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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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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和产业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由于该两种调节方式在理论基础及价值观上存在冲突,因此導致在反垄断及产业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冲突,文章对存在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并且力图探究在上述冲突之中构建一种协调机制。


  [关键词]产业政策法;反垄断法;协调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0176


  1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


  事物之间之所以需要协调一定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因此,若要讨论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首要的问题一定是先行探讨它们之间的冲突。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主动对资源优化配置,缩短市场配置资源的时间,促进国家经济超常规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包括各种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关税优惠等各种具体的制度性内容。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功能在于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其立法目的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保证市场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为市场参与者创造一个能够自由进入、退出的公平环境。


  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二者的冲突性。


  11价值观上的冲突


  产业政策的执行者主要为政府,依托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其思想源流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即通过政府干预经济,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实现充分就业、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该种思想更进一步则可发展为政府直接透过其公权力在局部领域配置整合社会经济资源,从而打造优势产业,配合国家战略。


  反垄断法则体现的是自由市场的思想,即充分相信市场,市场可以通过三大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反垄断法需要保护的则是其中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法体现的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价值信仰。


  干预和自由,其矛盾冲突显而易见。


  12马歇尔冲突


  马歇尔冲突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归纳总结,他认为自由竞争会使得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其结果一定会形成规模经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不可避免地又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提高行业门槛,削弱市场的竞争机制作用,降低整个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希望本国企业能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世界市场分一杯羹。各国都会采取对特定产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收购兼并,推动产业的规模化和高级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而一国的产业政策很大程度就在于实现产业集中,形成垄断,扩大国际竞争力。


  基于上述逻辑产业政策的功能在于鼓励集中,形成规模经济,最终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反垄断法恰恰反对市场主体过于集中。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


  13产业政策对反垄断的抑制作用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发现:与国际竞争对手相比,中国的各个产业分布过于分散,为了促进某些领域企业实现规模效应,我们需要扩大企业规模,并且将这种精神寄托于部分国有企业的发展上,依靠产业政策帮助国有企业扩大规模占领市场,使得中国市场最终涌现出不少的巨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着产业政策带来的红利,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环境。这种政府主导下的产业集中事实上破坏了一些既有的产业格局,压制了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14法律条文上的冲突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条文之后往往会后缀“适用除外条款”,该种法律条文结构,典型地体现了产业政策的优先性。由于国家产业意志压倒了市场主体的竞争意志,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方面的功能收效甚微。


  这种冲突,其结果往往是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以体现政府意志的产业政策胜利而告终。产业政策的合理性得不到市场机制的检验,反而成为大型国企侵犯市场竞争意愿、地方政府干预市场运作、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2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冲突之原因分析


  21产生的基础不同


  所谓产业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被日本政府首次使用,其具体含义是通过政府配置资源实现对某些产业的支持,而产业政策的概念最早被提出是在1985年召开的“环太平洋区域经济成长及产业政策问题”的第十五届太平洋贸易开发会议。此后产业政策被东亚发展中国家广泛接纳并使用。成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干预经济、提高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内生产总值的工具。


  反垄断法则不然,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美国出台的《谢尔曼法》,其中仅有八条法律规则,这部法律的功能主要是促进竞争,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而19世纪末的美国,刚好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寡头。他们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攫取垄断利润,侵害广大消费者、中小企业主、农牧场主的利益。于是,市场的非垄断力量亦联合起来,形成一股政治力量,要求消除垄断、恢复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谢尔曼法》正是该股政治力量努力争取的产物。


  22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产业政策法的理论依据是后发赶超的发展经济学理论以及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日本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赶超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将其掌握的有限资源配置到重型工业、装备制造业等政府所选择的行业,并且直接吸纳欧美的先进技术进行自我改造。以此为基础学习西方先进管理经验,确保这些产业可以快速发展,在短时间内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使日本进入先进工业化国家行列,最终赶超欧美。此后,东亚国家如韩国亦吸收日本经验,短时间内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


  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是自由市场理论及市场缺陷说,其中的重点是市场缺陷说中的市场障碍理论,即自由竞争的结果一定会有企业做大做强,并且形成其市场支配地位,这些厂商为了得到更高的垄断利润则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产生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而自由市场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压力环境中厂商才容易产生技术创新,而创新是经济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动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危害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而实际上损害的是市场竞争个体的创新动能。这就是市场障碍,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力量矫正市场障碍。而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创新能力是它们维系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先地位的基础,因此这些国家更倾向于依靠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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