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档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张明楷教授还认为: “对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取决于对其他犯罪形态的正确认定, 不管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都应以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为既遂标准。”[4]269也就是说在犯罪结果之前危险犯的既遂之后, 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 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张明楷教授是赞同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的,只是他是从危险犯的概念或者说是从法律对危险犯的既遂的标准出发认为这样的标准不太合理, 而应该从行为的性质所指望的结果来确定既遂。笔者对此心存疑惑, 因为这样结果犯和实害犯的区别就可能消失, 这必将造成刑法基本概念的混乱。但是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出现, 这确实是一个过程, 也就是说在危险犯中的既遂就是一个法律的规定, 而行为的发展和这个法律的规定是有时间上的差异的, 也就是说既遂和中止的这种不重合, 其主要的原因还是人为的造成的并不与犯罪过程有多大的联系, 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两者在其本质定义上是可以并存的。
    同时从立法来看中止的成立主要是从主观恶性的减少来看的, 而既遂等却没有涉及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察, 所以如果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既遂阶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既遂是一个前后继承的发展过程, 是有时间先后的不能并存。但是对于前两种可能没有多大的争议, 对于后一种如果行为的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点在一个位置, 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分歧,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行为的完成和其结果的现实化, 往往不在同一个点上这样在行为的结束到行为的结果的出现间的一个时间段,并且这个结果和行为有因果关系, 可以说是行为本身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危险犯的中止仍然符合立法对于中的规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 也符合中止立法的精神。

    ( 二) 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根据上面的分析危险犯既遂后是成立中止的,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是: 是成立什么性质的犯罪的中止?是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如前面所述有学者认为成立中止, 但是应该是实害犯的中止而不是危险犯的中止。
    这种观点从危险犯的发展过程来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却忽略了一个因素, 即: 我们之所以把危险犯称为危险犯, 那是因为理论上或者根据犯罪构成,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危险状态就成立犯罪的既遂。这涉及到的也是一个对危险犯本身的含义的理解问题。在刑法理论界有学者认为,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这个观点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就是说危险犯既遂的标志是产生了一种客观实在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的既遂以客观存在的危险状态为条件, 如果没有危险或者危险状态不是客观存在而是虚构的, 那么就不可能成立危险犯的既遂。这种危险状态是法定的, 要想成立危险犯必须以刑法对特定的危险状态已经加以规定为前提。这是因为作为危险犯既遂构成标志的法定危险状态, 在具体案件中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这与犯罪结果不同, 并不一定是犯罪人所追求的结果, 只是法律从更好的保护法益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已, 犯罪人所指望的结果还没有在现实中实现, 所以这也决定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状态必然还将继续向前推移, 犯罪的过程也必将延续。
    也就是说根据危险犯的既遂的标准, 无论危险状态是否变成现实都还是危险犯, 不因为危险状态的现实化而就成了实害犯。也就是说即使危害结果出现了, 它仍然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所以如果我们把这种中止作为实害犯的中止, 则改变了危险犯的性质从而在理论上造成对犯罪的分类的混乱。因为无论是抽象危险还是具体危险都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才能认为其行为属于危险犯,从这一意义上说, 是否应当认为所有的危险犯也是实害犯, 恐怕理论上不好做这样的理解, 据理论上的共识当危险状态已经发生, 即使实害结果没有发生时,从危险犯的角度看, 犯罪已经是既遂。因此阻止的是危险状态的发生, 则成立的应当是危险的犯罪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论者认为这个中止发生在实害出现之前, 所以是实害犯的中止。既然行为人已经阻止了危险状态的现实化那来的实害? 既然没有实在危害怎么又可能谈论是实害的中止? 更何况我们在说危险犯的时候, 也并没有排斥其现实的可能性, 即无论是具体的危险还是抽象的危险都是危险犯, 也就是无论危害出现与否都只能是危险犯的含义所涵盖的, 行为人阻止结果的出现阻止的也是危险犯的结果, 而不是实害犯的结果, 没有必要使刑法的基本概念混乱。危险犯的结果被阻止其实质仍是危险犯过程中出现的中止没有超出危险的犯罪过程, 仍然是危险的中止。

百度搜索“yundocx”或“云文档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云文档网,提供经典法学类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3)在线全文阅读。

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yundocx.com/shiyong/12380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2022 云文档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