通,听其陈述→汇总评价→提出建议上报→执行并通报最终决定→处理决定告知问责对象→结束。

被问责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或公司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篇二:公司问责制度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 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2)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三)销售服务方面

(1)对所负责区域信息(特指碧桂园项目)掌握不全、沟通不到位,导致客户主动来电要求订货、催货的;

(2)经公司反馈信息后,仍未能了解具体情况及时沟通的;

(3)项目跟踪不及时,导致跑单、漏单的;

(4)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2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5)跟单不及时,导致产品入库后未能及时发出而积压的;

(6)对客户反馈的售后服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投诉的;

(7)对公司应收款跟进不及时,未能及时收取回款资料,造成回款延误的;

(8)产品发出前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导致客户拒收或迟迟没有收到产品的;

(9)未按公司流程跟单、下单,直接安排供应商的。

(四)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辞退员工,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

贻误、损害公司利益的;

(4)对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5)对公司重大会议、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6)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7)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8)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应强烈,长期(3个月)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且全部与绩效挂钩: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2%。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3次(含)以上5次以下扣除绩效50%,5次(含)以上扣除绩效100%。

(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20%,3次(含)扣除绩效60%,3次以上扣除绩效100%。

(三)留用察看,扣除当月绩效50%。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责令辞职;

(五)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 年度累计被问责超过3次者,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篇三:工作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臵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臵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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