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4-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李时民 北京工商大学

一、案情概要

中国A公司(卖方)与德国B公司(买方)于2011年5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彩涂镀锌钢板100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75美元CIF加里宁格勒,品质瑕疵率不超过5%。2011年8-9月装船,分两批装运,第一批6000公吨,第二批4000公吨。合同还规定:有关数量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50天内提出。有关品质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70天内提出。不同批次的货物在检验及索赔时分别视为独立合同。其后,德国B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俄国C公司。

2011年10月1日,俄国C公司在加里宁格勒收到了第一批货物6000公吨。

2011年11月1日,俄国C公司在加里宁格勒收到了第二批货物4000公吨。但该公司声称:已收到的第一批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故拒绝接受第二批货物。德国B公司只得将第二批货物暂时存仓,后设法转售俄国D公司。

2011年12月1日,德国B公司分别造访两家俄国公司,对前后两批钢板进行现场检查。

2011年12月15日,德国B公司通过电邮告知中国A公司:钢板存在聚酯涂层缺陷、锯齿利边等品质缺陷。

2011年12月25日,由德国B公司委托的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派员前往两家俄国公司对货物实施检验,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均派代表出席。

2012年1月1日,德国B公司通知中国A公司称:两家俄国公司要求就品质缺陷降价20%,否则拒收货物。为止损,德国B公司已同意降价,并要求中国A公司承担其降价损失。中国A公司予以拒绝,德国B公司遂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将双方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德国B公司诉称:

1.俄国C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收到第一批货物6000公吨,后又于2011年11月1日收到第二批货物4000公吨。俄国C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故拒绝接受第二批货物,并向德国B公司提出索赔。德国B公司只得设法将货物转售俄国D公司,并于2011年12月1日派员前往加里宁格勒检查货物。

2.2011年12月15日,德国B公司通过电邮向中国A公司投诉钢板品质缺陷,主要是:聚酯涂层缺陷;锯齿利边。德国B公司要求中国A公司对钢板品质缺陷导致的一切费用及损失负责。

3.2011年12月17日,德国B公司致电中国A公司,建议尽快将钢板交由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并要求中国A公司派代表出席检验。

4.2011年12月25日,由德国B公司委托的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派员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确认中国A公司生产的钢板存在锯齿利边、未上漆瑕疵、已上漆表面气泡剥落等缺陷。检验报告申明:“货到时,货物包装良好,产品缺陷于拆除包装及加工过程中才凭观察发现。结论是:定必是于生产过程中已形成缺陷”。

5.2012年1月1日,德国B公司致电中国A公司,要求降价20%。但中国A公司认为交货品质合格,拒绝降价。

中国A公司辩称:

1.德国B公司未对俄国客户的不当索赔进行合理抗辩和司法救济,而是单方面以原价80%进行降价处理,造成其自身损失,进而为转移损失而对中国A公司提起仲裁。德国B公司单方面采取的不合理降价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2.合同规定:关于数量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50天内提出。针对品质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70天内提出。两批货物分别于2011年10月1日和11月1日运抵卸港,而德国B公司直到2012年1月1日才提出索赔,已超过质量异议的期限,中国A公司拒绝理赔。

3.德国B公司选定的检验机构未得到中国A公司的认可,故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此外,德国B公司向仲裁庭举证了一组检验报告,但该组检验报告既没有检验人员的签字,也没有检验机构的盖章,因此不构成有效证据。另,该组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勘验报告”,而非合同规定提交的“检验报告”。故,由德国B公司出具的所谓“检验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

4.从检验报告的内容看,中国A公司的产品品质符合合同规定。检验报告反映的现场情况是:在两个车间共有144卷钢板已被开启并用于加工。在加工过程中,陆续发现了15-17公吨瑕疵钢板。144卷钢板约重546公吨,该15-17吨瑕疵钢板按中间数16吨计算,瑕疵率为2.9%,远低于合同约定的5%。此外,从检验报告随附的照片看出,有质量问题(如气泡掉漆等)的钢板都是被加工过的成品。出现这些问题,不能必然归结于中国A公司的钢板存在品质问题,因为加工过程中的设备状况、加工工艺、气候条件和不同加工者的技能水平等因素都可能产生上述瑕疵。

仲裁庭经合议认为:(1)第一批货物(6000公吨)索赔逾期,第二批货物(4000公吨)索赔有效;(2)由独立检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并无不妥。“勘验报告”与“检验报告”文义一致,其区别系翻译造成。该报告的真实性可信,但其内容仅具备参考价值;(3)中国A公司应按其根据检验报告计算得出的瑕疵率(2.9%)给予德国B公司相应折价。

二、案情分析

(一)品质异议是否逾期?

中国A公司称:本案合同第14条约定了品质与数量的异议和索赔,其中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口岸后,买方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应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异议。数量异议须于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50天内提出,品质异议须于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70天内提出。”

本案合同项下货物分两批出运,第一批6000公吨于2011年10月1日运抵卸港,第二批4000公吨于2011年11月1日运抵卸港。德国B公司于2012年1月1日才提出品质索赔,就第一批6000公吨货物而言,显然已超出合同规定的品质异议期限。

德国B公司称:其针对第二批4000公吨货物的品质索赔并未逾期,对此双方无异议。就第一批6000公吨货物提出的品质索赔,确有逾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即便索赔的提出存在一定迟延,但德国B公司的索赔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更重要的是:德国B公司在提出品质异议后,曾就聘请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一事,以电邮方式告知了中国A公司,中国A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且派代表出席检验现场。因此德国B公司提出的品质异议符合事实,并具备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且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中国和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仲裁庭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本案争议。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经济学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在线全文阅读。

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shiyong/122238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