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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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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家费协议书

附件5:

引进人才工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乙方:

内容:

根据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经各研究所(中心)申报、推荐,人事处审核,院人才引进评审小组评审、院领导批准,甲方同意按照人才引进的方式接收乙方来院工作,并按照规定标准享受有关待遇。现双方共同签订工作协议如下: 1.甲方接收乙方到工作。 2.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自报到之日起付给乙方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照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3.乙方到甲方工作后,要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并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甲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 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满3年。工作满3年,如果乙方提出工作调转申请,甲方可协助办理调转手续, 已经享受的福利待遇归乙方所有。 6.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工作不满3年申请离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目标, 由所在单位提前解聘的,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

计算方法为:

违约金=[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转化为固定资产部分除外)] ?(3?实际工作时间)/3+已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7.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乙方签署《聘用合同》的,按《聘用合同》办理。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所在研究所(中心)各一份,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引进人才协议书 引进人才协议书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来甲方工作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来甲方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聘用。

二、甲方聘用乙方服务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在协议期内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3.接受甲方的领导、聘任、考核与管理。 4.服从甲方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相应的国家工资及有关补贴。 2.根据贡献,经甲方评定,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和奖励。 3.依照甲方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及其他公益待遇。 4.依照《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参加职务晋升。 5.享受《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_________》(____号文件)、《_________》(____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6.对甲方工作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批评意见。 7.享有其他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五、在协议期间的前两年内,乙方不能调动工作或辞职、对满两年不满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出调动或辞职,经学校批准,可办理调动、辞职手续。同时,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所分配的住房或学校提供的住房补贴,并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协议期内,甲方本着鼓励所引进的人才扩大海外学术交流的精神,支持乙方短期出国(境)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进行学术访问与讲学,参加学术会议;乙方连续在海外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经批准者除外),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职务、职称、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此协议,任何一方自行违约,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必要时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述。

八、在协议期内,如遇到本协议未列事项,双方应本着工作第一的原则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篇三:太原理工大学“双聘院士”聘任协议书

太原理工大学“双聘院士”聘任协议书

聘 任 方(简称甲方):太原理工大学

法人代表: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0351-6010330 双聘院士(简称乙方):

性 别:

身 份 证:

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简称丙方):

负 责 人:

联系方式:

为了保证太原理工大学“双聘院士”来校后能顺利开展工作,保障学校、相关学科及双聘院士三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双聘院士”聘任暂行办法》等规定,经三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聘期

“双聘院士”聘期为五年。

聘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 1.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费500万元。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科研启动费的90%用于科研设备的购置,10%用于会议、差旅、资料,科研启动费由学科相关负责人支配。聘任后第一年拨付30%,即150万元;第

二、

三、四年每年拨付20%,即100万元;第五年拨付10%,即50万元。 2.住房与安家费

甲方为乙方提供200平米以上住房或校内公寓一套。校内公寓面积如不足200平米,甲方按不足面积所占比例为乙方提供差额补贴(不提供住房或公寓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家费25万元,用于乙方校内住房购置或公寓的装修、装饰、水电气等费用的支出。 3.岗位津贴

甲方为乙方支付每年10万元的岗位津贴。

租房补贴、岗位津贴由校财务处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2月和8月不发)直接发放于乙方个人银行卡中。由此产生的税金由乙方个人负责缴纳。 4.招生条件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1.受聘岗位:太原理工大学“双聘院士” 2.五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相关学科或单位与双聘院士协商完善,相关条款可具体细化):

(1)指导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3)指导培养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支撑一支学术创新团队进行高水平的科研及教学工作。

第四条 丙方的工作任务及考核指标 1.为双聘院士解决50m2以上办公室一套,装修、装饰费从科研启动费中支出。 2.为双聘院士提供助手一名,由院士本人选定,本学科或单位聘任。 3.五年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由相关学科或单位与双聘院士协商完善,相关条款具体细化)

(1)人才培养目标:

(2)教学科研目标:

(3)学科建设目标:

2、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考核指标(由相关单位或学科与特聘专家协商确定)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服务、生活条件和工作报酬,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乙方在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或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未能履行聘任期阶段目标,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分别给予扣减或扣除岗位津贴直至解聘等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3)甲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对丙方进行工作目标考核。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丙方应提供的各项权利和工作、生活待遇。 (2)承诺每年原则上可以在学校工作累计一般不少于两个月。

(3)在聘期支持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

(3)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甲方合法的权益。

(4)聘任期间同意甲方、丙方在申报学科专业、申报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和申请科研成果鉴定、获奖等学校各项工作中使用“太原理

工大学双聘院士”冠名权。 3.丙方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协议获得乙方在本学科或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的权利。

(2)协助学校完成、落实好应给乙方提供的各项工作、生活待遇。

(3)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丙方应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 考核 1.甲方每年度按本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丙方进行考核。考核时,丙方须向甲方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汇报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和本学科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甲方根据丙方的书面总结和人事部门的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2.如丙方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甲方有权追究丙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直至对学科或单位做出处罚。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法律规定、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条件具备,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否则视为违约。若需变更,应由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及防范的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三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三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续聘

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如三方同意,协商一致,可签订续聘协议。续签要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附则篇四:安家费税法

1、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穗地税发[2007]199号的有关规定,本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改按国税函[2006]5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穗地税发[2006]84号文第七条的规定, 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3、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文第三点的离退休人员、第四点、以及第十二点的第二款(蓝色字体)失效。

文件正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 穗地税发[2004]64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

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

(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四、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计税问题

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等企业高层管理班子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缴。 前款所称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的工资形式。企业应能提供年薪制方案以备检查。

五、关于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奖学金的征免税问题

对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取得伙食费、公杂费的征免税问题 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取得购房违约金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因销售方违约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5万元)÷签约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签约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式签约工作年限≤10 对于分笔支取安家费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取得安家费应缴个人所得税=按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计算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支取安家费/安家费总收入

九、关于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由财产转租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如下:

(一)财产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财产转租人支付给上一环节出租人的租金;

(三)按租赁合同由财产转租人负担并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该转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十、关于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凡我市施工企业外出施工被施工地税务机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则施工期内直接参与外出施工、管理的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均可视同已完税,这部分人员在机构所在地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外出施工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对比我市规定,多缴的税款不退,少缴税款的不补。施工企业应要正确核算,准确划分外出和非外出施工、管理人员,并提供足够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专营建安业务的施工企业和既从事建安业务又兼营其他经营项目的施工企业,如帐册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则对企业的全部员工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依0.4%带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工商注册地在广州市(含三区两市)的施工企业发生跨区(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企业 按规定持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允许其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兼营货物运输业户征税问题

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取得的经营收入,一律按3.3%带征个人所得税;其从事其他经营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规定的带征率执行。 十

二、关于个人提供临时性劳务的征税问题

个人提供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

(四)点规定的劳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以及董事费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供上款以外的临时性劳务活动视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4%带征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

三、关于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征税问题 对帐册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其适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比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的第四类“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务”执行。

以上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向雇工和有关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四、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我市当年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并据实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关于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期限问题 纳税人凡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应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不再受理。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应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十

七、关于继承人应否履行被继承人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清缴税款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不负缴纳责任。

十八、关于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取得的医疗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除外籍人员以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商丘师范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是否要求解决配偶工作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配偶是否在本校工作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学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首聘工作协议:

一、甲方接收乙方到甲方工作,并签订为期五年的首聘工作协议,即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甲方承诺:

1.甲方为乙方办理调入或聘用手续,并保证乙方享受甲方正式职工的一切待遇。 2.甲方按照国家的工资政策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 万元。 5.乙方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后,享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应得的校内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乙方承诺:

1.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在甲方工作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乙方须全职在甲方工作,积极参加甲方和所在院(部)的政治、业务活动

和有关会议,并由所在院(部)考勤、考核。 4.积极参与所在院(部)的教学改革活动,并主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

科研能力,每学年提交1篇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报告或学科建设报告。 5.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承担

有关教学工作任务。

6.首聘期每个聘段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第二聘段4 篇),或在国家一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论文被sci、ei、cssci、istp、a& hci收录3篇,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1篇,或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

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 7.积极主动地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在协议期每个聘段成功申报1项省级以上

科研项目(不含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省政府招标课题)。 8.每学年为师生作2次学术报告。

四、首聘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签署《续聘工作协议》。

五、乙方若有违法违纪、严重违犯职业道德,所提供证件、业绩材料虚假等

行为或经院(部)综合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

议。

六、乙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工作年限工作期满,乙方除按比例退还甲方已

支付(报销)的各种费用外,每提前一年须交纳违约金1万元。

士后研究。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指印):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商丘师范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一、乙方在甲方首聘期满,继续在甲方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续聘工作协议,即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甲方正式职工的一切待遇。 2.甲方按照国家的工资政策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 4.乙方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后,享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应得的校内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乙方承诺:

1.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业绩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在甲方工作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全职在甲方工作,积极参加甲方和所在院(部)的政治活动、业务活动和有关会议,并由所在院(部)考勤、考核。 4.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承担有关教学工作任务。

5.续聘期三年内,商丘师范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完成单位,科研工作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⑴本人作为主持人成功获批1项国家级项目;⑵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见院行字[2013]76号)发表论文2篇;⑶主持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文科为省委宣传部主办的省社

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理工科为省科技厅主办的科技进步奖。部级与国家级奖励与此对应)。

五、乙方若有违法违纪、严重违犯职业道德、所提供证件、业绩材料虚假等行为或经院(部)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六、乙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服务期满,乙方除按比例退还甲方已支付(报销)的各种费用外,每提前一年须交纳违约金1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关于调整安家费标准的申请

汕头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和房租补贴费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的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来我校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大力增强我校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把我校办成具有特色的现代化高等学府,结合当前形势及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对原引进人员安家费的规定进行调整,设立安家和房租补贴费,并对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安家和房租补贴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60万元

2.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24万元

3.教授:12万元

4.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6万元

夫妻同时被聘到汕头大学工作的,较高职务者的安家和房租补贴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另一方按照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二、安家和房租补贴费发放办法:

安家和房租补贴费分6年发放,其中总额的40%在引进人员来校报到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平均到各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如果该人员在汕头大学服务不足六年,未发放部分不再发放。

如果引进人员租用学校住房,其各月的安家和房租补贴费可用于抵扣当月的住房租金,若有剩余则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如果引进人员聘期内在汕头市内购置住房,可凭购房证明一次性先行领取安家和房租补贴费未发放部分,如果该人员在汕头大学服务不足六年,则先行发放部分应按未服务的月数退还学校。

如果聘期内出现暂停发放工资的情形,按月发放的安家和房租补贴费暂停发放,暂停发放部分在恢复发放工资时补发。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大发[ 2001 ]193号、[ 2002 ]29号、[2004]26号文中有关安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已享受本安家和房租补贴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其它房租补贴。

第三篇:江苏省无锡市人才安家费申请说明

安家费申请说明

业务说明: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给予 50万元的安家费,每年支付 20%;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 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给予 30万元的安家费,每年支付20%。

受理部门:无锡市外国专家局(无锡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

申办时须提供材料:

一、来锡落户并就业人才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工作安家费申请表》一式4份

2、《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本市户口证明(2006年7月4日以后户口迁入无锡)

5、在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含工作单位证明书、证明人情况、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6、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拥有人,购房时间在2006年7月4日以后,如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则只能有一方享受安家费补贴)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工作合同复印件

二、“530”领军型创业人才

1、《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园区管理部门对企业运营情况(注册落户一年以上)的综合评估报告

5、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拥有人,购房时间在2006年7月4日以后,如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则只能有一方享受安家费补贴)

6、本人护照复印件

申请流程图:

联系人: 唐鹏

联系电话:0510-82853850联系邮件:wuxiwaizhuanju@163.com

附件: 《海外高层次来锡工作安家费申请表》

《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工作安家费

申请表

姓名单位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无 锡 市 人 事 局 制

填表须知

符合《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锡委发[2006]62号文)及其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文)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申请安家费时填写此表。填写时须注意:

1、请用钢笔认真填写,字体工整,字迹清楚并易于辨认;

2、要按各栏目的具体要求详细填写,不够填写时可在后面附加页中续写,并在附页左侧栏目上注明相应的页码、栏目。

3、本表一式三份。

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注栏。

第四篇:办理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住房补贴的有关程序

办理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住房补贴流程图

一、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办理程序如下:

注:

1、科研启动费报销范围:

可列支:设备费、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版面费、材料费等);

不可列支:人员经费、餐费、电话费等。

安家费报销范围:

可列支的:

1、安家所需的家用电器(汽车、手机等学校专控类商品除外);

2、安家需要购置的家具;

3、安家所需要的租房费、水电费、煤气费、搬家费、装修费、运费、电话费以及其他与安家有关的费用;

4、邮费、网络费;

5、自行车(名称包括电动车、折叠车等);

6、车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公交IC卡、飞机票);

7、物业管理费;

8、部分数码类的电子产品(如MP

3、数码照相机、电脑等);

9、床上用品;

10、体检费或医药费;

11、书及版面费。

不可列支的:

1、日常生活费(包括在超市购买的吃、穿、日用品);

2、餐饮费;

3、服务业的定额发票;

4、礼品;

5、劳保用品;

6、办公用品。

(注:所有报销发票均应限定在两年以内,即报销时年份向前推两年;发票仅限本人、配偶及子女。)

2、人事处:周

一、周

三、周四在九龙湖办理;周

二、周五在四牌楼办理。

3、财务处四牌楼、九龙湖均可报销。

4、科研启动费分两部分:一部分在人事处办理,一部分在科技处办理。

二、申请大额住房补贴的程序

注:至人事处办公室办理审核时需出具:学位证书或职称证明,本人原单位及配偶单位证明(一式两份),院系证明;

第五篇:东南大学引进人才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发放办法

东 南 大 学 人 事 处 校人字〔2011〕27号

东南大学引进人才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发放办法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高水平人才,保证引进人才顺利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加快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学校学科建设等资金安排,学校决定调整新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 享受范围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享受安家费及一年的租金补贴;经学校批准引进到教学、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同时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不含管理岗位、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引进的上述人员)。

二、 发放标准

(一) 安家费发放标准: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发放安家费1万元人民币;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发放安家费2万元人民币,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发放安家费3万元人民币;特殊人才,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享受安家费5万元人民币。既有学历又有职称人员,就“高”一项享受。

(二) 学校根据不同的学科特点及工作岗位,为引进的人才提供 科研启动金:

1、 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含 上岗副高)人员4万元人民币;提供文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人员2万元人民币。

2、 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教授(含上岗教授)10万元人 民币;提供文科、经管学科教授(含上岗教授)6万人民币。

3、引进到实验、图档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减半发放,按所聘岗位性质分类确定发放额。

4、符合《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校通知【2007】25号文)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其科研启动经费仍按高水平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执行。

5、具有江苏省优势学科的学院,其引进人才的安家费、房租补贴【校通知(2009)94号文】、科研启动经费由学院制定发放办法在省拨款中支付,其安家费、房租补贴原则上按学校标准发放,科研启动经费发放标准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三、发放程序及经费使用

1、新引进人员,在办理好相关引进手续并到学校正式报到后填写 《东南大学新引进教师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东南大学新引进教师安家费及房租补贴申请表》。由学校支付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按月造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建立科研启动经费账户、发放安家费及房租补贴。

2 省优势学科经费支持的学院,按《东南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并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2、签订聘用合同的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安家费、科 研启动经费分两年支付,每年发放一半,工作一年后未被学校正式录用的,学校不再发放另一半。以上人员正式录用后,符合《东南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校通知[2004]68号文)规定条件的,可向人事处申请住房货币补贴。非聘用的固定身份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正式报到后即可向人事处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3、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科研启动经费应在学校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当年批准的科研启动经费须当年使用,不得结转。引进人员享受的安家费、房租补贴及住房货币补贴按现金形式发放,依法纳税。

4、享受安家费人员如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按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部分安家费及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

四、本规定从2011年学校新批准引进的人员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目前具有省优势学科的学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引进人才 经费 发放 办法

抄送: 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人事处 2011年8月22日印发

3 附:目前具有省优势学科的学院:

1、 建筑学院

2、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3、 土木工程学院

4、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5、 自动化学院

6、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及软件学院

7、 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

8、 交通学院

9、 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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