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浅析保险法中要保人的资讯权保障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4-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摘要保险契约作为无形金融商品之一,若要保人在订约之前,未能获得充分的商品资讯便订立契约,则容易发生该保险不符合其需求或期待,进而在日后产生契约上的纠纷。确保订约前提供要保人适当的商品资讯,有助于其就是否订约作出较为适当的判断。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订约前要保人的咨讯需求并无明文规定。德国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保险契约法中,规定保险人应于订约前提供法定资讯予要保人,违反者要保人的撤回权将无期限限制,并且可以请求保险人损害赔偿,明确保障具有私法属性的要保人资讯权。文章对此进行介绍评析,分析德国新法作为我国法律发展之参考的可能性。


  关键词资讯义务撤回权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平等原则


  作者简介:乐芳玲,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60


  保险契约为一种透过契约条款建构出来的无形金融商品,商品本身即由复杂的契约条款及各项契约文件所构成。其内容牵涉到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若非具有一定的知识以及花费相当的时间,不易了解其重要内容。若要保人在订约前,未能获得充分的商品资讯便订立契约,则容易发生该保险不符合其需求或期待,进而在日后产生契约上的纠纷。因此,若能于订约前提供要保人适当的商品资讯,应较能使其对于是否缔结该保险契约作出较为妥当的判断。从商品专业方面来看,保险契约为保险人所设计、拟定,即便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查程序,双方当事人仍处于明显的资讯不对等的地位,此项资讯短缺情况的存续,除了常成为保险争议的来源外,也使得要保人的保险需求未必能从其所购买的商品获得满足,进而减损保险制度分散危险的良善功能。因此,如何强化要保人于订约之前取得必要商品资讯的机会,即成为一项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重要课题。德国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保险契约法(下称“新法”)中建构完整的保险人资讯义务规范,明确保障具有私法属性的要保人咨讯权。由于保险是相当复杂且不透明的法律商品,为了平衡要保人在保险商品上资讯不对称关系中的不利益,新法在第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资讯义务,要求保险人应在要保人订约的意思表示前,及时地以文字方式告知其包括一般保险条款在内的契约内容,以及保险契约法资讯义务办法(下称“保险资讯办法”)所规定的资讯。保险人资讯义务的建立,使得要保人较能在缔约之前有机会充分了解、比较其所购买的保险商品,以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理性决定,也就是选择最符合其需要的保险契约,并了解自身在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其所负担的费用。


  一、保险人咨讯义务的相关主体


  (一)义务人


  依新法第7条规定,负有提供咨讯义务的人为保险人。至于保险代理人,立法并未将其定为咨讯义务人。因为为了避免因保险契约遭撤回而导致损害及其佣金利益,通常也可预期保险代理人将会对要保人为咨讯的告知。如果有保险代理人未为咨讯告知时,此项风险须由保险人承担。至于保险经纪人,因其是要保人的辅助人,而非保险人的辅助人,所以并不是咨讯义务的主体。


  (二)权利人


  新法第7条规定:“保险人应提供保险资讯予‘要保人’。”保险人提供商品资讯的义务,仅对消费者存在。要保人是否为自然人或法人,在保险资讯义务的成立上无关紧要。在要保人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并非契约当事人,并不参与缔约,所以无权请求提供保险资讯。在真正的团体保险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也不负资讯义务。但若是不真正的团体保险,因要保人应认定为个别团体成员,故保险人应对团体成员履行咨讯义务。


  二、资讯义务之履行


  (一)时点


  1.订约前


  新法第7条第1项第1句规定:保险人应在要保人为订约之意思表示前,将保单条款以及法定资讯内容提供给要保人,至于要保人之意思表示究竟为要约或承诺,则无关紧要。立法者因此假定“要保模式”(即由要保人为要约,保险人再为承诺)为保险实务上缔约之常态,但条文规范方式并未排除“要约引诱模式”的订约形式。在要约引诱模式中,是由保险人事先通过保险中介人了解要保人的需求及危险情况后,经评估符合承保标准并计算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之后,以保单的发送向要保人提出要约,要保人如同意该项保险契约的内容,则以掷回保险单收据的方式为承诺。在要约引诱模式中,保险人可以相当容易的履行其法定的资讯义务:保险人于向要保人交付保险单为要约时,如同时附上法定保险资讯的,既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及时性,因为要保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前的相当时间即已获得该等资讯。


  但在要保模式中,保险人究竟应该在要保人要约之前多长的时间提供保险资讯才算是“及时”?“及时”一词显然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虽然学说上对于“及时”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但彼此仍存在一个基本共识:解释是否“及时”,必须注意资讯义务的规范目的,在于避免要保人在欠缺充分资讯的情况下匆促决定其意思表示。有学者认为,因为资讯义务的遵守与否,影响到要保人对保险契约的撤回权期限起算点,对契约关系的稳定影响很大,为避免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所以主张不分订约形式而给予统一的最低期限(例如3天),但因与立法者使用“及时”一词所明示的立法目的不合,故为多数学者所反对。也有学者认为,可以要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不得在交付资讯之日接受要约,而应与要保人约定另一在交付资讯日后的会谈才能受理要约,以保留要保人了解资讯的机会,并以此项要求的遵守来认定为第7条第1项的“及时”,不过此一见解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同。另有采取极宽标准者,认为即使保险人是在要保人要约之前交付法定资讯,也符合“及时”要件,因为要保人如果认为有必要,本来就可以因此延迟自己提交要约的时间来保留思考空间;若其取得相关资讯后而仍径行要约,则可认为保险人已及时履行义务。但反对者认为,立法者如果同意此种看法,就不会在条文加入“及时”一词,况且,第7条的资讯义务规定应有保护要保人免于急迫订约的用意,所以不宜采取上述宽松见解。目前较多数学者认为,因为新法第7条既然适用于各种订约形式,则是否“及时”,也应该依订约方式的差异以及保险契约的种类而有不同标准。而新法第7条是为了保障要保人得以在订立通常具有长期拘束力的保险契约前获得充分资讯,则解释上应该使得要保人获得资讯的时间尽可能提前。較好的方式,应该是依照个别保险商品的范围与复杂度以及该保险的经济意义来决定何谓“及时”。在较为单纯的保险商品中,可能在要保人签署要保书前提供其一般保险条款以及其他资讯即已足矣。例如旅行平安险、强制责任险、汽车险或建筑物保险。在为个人客户提供这些保险时,只要在要约前几分钟提供保险条款及其他资讯供其浏览,应该就足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提供,因为要保人在产品介绍的会谈中,即可轻易地掌握产品的特征。而且,在解释法条所说的“及时”一词时应考虑商品的特征,前述各种保险均仅对要保人产生短期拘束,要保人可以相对容易地从契约中脱身。但在多数人身保险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人身保险契约大多对要保人产生较长的拘束,要保人不容易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解脱契约的束缚;其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商品的多样化,也造成要保人比较不易理解保险商品。因此,此类商品的要保人需要多一点时间考虑,在复杂一点的保险商品中,要保人经常需要数日的时间。此外,也有在前述多数见解的前提下,进一步主张要保人的个人因素,尤其是其对于保险的知识,也应在“及时性”的判断中一并考量,例如富有保险经验者应该较无保险经验者需要较少的时间,但这当中的界限何在?却无法订出一个客观的标准。若足以认为要保人对于保险商品已经可以充分掌握,则保险人即可建议要保人抛弃资讯权。如果保险人基于避免权利义务不明的考量,在资讯提供与要保人的契约表示之间保留一个最低期间,原则上应可行。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法学类浅析保险法中要保人的资讯权保障在线全文阅读。

浅析保险法中要保人的资讯权保障.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shiyong/122299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