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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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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第 I 页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 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从根本上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服务的。法律和道德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联系和区别,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最佳途径。本文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加以分析,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和德治观,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区别, 法治, 德治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第 II 页

Brief analysis law and morals relations

Author:Li Ting Xing

Tutor:Liang Yu Na

Abstract

The law and the morals take the overtop structure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is two kind of different societies adjusts the method, they fundamentally are for consolidated and the development social service.The law and the morals have the re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content and the scope, therefore, only then both coordinate mutually, supports mutually, supplemented mutually, can form the complete social norm system and regulative method system , can guarantee the entire society along the correct direction advance.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tells us to pursue both's harmonious unification is society's inevitably the request, in other words, the law and the moral correct union, is precisely the path civilized society's optimal path. This article through do not perform to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and area to analyze, makes the people to set up the correct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virtuous rule view, favors the promotion society accord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w, morals , difference , government by law , virtuous rule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第 III 页

目录

一、绪 论 ............................................................. 1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1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

(三)课题研究方法 ....................................................... 1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 2 二、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之争即法律和道德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 3

(一)法律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 3

(二)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 5 三、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异同 ............................................. 6

(一)法律对道德的区别 ................................................... 6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 8

(三)法律与道德的作用 .................................................. 10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13

(一)密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结合 ...................................... 13

(二)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 14 结 论 ................................................................ 16

致 谢 ................................................................ 17 参考文献 ................................................................ 18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第 1 页

一、绪 论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由于,在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功效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期望深刻领会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以求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现如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必须在健全社会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市场道德,形成法律和道德齐头并进,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以道德来约束,以法律的形式来严惩。所以,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互为弥补的。

虽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众说纷坛,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对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的确认但并非对全部的社会道德的确认,法律问题并不全部等同于道德问题。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法治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法治文明的最佳途径。

(三)课题研究方法

本论文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国内法律与道德的研究现状以及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第 2 页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首先,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之争。

――法律和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其次,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异同。

最后, 结论部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和谐社会。

篇二: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的时代背景、价值观念和研究方法导致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辨大相径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像几何学中的点与线,法律像点一样分散在道德的主线上,它们却不完全重合。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引言: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历史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道德的起源早于法律。在国家尚未诞生之前,道德便与习惯一起,成为以血缘为基础组成的部落的规范, 并由其成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在国家诞生之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主要的手段。因此,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无论对于理论的完善还是现实的应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人们一味追求效率与利润的同时,道德要求在无形之中却被淡化了,这种唯法是从的意念正逐渐成为一把双刃剑:在大多数人谨守法律的同时,也有不少人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与空白来获取私利,然而这样的行为为大多数人所不耻。如今人们对于道德大多只表现在口头上,并未真正付诸于实际行动。于是,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正确认识,将是我们合理行为的前提,更是创。导德治与法治社会的前提。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演变

法和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关系。第一个阶段即萌芽时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法律”一词最初只解作伦理的风俗,宗教的仪式在第二阶段,即严格法时期,由于“国家或政治结合的作用明确出现,法律亦就从其他社会规范中明确地分化”,法律与道德截然对立,“法律条规是自足的”“道德被漠视”在第三阶段,即衡平法或自然法时期,伦理习惯被漠视,来自外界的道德观念大量混入,道德侵吞法律,法律条规视为道德的一种。在法律的成熟时期,立法盛行,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与道德又呈现出分离的状态。回顾历史,我们清晰地看到,历史发展的轨迹就是一个做圆周运动的循环轨道,

道德与法律永远处在一个相互博弈的平衡状态之中,任何的偏离都不能走得更远。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 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 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道德和法律之间即应相互适应,又应保持距离

当今中国讨论的最热烈的就是法治了,在法治社会中,对私权利行为应确定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对私权利,凡法未明文禁止或限制的,不得惩治。如果对一种私权利行为进行惩罚,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在法治理想的层面上,是应该坚持法律标准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这一点,但现实的法制和理想的法治之间存在很大距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呢?法院在司法中,在实际案例处理中,不能不考虑道德因素,道德因素在司法中还是起很大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坚持法律,但也不能完全的排斥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对道德因素的考虑。正如因激情杀人和恶意杀人所受的惩罚肯定会不同,民法中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一样,道德因素在判决中是不

可能忽视的问题。

第一,法律判断是以国家制度的法律作为评判的标准,至少一种评判标准和评判结果相一致的评判机制,而道德判断则是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或法官个人所认定的社会道德观念作为标准的。对一个事件或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以及应该受到什么法律责任等,其先天的缺陷在于:选取的评判标准是道德的,而最后评判的结论和承担的结果却是法律性的,这样结果和标准本身就存在不统一性。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世人采取的都是一致的态度,它不可能给以一部分人这样的权利,承担这样的义务,而给以另一部分人另一种权利,承担另一种义务。法律是客观且唯一的,而道德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最终还是自律,其结果必然是主观的,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是个体的法官在判案,而不是整个社会在判案。也许在形式上,法官个体的道德观与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地区、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导致道德判断的差别。除非让所有法官在同一环境中生长,接受同一种教化,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可更为重要的是搭档这种个体的判断逐渐取代客观的判断,其结果必然是中国式的“人治”。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丧失其存在的必要。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想要达到情、理、法的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但要想完全排除法官在判决中对社会道德因素的考虑实际上也不可能。这就是我们在现行法制下法治理想和法制现实之间所存在的一个深刻的矛盾,也是一个难解之题。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像几何学中的点与线,法律像点一样分散在道德的主线上但它们却不完全重合。法律在道德的主线上出现、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内涵,最后在主线上消亡,而道德随时代的发展永恒存在,在不同的时代阐述着不同的信念和内涵。

参考文献与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

2. 王馨婧,《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

篇三: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 要:法律不同于道德,我们应当谨守法律的范畴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道德,在任何一个时期人们对它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道德惩罚保留一定的空间会有更清醒的认识。道德是对完人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一般人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道德

一、 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两个案例:

(一)、某甲作为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行为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法院最终以其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为由剥夺了“第三者”继承这份遗产,于是“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

(二)、某执法人员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后带其他人员前去调查,家中仅夫妇二人,执法人员强行要求此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这些事情曾经引起一时的轰动,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由于无法律依据,就当然的引用“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等作为裁判的依据。公众普遍认为这些属于道德范畴,法官的审判损害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

活中逐步形成的,通常指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它不仅是人们行为规范,也是人们自身的一种情感、意识和品质, 既是社会上用以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好坏、美丑、荣辱的标准,又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的观念、情感和信念。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一个永恒难题,而它理论的魅力和实践价值在我国的司法中也日益体现。在强调法律至上的今天如何理性的把握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关系是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难题。但是有一点应当在法律人员心中毫不动摇:法律不同与道德。法律与道德到底有多远?

二、简述法律与道德界限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源于古老的希腊文化,至今绵延数千年,但它的理论活力仍然经典不衰,尤其在战后法律与道德的对峙被推向了高峰。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虽然中西方文化思想彼此差异,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题在我国亦受到思想家们的普遍关注。在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在用“惟德”、“惟法”和“法的伦理道德化”之间摇摆,自古以来就坚持德主刑辅,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法与道德、与礼法的结合(或者说法对于道德的忍让)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传统以及这种传统加强着的意识对于中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阻碍:它使一种法律的技术化在中国长期以来无法形成或举步维艰,从而使它始终徘徊于伦理评判的框架之中。而追逐法的伦理道德化的思想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中国古代以淹没、扼杀主体利益的伦理

价值来设计法律固不足取,同样,今天我们若试图将一个不现实的标准契入法律机体将势必毁坏小心翼翼创造出来的法律秩序。”

三、律和道德的区别

(一) 形成的条件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社会作为独立的或是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活动自然形成的,它是各种社会形态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没有确定的形成方式,也没有程序上的要求。而法律是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可把本阶级的要求体现为法的形式。

(二) 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广袤于法律,它几乎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既包括行为,又包括人们的思想、品德和动机。而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义务。它表现为一定行为的禁止和肯定上,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犯罪所达到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的评判。在意识领域道德的独立调整性是法律永远也不可及的,道德可以支配人类的内心活动。道德主要是反省、评价行为的动机。有人认为法律如同道德一样可以插足于人的内心世界。[2]于是有必要在这里提出一点质疑。在现行的民刑事法律中,法律会规定一些主观的心理条件,如刑法上的“故意”、“过失”,但是需要说明的事故意和过失都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都必须外化

在一定行为之中,离开行为,他们都只能是作为一种道德风范,不可能成为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在强调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火花中“,落实到操作层面,我们就必须力戒惩罚思想犯罪和单纯的内心过错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价值观念,仅可以调整人的道德行为的准则,我们必须强调法律对道德行为的最普遍的要求就是个人的道德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一旦法律调整超出这个范畴,将无行为及其后果的思想、观念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或者在现实和潜在的意义上都不会对所在的社会和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那么这种法制不是专制的,就是幼稚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调整是一般的调整,没有强制力。它主要是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善恶判断力。它的调整标准是模糊的,只有被人的良心接受才能产生效果。这种精神上的强制力因人而异而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它以一系列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管人们心里是否赞成,必须人人遵守,否则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在法律标准之内的行为受到保护,超越法律标准之外的行为则受到惩罚。

(四)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上的流行观念以及人们的信念中。而法律往往表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制定和认可都有一定的程序。

四、道德规范是否体现于民法中?

道德规范是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物,而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的内涵让我们产生一定的误解:它们经常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时以一种道德规范的身份出现,起着补充和解释法律的作用。在公众的眼里正是因为它们带有道德的色彩,对法律人员做出的结果也容易接受。但它们到底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因为在现实法律至上的社会中,法律工作人员是绝对不能引用道德规范来决定各种法律关系,否则法律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既然道德能解决法律的事情,那么法律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若这些原则是道德规范,那么这些现象是否反映出“道德法律化”的思潮呢?在前文已述,笔者不承认这种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的称呼。所以我们应当给予原则一定的明确性,对其性质到底是属于法律或是道德作出评价。同时,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另外的思考:立法者有必要将让人犹豫的法律语言更加明朗化,而不是在适用法律时显得模棱两可。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但在理论界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而这里地“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但我国因为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字样。

所谓公共秩序“,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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