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论保险法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4-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也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方两者之间获得双重利益。但是由于对该权利的立法不完整、制度不完善,导致代位求偿权的发展还停滞在初级阶段,也导致不同的法院在审理同种类型的案件时会有不同的审判标准,这样的处理就影响了法律在审判标准上的统一与一致性。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案例入手,逐一分析了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中相关法律概念与问题。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第三人行使条件对象限制


  作者简介:窦莹,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70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与法律实践,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作为民法衍生的一项权利,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保险业是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新型产业,保险法在社会生活中还处于较低水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也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保险业属于营利性组织,尽管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保险人会使用较多的时间和金钱向第三人追偿,这就影响了该企业自身的营利目的;第二,代位求偿权在我国的立法中过于简洁,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争议,比如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行使范围,行使条件及限制都比较模糊,保险人认为在追偿过程中存在颇多风险,从而使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由于大众关于保险法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所以对于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三者关系并不明确,这就碍于该权利的行使,从而难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基于以上原因,要想充分使保险求偿权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就必须明确该制度的相关概念,解决一些中间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权益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在这一方面体现了损害赔偿原则,所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与保险服务的服务基点相吻合。本文会通过引用案例来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条件及求偿权的限制;分析和研究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了解我国的代位求偿制度,对现行制度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一、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保险中代位求偿的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如下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追溯保险代位求偿这一权利,可以从民法这个总体系入手,它属于民法里面一个法定的债权,是代位求偿的一个分支,并独自发展成熟起来,形成属于自己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存在。从传统民法理论来说,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一债权的原因是因为债务人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中代位求偿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因为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代位求偿的一个分支,所以一切行为准则以民法为依据,可以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看作是民法在保险法中的具体应用。


  针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获取,每个国家每个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当保险人依法支付赔偿金之后,债权自动消灭,同时取得损害赔偿权;有些人认为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金之后,需要保险人同意,才能将损害赔偿权转移到自己手中。在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下面这一种说法,当保险人依法支付赔偿金之后,不需要保险人的转移、第三债务人的同意,即自动取得行使该权利、我国《保险法》、《海商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因过错第三人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权益受损,保险人依照被保险人的投保对其进行赔偿。自赔偿之日起,保险人可以依据赔偿金额,在其赔偿范围内对过错第三方行使损害赔偿权利。当然,支付赔偿金是保险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之一,另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之前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保险人也就没有向第三人使用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研究


  (一)案例


  2015年6月,国内某一家海尔专卖店根据客户的需求,需要从深圳发往上海20台冰箱。所以,海尔公司联系某货运公司,两方签订运输合同之后,海尔专卖店同时委托该运输公司代其向中国平安险购买交通事故这一险种。处理事项之后,该货运公司提取货物,并安排司机小王运输。当货车快要开到上海,在某处告诉公路上与另一辆卡车司机发生车祸,导致其中5台冰箱受损。经警察查明,该卡车司机张亮有严重的醉酒驾驶。在事故发生之后,海尔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偿,称是卡车司机酒驾造成被保险人利益受损,应该由卡车司机所属的运输公司赔偿,并对卡车司机所在的货运公司提起诉讼。针对这个案例,到底谁该为海尔公司的损失做赔偿呢?


  (二)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各个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行使该权利应由两部分组成,即被保险人有要求第三方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必须在支付赔偿金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有的人则认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造成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范围内;第二,被保险人有直接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第三,保险人必须以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金为前提。当然,也有的人认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四部分组成:第一,因为第三方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的,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第二,第三方没有特殊身份,如親属、直系关系;第三,必须以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为前提;第四,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金额必须以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金为限。


  综合各位学者各自的观点,总结起来最重要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被保险人享有对第三方索要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是必须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为前提。对于其他方面的几点,学术界尚存在争议。


  上述的案件属于保险公司在交通运输中的“代位求偿”的法律问题,具体该有谁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件中存在异议。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交通运输险中属于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上述案件中存在的争议就在于海尔专卖店、保险公司、卡车司机张亮以及其所属的货运公司四方之间的法律问题。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法学类论保险法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在线全文阅读。

论保险法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shiyong/122296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