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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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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由浅入深、从理论延伸到实践的过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核心地位,也是法学教学实践中的难点。同时,法学的学习在于多维度、全方位理解法律之间的异同,这点需要综合运用比较教学法才能完成。本文阐述了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教学分类和实施步骤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促进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比较教学法;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教学运用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定位是由法学教学理念所决定的,即为通过课程的学习能够对传统的法进行思考和总结,进而再根据传统的法律实现后续法律理解和学习中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吸收和借鉴。由此可见,中国法制史对于法学的学习具有从表象到理论、再渗入到实践的贯穿作用。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能够让学生直观感受到传统法治的历史演变过程,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精神;让学生在思考和总结中发掘出传统法制传承的驱动力,切实强化学生法律学习中的规律思维;让学生在传统法文化的熏陶感染下习得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只有重视并加强中国法制史教学方式的探索,使该课程在法学教育担任好承载平台的角色,才能培养出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一、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切认识、知识可溯源于比较”,这是德国诗人诺瓦里斯对知识获得进行的概述。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更是如此,比较教学法更有利于体现法学教学的目的以及教学任务的完成。一般而言,想要对某一事物有清晰的了解,就必须看到他的历史、演化和延伸,达到融会贯通的学习效果。法学的学习也是一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采用比较教学法,帮助学生拓宽学习视野,实现对法学完整透彻的认识。比较教学法中的比较可以是中西方的横向比较,也可以中国法制的古今两方的纵向对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比较不是纯粹的比较,其不是为了求同,也不是为了求异,而是在比较中为课程的学习提供一个“表象-理论-实践”的闭环,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独立、发散地理解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有助于学生知识系统的构建


  对于法律概念的掌握需要借助教学中的比较,只有在各种比较、辨析中准确认清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知识的内部实现对知识的联结和知识系统的构建。通过比较教学法不仅可以使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还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在法学学习中从复杂的条文中解脱出来,也使法学教育鲜活起来,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二)使学生学会独立分析,触类旁通


  法学专业相对于其它专业许多学生感觉到没有逻辑、晦涩难记,甚至被视为由法律条纹堆砌而成的专业。而比较教学法的应用正是克服这一教学困局的杀手锏,它立足于对已有知识和同类知识的整理归纳,通过知识间的规律,可使难以理解的知识向简单浅显的内容转化,帮助学生理解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概念的诞生和演变规律,深化学习过程。此外,学生可以跟随老师比较性的对新知识进行分析和概括,达到触类旁通的教学目的。


  (三)拓宽学习视野,提高认识高度


  中国法制史虽然是以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但是绝不能仅局限于此,这是推求法律应有态度所决定的。通过比较教学中对外国法的了解,学生不仅可以领略到法的国际差异性,还会教给学生以批判眼光对待法律的学习思辨能力。这样一来,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课堂中便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有了系统的认识,以此来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二、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步骤


  认识了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以后,还需对其具体适用情况和运用步骤进行探索。


  (一)教学实施准备工作


  比较教学法的实施对任课教师对法律学科完整性和系统性掌握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前期的准备中,教师要能够跨越学科之间的壁垒,实现对所任课程精通之外还要广泛积累其它法律学科知识“,同时要对国内、外法具有综合系统的认识。在对课程内外知识形成扎实的基础之后,教师还应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适宜的设计和进度优化。这一过程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教学环境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动机进行教学环节设置,合理安排授课内容。


  (二)比较对象的选择


  中国法制史涉及到了中国法制发展的12个时期,内容丰富,因此对教学过程比较对象的选择也是比较教学法成功开展的关键环节。比较对象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体现出教学实践中对课程中有关概念异同关系和相互之间参照、对比的思维过程。同时比较教学法的特征也给比较对象的选择划定了相应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选定的比较对象之间必须要在内容或者形式上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后通过选定内容之间的异同关系和对比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记忆和运用。


  谈到内容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去界定呢?中国法制史是涵盖史学的法律课程,因此对比较对象的选定可以从历史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此外,还要在内容选择时明确选择对象之间的相同部分和相异部分——相同是比较的基础,而相异是比较的结果,对两者的综合认识才是比较的最终目的。因此,法律的比较首先可以依据同类但不同种的标准,同类是为了使比较具有理论基础,这样两者才具有可比性,若是个性完全相异则会使比较对象丧失比较的基础。其次,互為比较对象的法律之间要具有相互影响或是相互接纳的事实联系。再则,选择的对象应是学习者所熟悉的内容,否则这种比较也是无效的,甚至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


  (三)对比较项的辨析和综合评价


  比较的实质是鉴同辨异的过程,是对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从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出发将概念具体化、理论化和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而对比较项综合评价是指对各项法律进行解析和评判的环节。前者的重点在于从彼此之间的差异探寻各法律之间的特征,而后者则着重于对个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和风俗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条件进行法律适用性分析,并从法律存在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出发深入探讨法律之间的优缺点,以此得到对应的改善策略将其应用到强化现有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建立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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