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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方某(女)与袁某于2002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生育一男孩。2004年3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方某将孩子遗弃于袁某处。自2004年3月至2006年4月,袁某以方某名义从所在村委会领取(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