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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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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学论文题目

财政学论文题目

1.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宏观调控作用

2.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的意义和影响浅析

3.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

4.关于我国积极性财政政策思考

5.促进社会教育公平的政府责任研究

6.浅议新形势下中国财政支农政策选择

7.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选择

8.当前县乡财政面临的困难和对策探讨

9.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风险及其防范

10.缩小地区经济差异的财政政策建议

11.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教育投入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

12.试论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3.我国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14.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选择

15.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对策研究

16.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7.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及对策探讨

18.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对策研究

19.我国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及制度选择

20.浅析财政支农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21.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研究

22.加强地方财政支出管理的对策研究

23.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的对策研究

24.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5.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26.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7.取消农业税后县乡财政困境问题研究

28.浅谈如何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29.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局限性及对策初探

30.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31.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初探

33.地方财政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作用探析

34.浅谈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

35.关于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6.我国高校债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37.浅谈我国公共财政的职能

38.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有效措施探讨

39.浅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管理

40.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财政思考

41.浅议我国分税制下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42.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及其防范

43.我国西部经济发展中投融资机制研究

44.现行财政体制对乡镇政府行为的影响分析

45.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46.关于“绿色”税收问题的探讨

4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利弊分析及影响

48.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49.关于开征燃油税的思考

50.缩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取向

51.县乡财政困难成因及其治理途径分析

52.促进我国农民增收的财政政策研究

5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浅论

55.关于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源建设问题的思考

56.关于基层政府债务问题的思考

5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论文要求:1.论文题目可以从上述题目选择,也可以自拟。自拟题目的同学必须征求老师意见。

2.论文由学生独立完成,手写至临沂师范学院论文考试专用线上,不得打印、抄袭、或请他人代写。论文不少于3000字。

3.论点突出、论证有力,能充分运用所学的财政学相关理论和政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论文上交时间:2010年6月30日以前。

篇二:财政学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合理性

摘 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而我国遗产税却迟迟未开征,始终停留在议案层面拟开征的状态,但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确有许多毋庸置疑的合理性,本文从遗产税的设立条件、功能等方面论述其开征的合理性。 关键字:遗产税 设立条件 功能 开征 合理性

一、遗产税的简介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遗产税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1、总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2、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3、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

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但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对遗产税扣免项目过多,缩小税基。几乎所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对遗产税的征收都有扣除项目,如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未成年子女继承、家庭维持费以及慈善赠与等。除了扣除项目,还有抵免部分,如英国遗产税法规定,死亡人的部分则产可以免税转让给生存配偶。美国遗产税法规定的抵免则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即允许每个纳税人以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量的抵免额。一是税项抵免,即允许扣去向州政府交纳的死亡税款等。经过一系列扣除和抵免后,最后才得出实际应缴纳的遗产税,这样就大大削弱了遗产税的税基。

第二,财产估价偏差,使税收减少。遗产包括死亡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既有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又有动产(股票、债券、保险单、文物、字画等)。由于则产形式多种多样,评估财产的价值非常复杂,尤其是对无形动产的估价更麻烦,往往要花很长时间,加大税收的征管难度。同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财产价值低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征税额减少,税收流失。

第三,逃避税乎段隐蔽,影响遗产税的征收。在各国遗产税征收实践中,影响遗产税征管的另一个难题就是逃避税问题。逃避税的手段很多,如隐匿或虚报则产,使应纳税额减少;利用有关家庭内部遗赠免税规定避税;利用信托基金或慈善公益手捐增免税的规定避税等等。

二、遗产税开征缘由

1、关于遗产税开征缘由的各类学说

遗产税的开征一般和赠与税是分不开的。有些人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源较小,对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意义不大,但是,西方各国一般还是赞同征收这类财产税。至于西方各国为什么要课征这类财产税,虽然经济理论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征收财产转让税的理由,但是目前没有一致的说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几种观点:

(1)国家共同继承权理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

(3)权力说。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与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溯往课税说。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

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5)平均财富说。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6)课税能力说。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 2.遗产税开征的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如下的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

(1)宪法依据。如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

(2)民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方法”中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三、世界各国及地区遗产税开征现状

1、世界各国及地区遗产税开征与否

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一纸法令,宣告了2006年2月11日遗产税在这个自由港的历史性终结。富兰克林所说的,人生中无法避免的两件事情是,死亡和纳税。许多年来,正是这两件不可避免事件之间的结合,引发了全球范围关于遗产税的征废之争,其中包括美国近几年围绕遗产税的保留与废止而发生的颇有戏剧性的风波。

在美国,人们对于遗产税的改革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虽然取消“劫富济贫”的遗产税将给拥有巨额财产的最富有阶层带来巨大的利益,也有人指责布什总统提出的取消遗产税计划是向富人献媚,但是富翁们并不领布什的情。令人感兴趣的是,率先反对取消遗产税的不是“无产阶级”——贫困阶层,而是一群亿万富翁:2001年2月,由拥有数百亿美元资产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以及世界第二首富、著名投资家、享有“股神”之称的巴菲特以及金融巨头洛克菲勒等120名亿万富翁联名向美国国会递交请愿书,反对取消遗产税,并在《纽约时报》上刊登广告:“Please tax us”。

为什么保留遗产税呢?亿万富翁们在请愿书中说:取消遗产税将使亿万富翁

的孩子们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使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对于这些富翁的举动,拥护者们称其体现了理性的财产哲学:

一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认为人穷则思变。生而富有则可能坐享其成,不思进取。所以减少遗产是理想地为子女着想。

二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认为自己大量积累财富最终是为了造福社会,担心取消财产税将会影响社会的福利。

但是,反对者们则认为富翁们是在拿“良心”作秀,指责他们的内心并非像他们表演的那样“无私”。他们之所以要求保留遗产税,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避税手段少纳遗产税,甚至不纳遗产税。而另外一些人则会由于缴纳遗产税使自己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美国作为代表,突出体现了近年来西方国家很多人反对遗产税的主要原因:

一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甚至可能得不偿失。遗产税的税率适用比较复杂,更具不同地区、不同金额、不同财产需要应用不同的税率,甚至还要进行换算。这就需要投入较多的征税力量,需要设置征收遗产税的专门机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对遗产税进行核实、评估和征收;

二是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资和人才流入。西方有个蒂布特定律,说的是人们往往会选择那些税率较低、税制简单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定居。这样,设立了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吸引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长期投资者方面可能处于劣势;

三是遗产税并未真正有效提高他们的政府财政收入。虽然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但遗产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而且比例还在不断下降。

最后,经济学家认为,个人财产无论是现金存款还是物业本来就是税后财产,是人们节俭治家并投资创业带来的回报,是对劳动价值的肯定,而遗产税减少了人们储蓄和投资的动力,容易鼓励人们“今朝有酒今朝醉”。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和发展。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利的一面,至于是否适用,则要根据各国情况,进行利弊权衡。因此,对于遗产税的态度和做法,目前国际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势:

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积极研究、准备择时推出遗产税,例如我国,要求推出遗产税的呼声就很高、讨论也很激烈。

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正从税制简化、提高效率的角度正逐步着手废除遗产税。如日本、美国等,其中,美国已经宣布将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而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遗产税。

2、世界各国及地区遗产税开征模式

世界各国在赠与税的立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六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

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3、遗产税开征税率高低情况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2006年的起征点为200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

根据日本税务局的规定,凡留下4亿日元遗产者,都须交60%的税金,而超过20亿日元者,则要交税70%。

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配偶、子女、继子女适用3%~35%的累进税率;孙子女、重孙子女、父母、祖父母适用6%~50%的累进税率;兄弟、姐妹、离婚配偶、继父母适用11%~65%的累进税率;其他个人和法人实体适用20%~70%的累进税率。

目前英国的遗产税适用于价值在28.5万英镑以上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和地产,超出这个起征点的部分要缴纳40%的遗产税

法国遗产税的税率是根据遗产继承的数额大小和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远近确定的。原则是继承遗产的数额越大、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越远,纳税率就越高。如直系亲属扣除免税额后的纳税率为:继承遗产5万法郎以下税率为5%,5万至7.5万法郎10%, 7.5万至10万法郎15%,10万至340万法郎20%;依次类推至1120万法郎以上纳税40 %,是为最高税率。

四、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与社会现实

1、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

(1)遗产税基本税源已经初步具备遗产税过去在我国之所以反反复复的被提上议案却又最终夭折,跟我国的那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是有很大关联的。首先,

篇三:生活中的财政学论文

陈翠雯 14律师1班

谈谈我对税收的理解

通过了这个学期的公选课《生活中的财政学》,我懂得了不少关于财政税收的知识。于是想浅谈一下对它的理解。

首先我们要先明白财政的定义:以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在中国,对财政这一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由国家分配价值所产生的分配关系,这种价值分配,在国家产生前属于生产领域的财务分配,在国家产生后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分配关系,它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而产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而税收就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而马克思主义学说,对税收作如下界定: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而税收的特征 最基本的就是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税收的无偿性,而税收的强制性又是无偿性的保障;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又决定了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税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只有同时具备了着三种特征才能称为税收。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进行国民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马克思说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那么它对我们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国家事务会有怎样的影响和作用呢?

首先是对劳动的影响(一):在经济学家看来,现代社会的福利已不再仅以个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衡量,还包括闲暇所带来的精神享受。因此研究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需要就税收对纳税人劳动和闲暇二者间抉择的影响进行预测。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收的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替代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降低劳动相对于闲暇的价格,引起纳税人以闲暇代替劳动,即课税造成劳动供给水平下降。收入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直接压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促使其减少闲暇等方面的享受,为维持以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而倾向于更加勤奋的工作。如果替代效用大于收入效用,税收给劳动供给带来超额负担;反之,税收对劳动供给带来激励作用。要分析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总效用,需要将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综合在一起,进行无差异曲线分析。

(二)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要解决就业问题,应该着重考虑如何增加劳动需求。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总量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除非发生战争或瘟疫。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包括劳动的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两方面。税收对劳动需求总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刺激投资消费,使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岗位上。主要包括政府将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投资、基础性建设;对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对劳动者特别是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于帮助弱势群体,增加社会购买力等。税收

对劳动需求结构的调整,是在劳动需求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有能力吸引较多劳动力的产业和部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和安排更多的就业岗位。税收调节劳动需求结构,既可以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又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然后就是对居民储蓄的影响:主要是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税收对储蓄的收入效应:指在对个人所得征税后,个人的实际收入(或购买力)下降,会按他既定的收入减少当前消费。税收的对储蓄的替代效应:指在对利息所得征税后,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税后收益率,使未来的消费价格变得昂贵了,降低了人们储蓄的意愿,从而引起纳税人以消费代替储蓄。 而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这是继2007年8月15日储蓄存款利息税由20%调减为5%之后,国家减轻居民赋税的又一重要举措。目前调高个税起征点,将可以逐步实现藏富于民,实现国家财政向中低收入群体转移,保护中低收入者的权益。此举不仅有利于照顾到中低收入阶层,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减少的税收就是普通工薪阶层增加的收入,这部分余钱就有可能进入市场,提高大众的消费意愿和能力,侧面对内需起到一定程度的拉动作用。 税免征额,是改善民生的具体表现。

税收对投资的收入效应: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政府投资主体筹资的主要渠道。一方面,国家通过增税或减税来调节消费和投资,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节;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投资支出计划,从收入中划定相应的资金,应用财政拨款或拨改贷等形式将资金供给企业等其他投资主体,影响企业。如果征税或提高税率减少了投资者的税后净收益,而投资者为了维持过去的收益水平趋向于增加投资,这是税收对投资的收入效应。

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

(二)税收支出也是影响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社会保险税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良好手段

(四)所得税指数化是减轻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扭曲效应的一种方法

可见,财政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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