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一] 《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四条第三款划定:“播送组织应有权制止如下未经其许可的行径:录制、翻录、以无线播送手腕转播,和向公家传布统1录音制品的电视播送。若各成员方未向播送机构授予此种权力,则应按照《伯尔尼公约》(一九七一),向播送内容的版权所有者提供禁止上述行径的可能性。”
[二]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播送组织权的维护题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一九九七年开始组织起草了《维护播送组织条约》(草案),划定了播送组织的若干权力及权力的限制,但该条约目前还没有通过。
[三]WIPO Doc.SDDR /一五 /二,article九 (July三一,二00六).
[四]WIPO Doc.SDDR /一二 /二,para.六.0五.(October四,二00四).
[五]WIPO Doc.SAAR /八 /九.para.一九.(November八,二00二).
[六]WIPO Doc.SBBR /一五 /二,para.一四.0二.(July三一,二00六).
[七]WIPO Doc.SBBR /一二 /二.,para.一二.0二.(October四,二00四)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以及录音制品条约》第一0条划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以及时间获取。”
[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以及录音制品条约》第一四条划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以及时间获取。”
[一0]WIPO Doc.SBBR /一二 /二.,para.一二.0二.(October四,二00四)
[一一] 备选方案LL划定:“(一)播送组织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已经录制的播送节目,使该播送节目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以及时间获取。(二)任何缔约方都可在向WIPO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划定播送组织不享有本条第(一)款所划定的授权专有权;但划定凡未经播送组织的称许,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运用未经授权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播送节目,从而使公众中的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以及时间获取该播送节目的行径,均应予以制止,从而为播送组织提供维护。”
[一二]WIPO Doc.SAAR /一五 /二,para.五.0九.(July三一,二00六).
[一三]WIPO Doc.SBBR /一二 /二.,para.二.一0.(October四,二00四)
[一四]WIPO Doc.SAAR /一二 /二.,para.七.0二.(October四,二00四)
[一五]WIPO Doc.SBBR /一二 /二.Rev.二,para.一0.0二.(October四,二00四)
[一六]WIPO Doc.SBBR /一二 /二.Rev.二,para.一0.0三.(October四,二00四)
[一七][英]韦尔纳八二二六;伦普霍斯特:《播送组织的邻接权竟然如此繁杂》,刘板盛译,《版权公报》二00六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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