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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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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本文对转化性抢劫罪的概念、类型、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异同、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分析、主观条件的分析、既遂与未遂标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现行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 认定 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对于该条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利于立法完善。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目前刑法学界暂无统一定论,笔者姑且将其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所属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任一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由于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双重客体--财产权和人身权,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行为。
(二)类型。

转化型抢劫罪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区别。

1、主观条件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后者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暴力”的使用目的不同。前者是在先实施了犯罪行为获得财物以后,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后者先使用暴力在先,其目的是为占有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是以侵犯人身权为手段达到损害他人对所属财物的控制。后者:转化型抢劫罪是行为人先实施其他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之后,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在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下使用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方式达到剥夺他人所属财产的行为。
二、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条件分析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首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有不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而非其他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程度。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刑法第269条的理解应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提倡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既然刑法第269条已经明确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则对此规定不能放松行为界限,更不能另作他罪论。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前提条件规定过死,如果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由于刑法的价值在于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因固守文字通常含义将不利于刑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对法律做一个扩张性的解释。转化型抢劫罪和典型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仅是形式不同,而实质一致,都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结合,都从主客观方面揭示了抢劫罪既劫人钱财又侵害人身的构成特征。因此,盗窃,诈骗和抢劫行为只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就有可能实现向抢劫罪的转化,而不需要行为必须够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5种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构成转化抢劫罪的前提下不应硬性理解为盗窃,抢夺,诈骗犯罪,应将其界限放宽而定位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因为,第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属于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的罪刑法定。从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来解决犯罪问题,是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第二,从犯罪构成特征来看,转化型抢劫罪和典型抢劫罪的行为特征仅为形式不同,但实质一致,这类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既公私财产所有权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都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只不过二者在主观心理上存在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之分。但无论是事前故意还是事后故意都不能掩饰其行为的内在本质,不会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至于目的不同,也不会影响定罪,因为在刑法中目的是一个考量行为人犯意表示程度的“意图或超出内在倾向”的超过的主观要素。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虽然在“不一致的构成要件”下存在差异,而导致主客观不一致,但并不违反主客观一致定罪原则,因为此目的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综上所述,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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