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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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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68.企业未备案享受了优惠政策该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70.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常见问题(10)

7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有两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72.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73.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74.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吗?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范围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5.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定率、定额),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

7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2016年版)

一、收入类(11)

1.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与会计有什么差异,需怎样调整?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7.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60.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什么时候办理备案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1.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2.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3.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需要每年都履行备案手续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4.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若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5.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应如何保管?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

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6.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办理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域,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7.2015年76号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如何使用?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简称《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76号公告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能否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7.哪些行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1)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如实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跨期扣除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9.企业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项目,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十一)资产类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50.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

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什么条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但该资产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十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常见问题

53.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54.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十三)其他扣除常见问题

55.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56.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里注意三点:首先,服装要装符合企业的性质和要求;其次,服装要求企业统一制作;第三,制作的服装必须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穿着的。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新疆地税局的新地税发[2010]82号文第四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第六款规定: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57.企业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健身馆给员工发放普通运动衣符合2011年34号公告的要求,但要是换做工业企业的车间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等高档服装,应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三、税优惠政策类(66)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常见问题

58.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还是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了?

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相关文件:《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

59.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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