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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之刍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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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当前的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教学内容多而杂、教师实践经验不足、案例教学方法无法有效应用和授课内容学生较难吸收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学教学目标之达成,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改革的路径是正确定位教学目标、抓住教学重点和难点、行政法教学主体的多元化、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以及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杨彬权,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07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法学是规范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重要学门,是法科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主干课程。但是“行政法几乎是中外法学院一门公认的最难教的课程。在我国大陆各大法学院,行政法课程内容之繁杂、概念之抽象、授课之无趣往往令学生望而生畏。”同时行政法学也被许多老师和学生任巍是最烦闷的课程。一个法科学生要在短短的48个学时或56个学时学好行政法学,老师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教授好行政法学这门课,师生取得“双赢”,也并非易事。从实践调查来看,根据陈淑芳教授对十六位法律教授的访谈中,有九位教授反应其所教授的行政法课程,学生学习成绩并不理想,原始成绩(即未加分前的成绩)全班约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及格,其中也有高达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另外,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成绩来看,每年的司法考试第二卷的分数都比较偏低,主要是因为第二卷中的行政法试题部分的得分较低,导致了试卷成绩普遍低下。国外的行政法学教学情况与国内基本差不多,普遍认为行政法学是一门难以教授和难以学习的一门课程。尽管行政法学的教学没有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但行政法学又是一门必须教授学生予以掌握的重要学科。为此,必须认真分析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不断地进行行政法的教学改革,方能达到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并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卓越人才。


  二、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法学,尤其是行政法是个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重在培养运用法律之人。“法律人应该是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解决问题,实践法的社会目的与正义的专业法律人才。”然而,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行政法学人才由于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法律条文的不熟,理论基础一知半解,有加之所学知识难以跟上行政实务发展和变化,从而导致法科毕业生在面对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业务时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进一步导致了法科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行政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学校及授课老师对行政法的教学究竟要培养何种人才的目标定位不清。


  (二)教学内容多而杂


  行政法的范围至今尚未确定,尽管如此,就目前国内学者编写的行政法教材来看,行政法的教授内容也非常多。例如就国内普遍使用的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教材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六编,共三十八章,除绪论外,其他各章内部又有许多具体的节,每节又涵盖许多具体的内容,字数达到84.3万字,页数达到646页。面对内容、字数和页数如此多的一部大部头行政法教材,要想在仅有的56或78个课时之内,讲授完毕,且让学生吸收,实属不易。此外,行政法的内容也非常杂乱。行政法由于是一门变化非常快的学科,且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导致内容比较零散、杂乱。例如行政法教学既要讲授基本理论、又要讲授数目繁多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而这些内容有没有一条明确的主线连接起来,同时行政法教学又涉及管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和基础知识,这都需要授课老师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讲授给学生的,这就导致行政法的内容多而繁杂。


  (三)教师实践經验不足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要求讲授者必须要有丰富的行政实践经验。只有具备了丰富的行政实践经历,讲课才能深入透彻,一竿子戳到底。然而,在我国各大法学院校,由于教授行政法的老师大多都是高校博士毕业直接留校或者另行择校从事教学工作,尤其是近几年,高校法学院招聘教师一般都要求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有的甚至要求博士毕业从教的年龄在32岁以下,这就导致了这些新进老师缺乏行政实践经历,对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及业务流程不熟悉,授课抓不住重点和难点,讲授内容有可能隐晦曲折,学生不易听懂和理解。例如,在讲授行政委托时,如果讲授者对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委托的具体流程比较了解,具体办理过行政委托事项,那么在给学生讲授行政委托时,就可以给同学们讲清楚行政委托不仅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行政协议,而且还要经过政府法制办的批准,这样就能让学生对行政委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也更加容易区分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异同。再例如,讲授行政诉讼法时,由于缺少行政诉讼的亲身经历,对案件的具体运作过程不熟悉,仅凭个人感觉讲授,这样导致学生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理解始终处于老师的“感觉”之上,难以贴近实际。


  (四)案例教学方法无法有效应用


  自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C.Langdell创设案例教学法以来,案例教学法一直是法学领域常用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除了具有科学及实用的性质,而与法律思考产生无法抗拒的结合外,案例教学还有一班课堂上有75位以上学生参与的财务成本好处,而使得它普遍受到法学院的采用,甚至到了1992年,案例教学法已经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成为这个专业的共识,很少有法学教授未曾使用过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行政法的教学上,案例教学法也被许多讲授者使用,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的青睐。但是,在行政法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法的案例都比较复杂,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此导致案例分析起来,需要运用许多知识点,而这需要学生对学过的行政法知识要牢靠掌握,否则达不到案例教学之目的。另外,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由于比较复杂,涉及关系众多,讲授案例将会占用课堂的大多数时间,如此将没有时间讲授其他内容。案例教学方法的这些缺点,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的教学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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