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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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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杜绝免税发票在市场中流通。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大户的清理、监控力度,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经营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享受优惠的业户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当场在所领发票上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并随时掌握其用票去向。对利用享受优惠政策倒卖发票、滥开发票的业主,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直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优惠对象的纳税人的检查,一旦发现收入明显不实即可随时实行突击性检查,调查其用票来源。同时,对非优惠对象的未建账纳税人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以票控税”观念,实行足额定税与“票控”相结合,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应收尽收。 

    (四)加强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责任追究。税务管理人员存在着“重减免、轻管理”的思想,对减免税一旦呈报上级批准后就不闻不问。下岗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借证经营、转让经营、重新又就业、雇佣人员比例的变化等等,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着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平时加强减免税业户的检查、监督就能够发现诸如此类问题。作为审批机关也应当对所审批的业户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应当及时取消该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还应当对过去已享受的减免予以追缴并实行公开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收缴或停供其发票。对审批机关检查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要对该纳税人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对税务管理人员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以杜绝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善作好人的思想。 

    (五)合理设置税收优惠限额幅度,保证税收相对公平。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创业政策,其根本目的是增加下岗职工收入,实现社会稳定。税务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上,应当让享受优惠者得到实惠,让全社会感到公平。如果享受无限度的税收优惠,就竞争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由此因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显突出。如何使两者得到和谐统一,政策制定做到相对公平,笔者认为应通过多种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第一,通过设置税收优惠上限来达到相对公平。税务部门应当以当地年人均收入为参数,确定一个合理系数,规定在某一幅度内予以优惠,超过幅度范围的,比照同行业正常征税,即定额减免。第二,采取财政返形式达到相对公平。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者,税务部门平时按照正常的征管办法征收税款,按季或按年由财政返还,返还比例由政府确定,即比例减免。第三,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达到相对公平。如公益性支出减免,子女教育支出减免,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人不患贫,而患不公。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全国1400多万下岗职工,同时也影响到更多从事个体经营业户。体现税收公平、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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