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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兼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4-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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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www. tede. com. cn可以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当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域名时,发现被告已抢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其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Tide”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是一种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权的www.tide. com. cn域名;被告则辩称:被告产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而原告的产品涉及的是洗涤用品,属毫不相干的行业,且被告于1994年参照译音、译意合理的原则,采用TEDE英文名并广泛使用。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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