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保护用品要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九)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联动试车前到位。
第十一条 资金准备
(一)建设单位应测算各项生产准备费用和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净支出,并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实施进度,建设单位应编制生产准备费用和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提出负荷联合试车净支出预算,并加强对负荷联合试车净支出的财务核算工作。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净支出调整建设项目设计概算。
负荷联合试车净支出是指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税金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减去各类试车收入。
如果建设项目达不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发生的损失作为负荷联合试车费用进入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营销准备
(一)建设单位要根据总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油品销售事业部或化工销售分公司,尽早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销策略。
(二)投料试车前1年做好产品预销售,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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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销售意向协议或合同。
(三)要编印好产品说明书,使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指标、性能用途、使用和储存方法。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销售部门采用广告宣传、展销、试销、召开用户座谈会等各种促销手段,使用户了解产品,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
第十三条 外部条件准备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等协议,并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劳动安全、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各项措施,主动向地方政府呈报,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作到合理、合规、合法试车。
(四)建设单位需依托社会的三修维护力量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 单机试车与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 第十四条 工程扫尾与单机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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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程安装基本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抓扫尾、保试车,按照设计和试车要求,合理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并负责整改消缺;建设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尽快整改。
(二)工程按设计内容安装结束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生产、施工、设计、质监、监理等单位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四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三)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结束均要进行单机试车,目的是检验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质监、监理等单位参加。
(五)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六)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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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仪表风、工业风、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七)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生产、工程管理、监理、施工、设计、质监等人员确认、签字。引进装置或引进设备按合同执行。
(八)大机组等关键设备试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组安装完毕,质量评定合格;
2.系统管道耐压试验和冷换设备气密试验合格; 3.工艺和蒸汽管道吹扫或清洗合格;
4.动设备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清洗合格; 5.安全阀调试合格并已铅封;
6.同试车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调试联校合格; 7.试车所需要的动力、仪表风、循环水、脱盐水及其它介质已到位;
8.试车方案已批准,指挥、操作、保运人员到位;测试仪表、工具、防护用品、记录表格准备齐全;
9.试车设备与其相连系统已隔离开,具备自己的独立系统; 10.试车区域已划定,有关人员凭证进入;
11.试车需要的工程安装资料,施工单位整理完,能提供试车人员借阅。
(九)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经过施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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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设计、制造厂、监理等单位联合确认。
试车操作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十)某些需要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建设(生产)单位同意后,可留到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单机试车。
第十五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
(一)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单位实施。EPC总承包的项目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二)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
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或全开。
(三)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
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同样引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
(一)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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