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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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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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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 士 学 位

第七条 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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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3.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4.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位论文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硕士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外审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部(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位办备案。

2.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按一定比例抽取外审,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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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指导教师除外),原则上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指导教师(不是硕士导师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硕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应参与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部(学院)集中组织进行。硕士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答辩的主要程序包括: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核情况和论文评阅情况。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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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5)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四条 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5.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下述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署名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一作者,或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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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

1.博士生答辩结束后应对答辩委员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修改,撰写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答辩分委员会成员审查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所有上分委员会讨论的较大修改及以上的博士学位论文,应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审,并将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答辩材料,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分委员会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讨论、审查结果的汇报,并对结果进行审议、讨论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博士学位授予决议时,应通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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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答辩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申请内部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若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学位办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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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书时间按照决议日期填写,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校档案馆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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