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司考及教学资料
法理学案例分析:野生动物伤人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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