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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决中的“顺推法”与“逆推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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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两则案情相似的案例展现出风格迥异的审判思路,法条主义的审判采取一种先解释后演绎的“顺推”模式,而后果主义的审判则采取先对后果进行预测再评价的“逆推”模式。法条主义的审判以存在唯一的法律解释结论和价值共识为前提,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这种裁判思维遭遇法律解释的难题和价值衡量的困境;后果主义作为一种结果导向的法律思维,区别于现实主义的价值司法和目的论的法律论证,须经受可预测性、可行性和可欲性的批判性检验才能成立。要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将两种裁判思维绝对对立,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


  关键词:法条主义;后果主义;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作者简介:王彬(1980-),男,山东邹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导论:材料、问题与思路


  在司法裁决中,为维护法律的自治性与安定性,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须严格遵守法律进行逻辑推理,对是非曲直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但法律不可能是一套完全逻辑自洽的系统,其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对判决后果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和评价,使之合乎社会的需求。由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主流的司法政策,此政策的提出具有特定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意味着法官要通过精湛的裁判技艺灵活应对当下的社会转型以及因之产生的各种利益诉求。就简单案件而言,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均无争议,对于裁判的前提与裁判的结论往往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在此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逻辑规则自上而下地进行推理,裁判过程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裁判结论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简单案件的裁决很容易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经常面临法律的安定性与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之间的矛盾,法官严格或僵化地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往往采取从后果出发选择判决理由的裁判思路。以下两则案例体现了这两种风格迥异的审判思路。


  【案例1:乔某诉建设银行洋桥支行案】2009年4月30日下午,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银行发生一起歹徒劫持客户进行抢劫的案件。乔某为银行保洁员但并不当班,正在办理银行业务时,歹徒商某用仿真手枪和尖刀劫持了她,威胁银行营业员交出银行钱款。营业员并未直接将钱交出,而是将成捆的钱拆散拖延歹徒,以等待警察救援。商某通过用尖刀划伤乔某的方式逼迫银行营业员交出钱款14万元,拿到钱后未离开银行多远就被警察擒获。事后乔某不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诊断患上反应性精神障碍,乔某因而状告银行要求赔付损失8万元。但是,法院认为,银行已经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乔某受到的伤害银行并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①


  【案例2:布德诉拉辛银行案】1970年4月27日,约翰·布德在拉辛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名歹徒持枪劫持了约翰,并用枪顶住约翰头部,要求银行职员莫菲交出钱或者打开门,此时莫菲位于与歹徒隔开的防弹橱窗后,她没有听从劫匪的命令,而是趴在了地上。随后,劫匪枪杀了约翰。约翰妻子作为原告将拉辛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及其职员对其丈夫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先例遵循的疑难案件,然后根据后果的预测和评价创设了判决理由。在法院看来,如果判决银行因未服从歹徒命令而承担赔偿责任,将会激励歹徒犯罪,更不利于保护顾客生命安全与银行资产,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②


  这两则案例案情极为相似,判决结论基本相同,但是判决思路却大相径庭。案例1的主审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事实的认定来完成法律推理,我们将这种审判思路称为“顺推法”;而案例2的主审法官,通过预测判决将要引起的后果,根据判决后果的可欲性来选择判决理由,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我们将这种审判思路称为“逆推法”。对这两种类型的法律推理可以做出大致区分:“一种是向后看的、原则论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教义学的推理;另外一种是向前看的、政策论的、工具主义的后果论的推理。”[1]4法律方法的分歧事实上隐含着深层的观念差异,因为,法官对裁判方法的选择总是受到某种司法哲学的指导,司法哲学作为法官系统的裁判理念总是如影随形地融会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灵魂与主导。正如卡多佐所说:“每个判决提出的问题其实都涉及一种有关法律起源和目的的哲学,这一哲学尽管非常隐蔽,实际却是最终的裁决者。”[2]17所以,对两则案例审判思路的比较,必然会追溯到其背后的司法哲学,一般而言,“顺推法”体现了法条主义的司法哲学,而“逆推法”则体现了后果主义的裁判理念。因此,本文的任务不仅是要展现两种法律思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要将裁判方法放在更为宏大的司法哲学的背景下进行审视。为此,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对两种裁判方法的逻辑结构和思维规程进行微观论证,也在宏观的层面上对法条主义和后果主义这两种司法哲学进行反思检讨,通过批判性的论证揭示这两种司法哲学的适用场域和适用限度,并通过严谨的学术论证反观中国问题,为正确理解当下中国的司法政策提供智识上的贡献。


  二、“顺推法”:法条主义的审判


  (一)法条主义的审判思路


  对于案例1,原告认为,银行对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事件,银行保卫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反应迟缓,措施不力,造成了原告身心伤害,故要求银行赔付8万元。而被告认为,银行对现场的处置行为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自身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已经与劫犯商某之间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这一调解内容应视为原告认可的可接受的实际损失,银行不应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乔某所受伤害由劫犯商某造成,应由商某赔付;第二,根据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银行已经实施了合理的安保措施、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银行对歹徒的行为无法预见,对于歹徒造成人质的伤害,银行并无过错。①


  该案涉及到经营场所经营人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②就该案的判决理由来看,主审法官在该案中的推理过程如下:(1)在银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Tx),银行对于第三人给客户造成的伤害不应当承担责任(ORx);(2)在本案中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Ta);(3)故银行对劫犯给客户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ORa)。该案判决推理的逻辑图式可以表达为:[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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