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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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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达标基本要求

一、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 具备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2.煤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生产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按规定建设和管理;

(6)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3.煤矿企业须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实行“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制度。

二、各专业基本条件

1、通风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4)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经论证并批复同意可以不建的除外),瓦斯抽采达标;

(5)通风系统独立,完善,可靠;

(6)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反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瓦斯涌出量,并按相应瓦斯等级管理。

2、地测防治水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

3、采煤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每个采区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采用正规壁式开采;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

(5)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小型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m。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掘进工作面数量符合核定要求;

(2)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地质报告编制作业规程;

(3)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4)掘进工作面煤(矸)必须实行机械化装运。

(5)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5、机电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其中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自救系统的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4)主排水泵(含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路,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5)提升设备、主通风设备、主排水设备及压风设备等矿井主要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且检测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

(6)现场检查考核电器设备,失爆不超过两台(处)。

(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运输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死亡事故;

(2)各种司机(绞车司机、机车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信号工、司旗工、把钩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全部持证上岗;

(3)无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运输设备;

(4)有便于操作的运输质量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

7、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设置“五长”、“五科”、“五队”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机构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2)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2.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3.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安全费用提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4.隐患排查与治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3)煤矿生产应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建立作业规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4)规范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篇二:十个严禁十个严格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

(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

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

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

(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

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

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

(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的,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

员未经培训下井作业;

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

3.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出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4.必须对零散巡查、检修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入井登记;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严格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地面放炮的规定,且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严格执行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4.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

5.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的规定,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排水;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1.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防治水规定;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防治水工作;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成果分析;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性能的技护材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备用支护材料,特殊支护齐全,上下出口畅通;

2.巷修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措施;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4.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验收交接班制度;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2.严格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3.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

4.斜井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防坠罐装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

(一)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的规定,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 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

(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

(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

(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

(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

(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的不准生产;

(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

(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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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

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

施细则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

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

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3、矿井总风量不足;

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

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中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开工前,建设中的突出矿井必须在揭煤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抽采系统)。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揭露基岩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各二级公司、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建设完善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生产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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