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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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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8年8月开始实行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起着遏制垄断,维护竞争公平的重要作用。而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体验模式使《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阻碍。从“腾讯——360”案等典型的互联网领域垄断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界定,垄断行为界定和举证制度等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状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反垄断法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视角下的经济法学体系问题研究”(项目号:2013SJB820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曹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竞争法、企业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7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各行业的经济管制逐渐放松,中国经济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经济市场化进程也逐渐的加深。而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也使得市场内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后市场上少数实力强大的企业掌握着更多核心挂件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由此产生了垄断势力。其中部分企业更是凭借着市场主导地位采用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等方式来阻碍其他企业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年8月开始实施。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多的阻碍和困难,在互联网行业体现的尤为明显。互联网行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经及济规模也逐渐增大。互联网经济凭借着灵活的用户体验以及独特的商业模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重视。在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之后,以BAT(百度,阿里,腾讯)为首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愈发强大,互联网行业也时常发生垄断诉讼案件。分析互联网行业垄断现状,探寻《反垄断》的实施困境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互联网行业垄断现状


  (一)合并现象严重导致垄断


  并购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竞争手段,多年来在中国的互联网领域出现十分频繁,尤其表现在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并购。2015年互联网行业频繁上演并购大戏,首先是“快的”和“滴滴”两大行业龙头的合并,年中生物服务平台58同城宣布与赶集网和平,下半年大眾点评与美团网宣布合并。随着一系列合并的发生,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并购,合并现象会越来越频繁,这在催生出行业龙头企业的同时,也引发了市场对垄断的担忧。同时,垄断案的频繁发生也使得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过高,消弱竞争,不利于消费者。《反垄断法》本身是对经济分析需求很高的政策性很强的法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合并案频繁发生会导致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垄断造成了行业活力的下降,扼制了中小型网络企业的发展,在垄断的阴影下,中小型网络企业将处于市场劣势。


  (二)不正当竞争加剧行业垄断


  互联网行业竞争的主要形式就是平台竞争。我国的互联网应用平台经营模式已经普及,各大互联网企业都先后宣布进入平台战略时代。而不正当平台竞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互联网行业受到损害。如利用市场开放或占有优势,发布假报告、诋毁、冒名、偷取别人信息、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情况,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而目前我们无法进行限制,而从法律上来说,也缺乏适用法律来予以规范。典型的案例是“3Q大战”和“3百大战”。2012年8月16日,奇虎360宣布开展搜索业务,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引发市场“战争”。百度通过拒绝交易的方式,强行跳转页面,对360搜索业务展开反击。这类不正当竞争致使消费者、投资者、竞争对手等受损害的事情比比皆是,尤其移动信息互联网等新兴行业,问题更加严重。这同时也使得行业准入的门槛逐渐提高,消弱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引发垄断。


  (三)平台壁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BAT为首,中小型网络科技公司为尾的互联网格局,经济规模差距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技术壁垒,人才垄断的现象也加剧了行业垄断。互联网技术研发的成本和周期相对较低,当中小企业出现创新点时,很容易被大型公司模仿,巨头公司凭借着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很快的将产品研发出并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占据着绝对优势。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互联网是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反向的推出产品,主要有一家公司做大就可以占据整个领域的所有资源。一些先行的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取得了平台优势,掌握着海量的用户资源,这之后这些企业几乎就在所有领域都占据着绝对优势。中小型企业即使研发出产品,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用户资源进行推广。而大型公司掌握的技术优势也使其在所有领域都没有限制。以上种种,都加剧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


  二、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的困境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互联网行业体现除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性,遇到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和阻碍,其中“唐山人人——百度”案和“奇虎360——腾讯”案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其在百度搜索内竞价排名的投入资金变少,百度公司恶意的屏蔽你网络连接从而导致人人公司的收益受到较大损失。原告认为百度公司推出的“竞价显示搜索排名”业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最终法院的判定认为百度公司不存在垄断行为,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百度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二:2010年,360和腾讯公司因其业务纠纷开始进行平台竞争,互相限制其产品在平台的显示,下载等。2012年双方对簿公堂,互相起诉对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定腾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360全部上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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