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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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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2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

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

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 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 2008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 2008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08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 2007年11月23日,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

篇二:法学论文

目 录

绪论????????????????????????????????1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背景和概念????????????????????1

(一)网络游戏财产的背景??????????????????????1

(二)网络游戏的概念????????????????????????1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特征????????????????????????1

(一)可流通性???????????????????????????1

(二)虚拟性????????????????????????????2

(三)依附性????????????????????????????2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2

1、物权说???????????????????????????2

2、债权说???????????????????????????2

3、物权肯定说?????????????????????????2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主体??????????????????????3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3

1、虚拟物品交易过程中因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3

2、、因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而引发的的纠纷?????????????3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3

(一)虚拟财产价值评定???????????????????????3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4

1、如何确定玩家为正版软件的购买人???????????????4

2、如何确定玩家是ID的合法所有者????????????????4

3、如何确定在游戏软件的运行过程中获得了的游戏武器装备?????4

总结??????????????????????????????????5

参考文献????????????????????????????????5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为视角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之后的又一次的信息技术革命。然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问题和纠纷也相伴而生。其中尤

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频繁发生。由于在学理上没有明确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

也没有确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使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成为法律难题。然而为

了能够解决这些随之而来纠纷,为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护。在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与大量的现实案例的基础上,从网络游戏的背景、概

念、法律特征、以及从物权的角度着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理论作初步探讨研究。

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纠纷的主体,对网络游戏虚拟财的相关的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债权法律保护

On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Suppositional Possessions

--- on the perspective of virtual property dispute on online game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a revolution of human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fter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 However, along with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disputes occurred. Especially the virtual

property disputes of the online game occur frequently. Since there is no clear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no practicable method of oper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mak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o be a difficulty in law.However in order to be able to solve

the dispute followed, for the right to seek the judicial relief, make the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protected. In reference to related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and on the basis of a lot of real case, from online game concept,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 in the virtual property of online game

theory,we make a preliminary study .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network

game disputes, and then propose a plan .

Key words : network suppositional possessions 、legal property、Claims、legal protection

绪论

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庞大规模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网络经济正迅速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法律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这样的新生的事物时显得措手不及。然而目前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地区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提出了保护情况,然而根据我国的网络游戏发展现状,日益增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对法律空白的挑战,不得不引起各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论和关注。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背景和概念

(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背景

20世纪初,随着现代网络技术飞跃的发展,网络游戏与各种虚拟空间日渐风行, 玩家通过游戏获胜或购买“Q币”来获取各式“武器”、“段位”、“饰品”,而这些又成为“网络扒手”的目标。在2000年的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远远不足于3000万,但是到2001年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就增加到了3.1亿,然而随着经济急速的发展,在2005年又再次攀升到37.1亿,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齐头并进的休闲产业。 从2008年 到2010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23.7亿元,带动电信、IT、媒体广告等相关产业产值达到631.2亿元。据调查研究,有34家中国企业自主研发的82款网络游戏作品进入海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销售收入2.3亿美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4.57亿,占全国网民总数的23.2%,占全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但与此同时,我过的网络安全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这类“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玩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律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都作出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所以此“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财产。网络世界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网络财产在广义上讲,凡是非物化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都能归入虚拟财产的范畴,数字媒体、网络硬盘、网络ID、博客、虚拟货币、电子邮箱都能包括在内,外延比较广泛。而狭义的网络财产仅仅是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络优秀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得到的同时还能在离线交易市场中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可能性的物品,其表现最为典型的有:游戏中的游戏货币、角色ID、虚拟武器装备。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用户的个人劳动、市场交易、真实的财产付出等手段获得的能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其实用价值,并以此获取现实利益的电磁记录服务和数据。也就是网络游戏玩家通常说说的“游戏币”、“装备”“宠物”或者其它能够提升角色属性的物品等财产。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可流通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只要通过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玩家以购买点数和服务的方法获取进入到网络游戏时间和权限以及服务,当玩家达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事先设计的某种程序要求时就能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游戏服务提供商的利润通过出售点卡获得。另外一种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

易转让,一般表现为玩家私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其他虚拟财产的形式来完成,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

(二)虚拟性

网络虚拟产品从本质上讲来说并非一个实际存在的物体,其实就是存放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一些电子数据和符号,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器在后台对游戏数据进行处理,转化为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可以看到到的物品或者可以享受到的服务。所以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三)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时虚拟的、无形的、看不见摸不到的财产,它的存在必须以网络为基础,一旦离开网络它将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有着极大的依赖性。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物权说

大部分学者认为,尽管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占用一定的空间并具有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无体物的概念已得到现代各国法律的确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且台湾地区“法务部”于2001年11月23日对该类问题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记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线上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罚之窃盗罪及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由此可以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储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被视为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物权说的观点就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支持了。

2债权说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仅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只是表明了格式合同下网络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在这里,研究的重点不是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网络运营商与玩家分别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前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服务,而后者依约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前者不是以转移游戏及其辅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物品的控制仅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3物权肯定说

第一,着重于对物得直接支配性,例如,梅仲协在《民法要义》中写道: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鸿逊欣在《中国民法总则》中写道:物权者,直接支配管理物之权利。

第二,着重于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的定义。例如,姚瑞光在《民法物权论》中写道: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舟桥淳一在《物权法》中写到:物权乃支配一定物之权利,或就一定之物,直接享受其利益之权利。

第三,着重于支配于排他性的定义。例如,张龙文在《民法物权》中写到:物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高富平在《物权法原论》写到:物权最合适的定义为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他认为由于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物权定义无须附加“享受其利益”这样的词句。他认为指出物权不仅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独特性在于,就对某物的支配来说,物权是排他的,物权的实质是通过针对物权以外的人的一种关系,而赋予某人完全或部分的支配物的权利。因此,在支配权前加“排他”二字更能突出物权定义的法律权利特性。

第四,着重于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性的定义。例如,郑玉波在《民法物权》中写到: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篇三:法学论文范文

摘 要

司法效率一直是倍受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当前,我国民事纠纷诉讼增长迅速,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在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在保障小额债权诉讼权利人利益方面,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简易程序,还是重新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小额权利人简易快捷便民的程序利益,却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和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每个公民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本文认为,基于我国实际,应选择重新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思路,因而,本文在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探讨了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所应依据的价值基础和初步的运作设想。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程序架构

China's establishment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s

Abstract

Judicial efficiency has been greatly concerned about the topic of jurisprudence. At present, China's rapid growth in the civil lawsuit to the court caused considerable pressure to reform the way the trial has brought all sorts of problems. To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especially in small claims litigation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 is to further revise and improve the existing summary procedure, or a small re-enact the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ights of small, simpler and quicker procedures for the interests of convenience, but there ha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s a quick summary of the proceedings. Its not only in civil cases is based on the triage process and to reduce the burden on the court as a concept, it is the summary of the efforts to make every citizen of specific procedural safeguard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chosen to re-develop a small idea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loser to the people. This article in the summary to reflect on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of the foundation and initial operation of the idea.

Key wordsSummary Procedure;Small Claims;Architecture

目 录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 ??????????????????1

(一)观念层面上的问题???????????????????????2

(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2

(三)司法层面上的问题???????????????????????3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选择 ????????????????4

三、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一)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5

(二)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6

四、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分析 ??????????????????????7

五、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构想 ?????????????????9

(一)增设小额诉讼程序???????????????????????9

(二)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9

(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9

(四)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制度 ?????????????????10

(五)赋予当事人应享有程序选择权 ?????????????????10

(六)简化小额诉讼审判程序 ????????????????????11 结论????????????????????????????????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7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

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简易程序的理解,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1有的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2还有的认为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所使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但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通过对以上各学者所下定义的透视,不难发现,我国学者理解简易程序时不论着眼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是着眼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抑或是着眼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其主要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理解简易程序的,而共同点都是将简易程序理解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

(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

(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

(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只有两种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而经过多年的运作,事实证明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简易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在我国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也有侧重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而共同点都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理解简易程序的,即简易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3这些理解都还停留在简单理解的层面上,这种观念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这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民事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结构严重失范,规定笼统、抽象,许多审判环节、审判制度都没有涵括的弊端,使民事简易程序不能体现其独立的且完整的审判程序之特性。这主要体现在:

1.法条过于粗简

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5个条文,从第142—146条),导致我国简易程序失范。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应当具有完整的程序结构,但我国的简易程序对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只是支离破碎地对起诉、传唤、审结期限等方面作了规定。这给基层法院在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时带来了许多盲区,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变得五花八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例如规定的独任审理,独任审理的其他方面仍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其灵活程度大,在实际操上很难把握,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性。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这其中包括适用法院的范围和适用案件的范围

(1)适用法院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然而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由主审法官一人或适用书面审理完成的。况且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通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在他们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经济的、迅速的解决纠纷和矛盾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过于狭窄,范围太小,不能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诉讼和迅速解决纠纷的效果。

(2)适用案件的范围不科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都作出了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细则。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仍然是一个界线模糊的问题,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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