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说明
1.教师工作量中所指的“教师”,包括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但不包括工勤人员和医务人员。
2.教师工作量_是教师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总构成。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业务学习工作量三个方面。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标准课时,1 个标准课时=1 个地方与学校课程(或自习课)的普通课时。
3.课程教学工作量_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等教学各环节工作量。
4.课程工作量系数_根据各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多少的不同,赋予每门课程不同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主要考虑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等几方面的因素。中小学各门课程的工作量系数分别见附表 1、2。
5.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_指班主任、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含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等)的工作量。
6.业务学习工作量_指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参加教学观摩、
研讨、竞赛等工作量。按实际节数计算。7.教师满工作量_指一个学校根据学校总工作量和教师数量情况确定的每一个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量。
二、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公式 1:教师满工作量=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教师总数 公式 2: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学校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学校总业务学习工作量。
1.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基教?2002?35 号文件规定的《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计算。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各工作岗位工作量标准:
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岗位每学年工作量=80 标准课时(起点班和毕业班班主任岗位每学年工作量为 100 标准课时);
校长岗位(含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每学年工作量=80 标准课时;
中层领导(含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等)每学年工作量=50 标准课时。
教师兼任多职的,最多可累计计算两个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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