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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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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专项整治行动民主生活会

对照检查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检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为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要与“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与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我院按照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坚持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先导;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关键;坚持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坚持以深化检察改革为支撑;坚持以落实“两个责任”为保障;坚持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的基本原则。召开会议重点对照整治内容中突出的十三个方面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摸底,找出涉及司法理念、职业良知、司法作风等方面在向各科室和干警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现进行剖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存在的问题:

一、对规范司法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一是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够重视,存在有规定了就整改,没有规定就按原来的套路走的思想。;二是对检察官职责定位不清晰,不明确;三是存在规范司法行为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只要办好案子就无关紧要的思想。如,在下发了各科室就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挖问题的通知后,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只想着尽快将手头的案子办结,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而不是通过合适的方法与合理的办案方式落实办结案件。

二、执法作风简单粗暴

粗暴行为说明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不讲程序,既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他们有三个错误的执法理念:

1、强权观念。在有些执法人员的思想深处,根本没有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并抱怨群众现在法律意识强了案件没有过去好处理,这些错误认识与“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严重背离。有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惟我独尊。对于被害人家属没有同情心,对受害者家属的情绪不理解,不体谅。实事求是地说,人民群众对加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拥护的,反对的是那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粗暴执法的行为。

2、强压观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终究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一些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敌我不分”,甚至还常常抱怨缺乏办案的强制手段,极力主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高压政策。实践证明,强硬的“鹰派”执法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注定是走入死胡同行不通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3、唯上观念。以反贪工作为例,上级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重视,认真审核证据。部分执法人员曲解领导指示,对领导指示惟命是从,以领导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对案件存在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亲友私下见面;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办案意见;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对他们而言,法律只是他们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三、执行办案规定不严格

具体表现为: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扩大解释、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如,办案区审讯室桌角没有采取软包,对犯罪嫌疑人联络外界方式没有完全阻隔,夸大犯罪嫌疑人罪行,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依法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知其家属,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

四、对人权保障不够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人权保障观念淡薄,出现了滥用职权、非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时问不能满足案件侦破的需要。拘传最长不得超过l2小时,经过延长的留置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嫌疑人在此时间段还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时期,完全有可能处于沉默的状态,或者故意拖延时间,也极有可能提供的真实情况不是办案人员想要的资料。侦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有价值”的证据资料,但又不甘心就此作出结论,于是变换方式的采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以“遵守”程序的规定。

二是先入为主的思想占了主导地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很多疑问或猜测,会因为办案人员思维方式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不同的看法。一种经常存在的看法就是“你没有问题怎么会被抓进来?”,还有的认为按照合理的推断或假设,“案件就应该是这样的”,虽然一种强制措施的时间已经用尽,在案件没有进展的情况下,不断更换强制措施手段、超期羁押、不合规定的羁押现象也就产生了。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说到机制,往往流于发文要求,开会强调,没能将监督机制运用于事前要求,事中介入,事后监督之中,“关口”没能有效前移。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嫌疑人很难取得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有力证据,有些司法人员在违反程序操作后能够在法律文书或字面上做得“无可挑剔”,就目前的监督机制可能使过程中的违规和结果上的合法得以并存。

具体行为: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五、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意识不强,不能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司法

我院年轻干警比较多某些干警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够,对待群众来访有时没有足够的耐心,未能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顽固对抗,案件陷入相持不下的情形时,容易心浮气躁,出言不逊,在案件的判定上也会出现先入为主的思想,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当。

六、检察业绩观发生错位 检察官在目前的考核体制下仍有部分干警单纯为了考核而考核,流于形式。部分办案人员本末倒置,为达到考评指标而办案,只重视工作的完成和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而忽视了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案件办结数量成为考核检察官年终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很多干警为了成绩,只重视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办结案件会存在一些程序或者案情上的疏忽,虽然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没有影响,但这对检察院公信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影响。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七、违反组织纪律办案

具体表现:

1、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做回避。

2、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证据不集中管理,私自扣压、搁置。

3、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通讯号码和家庭住址,将办案材料带回家,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案件卷宗材料不经委局领导同意,对外宣传,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5、单独接触涉嫌违纪人员及其家属或关系人,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被调查人说情。

八、利用办案谋取私利 具体表现:

1、扣留、封存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没收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以及代为保管的涉嫌违纪人员的随身物品等,擅自动用。

2、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的钱物和牟取其他利益,参加影响执纪办案的宴请,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办私事,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4、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5、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九、检务公开不够深入

1、领导体制不畅,组织机构不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作,整体性和系统性强,需要建立统一的领导体制、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专门负责和推进。由于人员变动等各种原因,我院根据《实施意见》成立的领导小组,并没有实际承担对全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能,规定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也基本上没有执行,检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不畅。检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办公室下设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担,目前我院还没有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2、重点不突出,公开深度不够。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虽遍地开花,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摊子铺的很大,但重点不突出,单项具体工作深度不够,一些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各项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务公开工作也理应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多,工作还不够深入,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应该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基本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相关工作更是没有开展,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要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

3、公开实效不佳。权力法定是公法的基本原理,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律责任的缺失,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远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程度。具体而言,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还未实现从阶段性工作到常态性工作的根本转变,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意见》中提出一些保障检务公开的机制措施,在实践中没有真正落实,直接影响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如在案件质量考核、院建设考评工作中没有按要求充分考虑检务公开工作等;二是检务公开的具体职责没有根据内部机构变化而做及时的调整,检务公开工作出现权力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如随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立,律师接待、案件信息查询、统计数据发布等工作理应及时划归案管统一负责,而实际并未做到;三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充分,表现为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案件进程、不起诉书等终局性法律文书、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告等信息,没有充分、及时公布。

4、信息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现代化程度,信息化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撑,这对于在网上实行检务公开工作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虽然北京检察工作信息化程度在全国是比较先进的,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我市还未建立检察外网,未实现当事人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未实现在网上查询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等。

十、司法能力不适应办案需要。 具体表现:

1、干警学历状况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2、干警的岗位分布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

3、干警的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

4、对干警的考评、考核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我院干警从人员结构情况可以看出,学历参差不齐,适应工作个体差异,在履职能力上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多数检察官资格与实际履职能力相符,是合格的、名副其实的检察官,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少数干警虽然具有检察官资格,但履职能力弱,他们所获得的检察官资格往往是凭资历、工作年限、印象所取得,而不是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考评、考核所获得。还有一些干警虽然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但他们进入检察机关后,多数人通过以老带新,很快熟悉检察工作,进入角色,在检察工作中能挑大梁。 十

一、持续抓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具体表现:一是工作安排计划在执行过程当中,标准逐渐降低、甚至完全走样,越到后面李原定的目标越远。二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执行不到位有些工作甚至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执行。三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制定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力度越来越小,成效不大。

十二、进取意识和责任心不强

首先,我院绝大多数检察干警是负责任的,责任管理制度和责任激励措施也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绝大多数干警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执法观、政绩观,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忘我的工作热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是,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院责任心建设仍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之处:一是部分干警对工作无所用心,该管的事不认真管, 该干的工作不主动干,该完成的任务不用心完成,工作避重就轻,任务被动执行,甚至牢骚满腹、无所事事。二是部分干警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对群众的问题能拖就拖,害怕与群众多联系,不关注和回应社会需求,忽视办案程序和办案活动中事关民生的细节。三是部分干警在综合性或业务性检察工作中,不按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导致某些工作环节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特别是对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存在执行不力等问题。四是有的干警自律性差,平时疏于学习,业务技能有所欠缺,不能完全胜任岗位要求,且不愿意主动弥补自身不足与差距。

这些问题的存在仅管是支流,却不利于干警综合素质的快速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院整体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无形中阻碍了法律监督效能的持续增强。

十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规范

一、对统一业务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统一业务软件打破了传统的办案模式,大多数人员还一时不能适应,存在“不学习、不应用、不操作”的心理,对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都认为统一业务软件是案管部门与技术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

二、统一业务系统填录不规范。

统一业务系统实施以来,我院在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发现对案卡信息、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填录的案卡出现错误较多。易出现填报不完整、错填、漏填。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尤其以公诉业务流程对应的文书和需要录入的案卡信息最多。最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5、诉讼监督不规范、不及时,怠于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6、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

7、案件的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

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项新时期的政法工作任务,这对于对于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和使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专项整治行动民主生活会

对照检查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检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为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要与“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与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我院按照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坚持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先导;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关键;坚持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坚持以深化检察改革为支撑;坚持以落实“两个责任”为保障;坚持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的基本原则。召开会议重点对照整治内容中突出的十三个方面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摸底,找出涉及司法理念、职业良知、司法作风等方面在向各科室和干警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现进行剖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存在的问题:

一、对规范司法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一是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够重视,存在有规定了就整改,没有规定就按原来的套路走的思想。;二是对检察官职责定位不清晰,不明确;三是存在规范司法行为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只要办好案子就无关紧要的思想。如,在下发了各科室就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挖问题的通知后,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只想着尽快将手头的案子办结,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而不是通过合适的方法与合理的办案方式落实办结案件。

二、执法作风简单粗暴

粗暴行为说明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不讲程序,既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他们有三个错误的执法理念:

1、强权观念。在有些执法人员的思想深处,根本没有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并抱怨群众现在法律意识强了案件没有过去好处理,这些错误认识与“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严重背离。有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惟我独尊。对于被害人家属没有同情心,对受害者家属的情绪不理解,不体谅。实事求是地说,人民群众对加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拥护的,反对的是那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粗暴执法的行为。

2、强压观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终究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一些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敌我不分”,甚至还常常抱怨缺乏办案的强制手段,极力主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高压政策。实践证明,强硬的“鹰派”执法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注定是走入死胡同行不通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3、唯上观念。以反贪工作为例,上级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重视,认真审核证据。部分执法人员曲解领导指示,对领导指示惟命是从,以领导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对案件存在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亲友私下见面;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办案意见;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对他们而言,法律只是他们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三、执行办案规定不严格

具体表现为: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扩大解释、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如,办案区审讯室桌角没有采取软包,对犯罪嫌疑人联络外界方式没有完全阻隔,夸大犯罪嫌疑人罪行,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依法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知其家属,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

四、对人权保障不够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人权保障观念淡薄,出现了滥用职权、非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时问不能满足案件侦破的需要。拘传最长不得超过l2小时,经过延长的留置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嫌疑人在此时间段还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时期,完全有可能处于沉默的状态,或者故意拖延时间,也极有可能提供的真实情况不是办案人员想要的资料。侦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有价值”的证据资料,但又不甘心就此作出结论,于是变换方式的采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以“遵守”程序的规定。

二是先入为主的思想占了主导地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很多疑问或猜测,会因为办案人员思维方式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不同的看法。一种经常存在的看法就是“你没有问题怎么会被抓进来?”,还有的认为按照合理的推断或假设,“案件就应该是这样的”,虽然一种强制措施的时间已经用尽,在案件没有进展的情况下,不断更换强制措施手段、超期羁押、不合规定的羁押现象也就产生了。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说到机制,往往流于发文要求,开会强调,没能将监督机制运用于事前要求,事中介入,事后监督之中,“关口”没能有效前移。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嫌疑人很难取得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有力证据,有些司法人员在违反程序操作后能够在法律文书或字面上做得“无可挑剔”,就目前的监督机制可能使过程中的违规和结果上的合法得以并存。

具体行为: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五、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意识不强,不能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司法

我院年轻干警比较多某些干警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够,对待群众来访有时没有足够的耐心,未能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顽固对抗,案件陷入相持不下的情形时,容易心浮气躁,出言不逊,在案件的判定上也会出现先入为主的思想,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当。

六、检察业绩观发生错位 检察官在目前的考核体制下仍有部分干警单纯为了考核而考核,流于形式。部分办案人员本末倒置,为达到考评指标而办案,只重视工作的完成和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而忽视了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案件办结数量成为考核检察官年终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很多干警为了成绩,只重视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办结案件会存在一些程序或者案情上的疏忽,虽然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没有影响,但这对检察院公信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影响。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七、违反组织纪律办案

具体表现:

1、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做回避。

2、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证据不集中管理,私自扣压、搁置。

3、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通讯号码和家庭住址,将办案材料带回家,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案件卷宗材料不经委局领导同意,对外宣传,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5、单独接触涉嫌违纪人员及其家属或关系人,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被调查人说情。

八、利用办案谋取私利 具体表现:

1、扣留、封存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没收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以及代为保管的涉嫌违纪人员的随身物品等,擅自动用。

2、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的钱物和牟取其他利益,参加影响执纪办案的宴请,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办私事,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4、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5、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九、检务公开不够深入

1、领导体制不畅,组织机构不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作,整体性和系统性强,需要建立统一的领导体制、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专门负责和推进。由于人员变动等各种原因,我院根据《实施意见》成立的领导小组,并没有实际承担对全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能,规定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也基本上没有执行,检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不畅。检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办公室下设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担,目前我院还没有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2、重点不突出,公开深度不够。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虽遍地开花,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摊子铺的很大,但重点不突出,单项具体工作深度不够,一些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各项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务公开工作也理应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多,工作还不够深入,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应该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基本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相关工作更是没有开展,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要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

3、公开实效不佳。权力法定是公法的基本原理,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律责任的缺失,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远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程度。具体而言,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还未实现从阶段性工作到常态性工作的根本转变,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意见》中提出一些保障检务公开的机制措施,在实践中没有真正落实,直接影响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如在案件质量考核、院建设考评工作中没有按要求充分考虑检务公开工作等;二是检务公开的具体职责没有根据内部机构变化而做及时的调整,检务公开工作出现权力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如随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立,律师接待、案件信息查询、统计数据发布等工作理应及时划归案管统一负责,而实际并未做到;三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充分,表现为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案件进程、不起诉书等终局性法律文书、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告等信息,没有充分、及时公布。

4、信息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现代化程度,信息化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撑,这对于在网上实行检务公开工作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虽然北京检察工作信息化程度在全国是比较先进的,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我市还未建立检察外网,未实现当事人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未实现在网上查询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等。

十、司法能力不适应办案需要。 具体表现:

1、干警学历状况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2、干警的岗位分布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

3、干警的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

4、对干警的考评、考核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我院干警从人员结构情况可以看出,学历参差不齐,适应工作个体差异,在履职能力上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多数检察官资格与实际履职能力相符,是合格的、名副其实的检察官,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少数干警虽然具有检察官资格,但履职能力弱,他们所获得的检察官资格往往是凭资历、工作年限、印象所取得,而不是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考评、考核所获得。还有一些干警虽然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但他们进入检察机关后,多数人通过以老带新,很快熟悉检察工作,进入角色,在检察工作中能挑大梁。 十

一、持续抓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具体表现:一是工作安排计划在执行过程当中,标准逐渐降低、甚至完全走样,越到后面李原定的目标越远。二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执行不到位有些工作甚至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执行。三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制定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力度越来越小,成效不大。

十二、进取意识和责任心不强

首先,我院绝大多数检察干警是负责任的,责任管理制度和责任激励措施也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绝大多数干警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执法观、政绩观,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忘我的工作热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是,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院责任心建设仍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之处:一是部分干警对工作无所用心,该管的事不认真管, 该干的工作不主动干,该完成的任务不用心完成,工作避重就轻,任务被动执行,甚至牢骚满腹、无所事事。二是部分干警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对群众的问题能拖就拖,害怕与群众多联系,不关注和回应社会需求,忽视办案程序和办案活动中事关民生的细节。三是部分干警在综合性或业务性检察工作中,不按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导致某些工作环节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特别是对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存在执行不力等问题。四是有的干警自律性差,平时疏于学习,业务技能有所欠缺,不能完全胜任岗位要求,且不愿意主动弥补自身不足与差距。

这些问题的存在仅管是支流,却不利于干警综合素质的快速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院整体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无形中阻碍了法律监督效能的持续增强。

十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规范

一、对统一业务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统一业务软件打破了传统的办案模式,大多数人员还一时不能适应,存在“不学习、不应用、不操作”的心理,对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都认为统一业务软件是案管部门与技术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

二、统一业务系统填录不规范。

统一业务系统实施以来,我院在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发现对案卡信息、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填录的案卡出现错误较多。易出现填报不完整、错填、漏填。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尤其以公诉业务流程对应的文书和需要录入的案卡信息最多。最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5、诉讼监督不规范、不及时,怠于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6、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

7、案件的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

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项新时期的政法工作任务,这对于对于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和使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篇:专项整治行动汇报

中共溪洛米乡委员会

溪洛米乡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杀人骗赔”

专项行动的工作汇报

雷波县委、县政府: 永盛管理委员会:

根据2011年8月16日县委、政府召开的《雷波县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三级干部大会》会议精神及雷委发【2011】14号文件《中共雷波县委、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波县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杀人骗赔”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于8月16日下午18时召开了各村负责人会议,就如何落实会议精神、全面集中在本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村分别于

17、18日两天召开了群众大会,对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此次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杀人骗赔”专项行动中,创新工作方法,更新工作思路,以向全乡农户致一封信为整治工作切入点,将我乡在此次专项行动的中的工作重点及采取的措施如实向广大群众公布,并号召全体群众在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积极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现将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情况简要汇 1 报如下:

一是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因换届工作变动,我乡调整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罗雪飞为组长,乡长蔡勤、分管副乡长刘廷彬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包村人员、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以向全乡农户致一封信的方式,简明告知广大群众当前我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农户对本户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人员包括智障、残障、外出务工人员) 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并号召全体群众在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积极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乡在抓住关键环节方面狠下功夫。把此次行动的重点确定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1.再次展开“地毯式、拉网式”全面深入排查非法容留、买卖智障、残障人员情况,不留死角,确保我乡境内不发生一起非法容留、买卖智障、残障人员行为。2.继续对本乡现有智障、残障人员进行严格“一对一”监控,各法定监护人、负责人务必确保无一智障、残障人员流落在外。3.继续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的信息管理工作。各村、组、户务必及时准确提供在外务工人员详细地址、有效联络方式,以准确掌握本乡在外务工人员流动、就业情况。4.进一步加强各村公章管理。各村委会公章统一由村文书保 管,不得再发生类似为犯罪行为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使用

2 时必须明确其合法用途并有行政负责人亲笔签名方可加盖。 5.进一步做好死亡人员定期上报工作。各村实行每月一报, 报表需注明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由各辖区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上报乡党政办公室。6.再次全面排查、核实本乡全迁户信息。各村将本辖区内全迁户的迁出原因、迁出时间、迁往地点作好统计由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上报乡党政办公室。同时对于有无冒充其家属办理户口本进行全面清理。7.全面排查非法种植鸦片原植物—罂粟。各村对本辖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林区附近、偏远地点的排查务必做到不留死角。

特此汇报

2011年8月18日

3

第四篇: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2011年“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盘水市政府《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华隆煤业发[2011]2号《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在处领导的统一部署,全处坚持以反违章,查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工作主线,以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力争不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攻坚全面启动为活动目标,于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开展了“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立足于“查隐患、抓整治、反三违、防事故”,全面加强现场管理,着力构建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了安全形式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如下:

1、主要以“雨季三防”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落实处《2011年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意见》(化乐筹发[2011]13号)提出的奋斗目标,提前对今年雨季“三防”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成立了以处经理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对雨季矿井防洪抢险制定了专项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再细分到每一个相关专业进行跟踪落实,实现了处整治行动期间的安全生产。

2、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期间,积极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加大了安全基础工作、安全隐患排查等

方面的工作力度,完善了安全管理机制,有效的控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在此期间处共组织安全大检查11次,查出隐患共301条,落实整改299条,整改率达99.3%。其中“三违”罚款共4400元。

3、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和“防突”管理工作。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狠抓瓦斯治理工作,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在四月底一井区两家施工单位已安装监测监控系统,试运转正常(待光纤安装完成后立即与集团公司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三班安排专人监测,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建立健全瓦斯日报、月报、季报台账,做好瓦斯日报表记录,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4、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处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安监部现场跟班落实、督促各掘进头钢格栅的架设工程质量,腿子不允许超过三棚无腿,使用好超前管棚和临时支护,严格执行措施,确保掘进安全。

5、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一井区三个井筒都为斜井运输,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是关键,每周一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机运部门对现场使用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个施工单位搞好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确保完好、杜绝失爆,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落实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完善了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杜绝了“扒、蹬、跳”等“三违”现象,避免了运输事故的发生。

4月份结合处一井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快速掘进方案,湖南涟邵副斜井完成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安装,于5月23日完成2.5m的绞车改绞工作并正常投入使用。

6、加强防治水管理工作:处井下探放水工作主要集中在一井区副斜井和回风斜井,整治行动期间共对两井筒进行探放水工作4次,总进尺286.16米,这些工作面已制定了专门的探放水措施和设计,已经组织实施,并按要求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7、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大对各项目部火工品的领、用、退制度的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到社会上,以免造成安全事故。对查出的“三违”人员和责任单位,处将按照相关文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动摇,扎实推进一井区安全持续健康发展(三井区未能开工,一旦开工处也是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动摇)。筹备处领导十分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牢固树立“不要带血的煤炭”的安全管理理念,并且成立由处安全副处长任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小组,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小组成员,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每月25日对整个矿井进行验收,以文明生产为突破口,经施工单位首先自检,然后各个小组分别对地面和井下相关事项进行实际量化,通过对质量标准化的量化,让各施工单位清楚的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提高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认识,建塑安全质标文化。它既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

制的最基础工程,同时也是处今年形象工程最紧迫的任务。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不放松,利用班前会、工作时间之余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组建培训机构和培训计划加强对《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学习,大力宣传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最终实施者是员工,它既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直接受益者,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自觉、自愿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

总之,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处及所属各部室紧紧围绕活动要求,在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进行的同时,还要细化各项管理指标,但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三违”现象累查不绝,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更进一步努力。

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化乐煤矿筹备处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五篇: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工 作 简 报

第6期(总6期)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年8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赴北京市密云县 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调研

为进一步了解北京市各区县贯彻落实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率检查调研组于2007年8月2日,赴北京市密云县进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调研。

检查调研组听取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了首云铁矿和尚峪尾矿库、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郝家庄尾矿库和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尾矿库等3座尾矿库。

检查调研组认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北京市密云县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

密云县共有5座正在使用中的尾矿库,其中三等库3座、四

1 等库2座,均为上游式、山谷型尾矿库,库容从500万立方米到1350万立方米不等,有安全管理人员96人,尾矿工68人。多年来,密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自2002年以来,以5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许可为契机,采取六大措施,使密云县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企业主体责任得到严格落实,全部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了尾矿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实行总量控制,开创良好监管工作局面

通过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由县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经委、劳动和环保等部门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措施,2002年前累计关闭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选矿厂等137家非煤矿山企业和2座尾矿库,同时成立了打击非法盗选国家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增编97人,用于打击非法盗采和非法选矿工作,从而实现了尾矿库规模化、规范化、安全化运行,杜绝了危库、险库、黑库的出现。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密云县始终要求尾矿库企业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安全投入。5年来,累计落实用于改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达2500余万元:其中投入500余万元更新、改造尾矿库的电缆、照明设备;投入100余万元加装尾矿库库区防护栏3000余米,增设警戒牌、警示牌20余块;投入700万元改造尾矿库值班室、通讯设施和购置大量尾矿库排洪抢

2 险物资;投入1000余万元硬化、维护尾矿库路面;投入200余万元用于安全评价、购买救生衣劳动防护用品。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使密云县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条件有了质的提高。

(三)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

为实现尾矿库科学管理,密云县5家尾矿库使用企业率先投入资金460余万元,安装了全天候电子监控系统,共设置电子眼128个,分控室20余个,其中尾矿库安装专用监控电子眼13个,使尾矿库24小时都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之下,成功的将首都安全科技资源优势应用到尾矿库日常管理,提高了自动化水平,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消除了监控死角。

(四)建立联动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密云县的尾矿库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个别尾矿库下游分布着厂区、变电所、养牛厂、政府机关和村庄等生产、生活设施,因此密云县要求各尾矿库使用企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签定防汛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通过开通座机、手机和对讲机3套应急联络电话、发放教育宣传材料、设置警报器等应急报警系统、扩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人员范围等多项措施,基本做到了使尾矿库事故危害范围内人员掌握避险技巧的目的。同时,由各尾矿库使用企业组建了应急救援抢险队,配备了抢险车辆和基本救护器材,抢险队员总计1200余人,全部进行了抢险培训,并每年定期与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等进行联动演练,极大的提高了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五)转变工作思路,实现尾矿库运行本质安全

密云县积极探索尾矿库监管工作新思路,监管重点逐步过度到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并将尾矿库专项整治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相结合, 5家尾矿库企业已经完成了初步自评工作,并在积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同时,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批制度,对尾矿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密云县针对尾矿库的运行特点进行动态监管,日常由安监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成立专项检查组,定期对尾矿库的设计,运行观测记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水构筑物和尾矿工教育、培训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检查;汛前、两节和两会等重点时期,由县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尾矿库防汛指挥机构,溢流井、截洪沟等防洪设施,以及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

今年,密云县已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了副县长钱福生同志任组长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三、尾矿库隐患排查及自查自改工作进展情况

密云县深入开展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资金,按照方案要求,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经初期排查,密云县已经基本建立了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现有正在运行的尾矿库运行状态良好,经评价机构安评,全部属于正常库,交通和通讯设施完好,建立了尾矿库管理机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停止运行的尾矿库3座,已经由政府和主体责任单位投资,对坝体进行加固,并采取了防洪措施。

四、检查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调研组现场查看的3座尾矿库尽管运行工况正常,但也存在着放矿不均匀,堆积子坝下游坡过陡、过高,未按照设计中的要求堆积子坝等问题。

孙华山副局长要求尾矿库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尾矿库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改工作。

被检单位表示按照检查调研组的意见立即进行整改。

报送:总局领导。

发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监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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